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4月15日),成都市住房公積金中心公佈了新的《成都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提取辦法》,將從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據《提取辦法》解讀文本,本次《提取辦法》主要修訂內容涵蓋五個部分,具體如下。

  一、調整提取範圍

  1、新增“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提取;

  2、取消“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未再就業,男性已滿50週歲、女性已滿45週歲,且家庭生活困難的”和“農村戶籍職工離職”提取;

  3、將“成都市戶籍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且戶籍遷出本市辦理離職提取”調整爲“非本市戶籍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未在異地繼續繳存,賬戶封存或託管滿半年的”;

  4、放寬異地購房提取範圍,明確職工所購房屋地址與職工本人或配偶戶籍所在地或工作地應在同一市級行政區域的管理原則,職工及其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區域無自住住房,在省內購買商品住房及再交易住房的,無需提供戶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證明材料。

  5、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償還自住住房房貸款本息的;

  本市無房職工租房自住的;

  本市行政區域內出資爲擁有所有權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

  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的;

  遭遇突發重大自然災害,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的;

  離休、退休的;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出境定居的;

  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兩年仍未重新就業的;

  非本市戶籍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未在異地繼續繳存,賬戶封存或託管半年的;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職工的合法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提出申請);

  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其他情形。

  職工符合上述~項情形提取公積金的,配偶可以同時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職工符合~項情形提取公積金的,應一次性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全部餘額,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二、新增提取相關規定

  1.明確職工家庭定義和新增非住房消費銷戶提取限制條件。

  將原辦法“職工家庭”明確爲“職工及其配偶”;

  明確公積金貸款在結清前,職工辦理離退休、離職、出境定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和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銷戶提取業務時,應保證職工個人賬戶資金優先用於償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本息。

  2.新增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提取政策。

  明確申請提取條件,將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納入住房消費提取範疇,

  爲規範住房公積金提取,保障資金安全運行,對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申請提取時限、提取金額和提取材料予以明確。

  3.優化租房提取政策。

  將租房提取納入住房消費範疇;

  調整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提取金額的計算方式;

  增加租賃合同未登記備案,無房職工可直接限額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

  限定同一套住房最多可提取限額等相關內容,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最新印發的《關於調整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屋租賃費用提取限額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的提取限額進行了調整。《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執行。

  4、職工提供租房備案憑證的:

  租住住房位於成都高新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的,職工每月提取金額不超過1340元、每年累計提取金額不超過1.6萬元;

  職工及其配偶每月合計提取金額不超過2680元,每年累計提取金額不超過3.2萬元。

  租住住房位於成都天府新區、龍泉驛區、青白江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區、郫都區、新津縣的,職工每月提取金額不超過1000元、每年累計提取金額不超過1.2萬元;

  職工及其配偶每月合計提取金額不超過2000元、每年累計提取金額不超過2.4萬元。

  租住住房位於簡陽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的,職工每月提取金額不超過800元、每年累計提取金額不超過9600元;

  職工及其配偶每月合計提取金額不超過1600元、每年累計提取金額不超過1.92萬元。

  5、職工未提供租房備案憑證的:

  職工每年累計提取金額不超過8400元,職工及其配偶每年累計提取金額不超過1.68萬元。

  6、多人承租同一套住房的:

  一套住房有多人承租的,在每一個自然年度內,該套住房累計租賃提取總額不超過3.2萬元。(自然年度是指當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調整住房消費提取頻次和額度

  1.統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提取時限。

  將購買商品住房自取得相關證書或購房款發票後申請,購買再交易住房、政策性住房、徵收安置房應自取得相關證書(含購房合同、購房款發票或收據)後一年內申調整爲五年內申請提取一次;

  還貸期間職工結清購房貸款本息的,在貸款結清後五年內申請提取一次;

  職工所購再交易住房在提取申請前12個月內辦理過購房提取,或房屋所有權人、共有人中有非職工配偶、父母、子女的,應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之日起滿12個月後,五年內申請提取一次。

  2.放寬住房消費提取金額。

  明確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限額不超過申請時上月職工和配偶公積金賬戶餘額,且不超過實際支付費用的管理原則。

  四、規範業務辦理材料,減少業務審覈材料

  1.減少業務審覈材料。

  辦理異地商品住房(含 現房)提取時,取消按揭貸款銀行出具貸款發放憑證;

  辦理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時,取消國土部門批准文件;

  辦理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取時,取消按揭貸款銀行出具的抵押合同;

  辦理租房提取時,公積金中心與相關管理部門查詢確認,不再提供無房證明和租賃備案憑證;

  辦理重大疾病提取和離職提取時,取消家庭生活困難證明和與 單位終止勞動關係證明;

  辦理所有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時,取消提供身份證和結婚證複印件;

  提取職工不需再回單位開具《住房公積金提取證明》;

  整合各類承諾書、 單身聲明、授權書。

  職工在申請辦理提取公積金業務時只需 填寫《提取申請表》,實現“告知全面、承諾全面”。

  2.規範離休、退休證明材料。

  職工男性年滿60週歲、女性年滿55週歲,可提供本人身份證原件直接辦理。

  3.規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業務證明材料。

  明確職工辦理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提取時應提供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出具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鑑定文書和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合同、協議等有關資料。

  五、加強違規提取公積金的管理

  1.明確特定購房行爲按份提取相關規定。

  根據《關於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規定,爲加強違規提取公積金的管理, 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明確職工和職工配偶以外的共有人共同購買同一產權住房、分期付款購買同一產權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原則。

  2.違規提取行爲處理。

  爲貫徹落實《關於開展治理違規 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件精神,加強使用管理,確保住房公積金資金安全,提高風險管理效率,《提取辦法》第七章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一條明確了違規提取行爲 處理和實施聯合懲戒的處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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