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其實是一個表情包能否隨意製作和使用的問題。

能嗎?肯定不能。

事件經過大致為:2016年7月25日,藝龍網公司發布微博,文字內容包括直接使用「葛優躺」文字和在圖片上標註文字,該微博共使用7幅葛優圖片共18次。葛優認為該微博中提到「葛優」的名字,並非劇中人物名稱,宣傳內容為商業性使用,侵犯了其肖像權,遂將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賠禮道歉並予以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微博侵犯了葛優的肖像權,藝龍網公司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判令藝龍網公司在其運營的微博賬號公開發布致歉聲明並賠償葛優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支出共7.5萬元。

未經葛優同意,擅自製作、使用葛優的肖像,毫無疑問,構成肖像侵權。其實不只是明星,其他自然人同樣享有肖像權,只不過明星的肖像權被侵犯的概率要大很多。

一、什麼是肖像權?

肖像權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在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一種人格權。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也就是說,肖像權人有權對自己的肖像進行處分,也有權禁止他人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其肖像。

二、肖像權包含哪些內容?

1 、肖像權人享有對肖像的製作專有權和使用專有權。

2 、肖像權人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權或對肖像權進行損害、玷污。

三、侵權認定的情形

構成肖像權侵權的條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的規定,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

一般侵權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惡意毀損、玷污、醜化他人肖像,或利用他人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行為,會貶低他人的人格,降低他人的社會評價,這種行為也屬於侵害肖像權的行為。

因此,並不是侵犯肖像權必須是以營利為目的的。

四、侵犯肖像權責任的承擔

以任何形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被侵害人都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主要以精神損害賠償為主。

雜草叢生的互聯網、野蠻生長的自媒體對肖像權構成了挑戰,大多數「表情包」只是為了表達,而一些企業卻是為借力營銷。不捅破這層窗戶紙,很多企業就意識不到問題所在。


把名人的肖像用於盈利性商業活動本身就侵犯了名人的肖像權,因為一個人對自己的肖像可以進行任意支配,如果用於盈利活動,但是不付給名人一定的代價,這對名人來說是不公平的。如果用於非盈利性活動則不會產生利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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