發表時間:2016-08-25      來源:福州日報分享到:

福州日報8月25日訊(記者 曾建兵 通訊員 鄭明)《福建省實施〈居住證暫行條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日前公佈。《辦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屆時我省將不再發放暫住證。施行之前領取的暫住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有效期滿後,須申領居住證。近日,就羣眾關心的問題,省法制辦、省公安廳負責人進行了相應解答。3類人可申領居住證《辦法》明確,居住證是持證人在本省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辦法》規定,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並辦理暫住登記半年以上,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領居住證。合法穩定就業:在居住地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招用,或者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合法穩定住所:在居住地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租賃的房屋或者用人單位、就讀學校的宿舍居住的;連續就讀:在居住地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學校或者普通高等學校取得學籍並就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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