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在於以後的法律或許會更加的完善,而在完善之前有一些打法律擦邊球的行為會不會在法律修訂之後處罰修訂之前打擦邊球的行為?


雖然新法優於舊法,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新法只適用於實施之後發生的法律行為,在刑罰適用方面,還應當堅持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


一般是按照從舊兼從輕的原則。一般按照舊法執行,如果新法對當事人有利,按照新法執行。


我覺得不應該用以後的法管以前的行為,不然人類的倫理法理要崩潰。

沒有洗的意思,來個例子探討:

長生疫苗事件後,證監會出了對違法企業「光速」退市的規定,並實行了。怎麼看?以前就違法了以前的法律,但追加了後來寫上的處罰。這算不算一個我國的法律建設還不完善的表現?

還有這次的基因編輯嬰兒事件,之前的規範幾乎沒有寫上任何處罰(失范的科研工作者及單位)措施。這次。。。吃了屎了


答案是否定的,沒有新律法追究舊律法這一說。


謝邀。

不可以,很簡單,時間不可回溯,一條法律沒有之前,你不能說行為違法,因為這個法律不存在。

如果強行規定追究之前的行為就會給立法者無限的權力,可以在某個行為發生後制定法律指出其為違法行為,那麼可以讓任何行為都是違法行為。反之如果一個法律廢止那麼之前的違法行為也變得不違法了……

這個世界不是陷入混亂了。


一般是法不溯及既往,如果是判刑時間跨新舊法我國是從舊兼從輕原則(有一絲絲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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