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鈺成:當局認為「擁護」和「效忠」要求,適用於104條所列公職以外的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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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立法會議員朱凱迪參選村代表提名無效,立法會前主席曾鈺成撰文回應事件,指選舉主任對候選人提出的要求,超出了《鄉郊代表選舉條例》第24條規定。他估計,今次事件顯示,當局認為人大釋法的「擁護」和「效忠」要求,也適用於《基本法》104條所列公職以外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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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林鄭月娥早前回應朱凱廸被DQ事件時表示,選舉主任決定是按照《鄉郊代表選舉條例》第24條作出,毋須援引《基本法》第104條。不過曾鈺成質疑此說法,他在《am730》專欄指,選舉主任裁定朱凱廸提名無效原因,是他不符合《鄉郊代表選舉條例》第24條規定,該條文規定獲提名人要擁護《基本法》,及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而選舉主任認為朱凱廸言論,可理解為他想以行使「和平主張港獨」權利為名,「隱晦地」確認「支持港獨」是港人一個選項,因此令人質疑朱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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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鈺成反指,第24條只規定候選人提名表格須「載有或附有一項由該人簽署的聲明,示明該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這規定跟立法會和區議會選舉的相應規定是一致的)」,直指選舉主任對候選人提出的要求,「超出了第24條只須簽署聲明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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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又提到,根據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104條提出,在立法會選舉的候選人要有「擁護」和「效忠」要求。但是次朱凱迪參選村代表事件,卻反映出當局認為「擁護」和「效忠」的要求,也適用於104條所列公職以外的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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