餘若海承認《基本法》第40條並不保障整個丁屋政策

丁權覆核案今早在高等法院續審。政府方資深大律師餘若海指,新界男性原居民的建屋傳統既可追溯至清朝時期的民間規例,也可見於殖民地時期的土地政策。他承認《基本法》第40條並不保障整個丁屋政策,政府可隨時代需要修改批出建屋牌照的條件,但關鍵元素是新界男性原居民傳統上有權「一生一次」在鄉村地上建屋。案件明續。

餘若海承認《基本法》第40條並不保障整個丁屋政策。

餘若海引述歷史專家夏思義(Patrick Hase)指,新界鄉紳於清朝時期,完全壟斷鄉村建屋權,且會大力阻止村外人佔用村地建屋。原居民建屋需得鄉紳父老批准,以確保房屋利於風水、渠務暢通等,卻甚少有女性買地建屋。傳統上新界土地源父系繼承,女性只被視為男性居民的妻子、遺孀或女兒,即使她們有地,也只是代男性親屬暫時持有。

直至殖民地時期,政府將所有地規劃為官地,但為了安撫新界原居民,便以極低廉差餉出租土地予村民,以免侵害他們長久享有的地權。政府於1972年推出丁屋政策,只是理順一直存在的不成文批地方式。

法官周家明問,政府律師於20年代一致認為,在殖民政府的批地政策下,歐洲人和非原居民均可申請在新界鄉地建屋,那麼建屋權是否開放予所有人?

餘若海承認當時政策有漏洞,但理民官執行政策時,完全有酌情權處理建屋申請。為免觸發政治危機,理民官通常不會接納女性申請,名字記載於集體官契上的女性亦少之有少。

周官質疑,若政府承認丁屋政策可隨時代改變,《基本法》第40條到底保障政策下的甚麼核心權益,政府日後又是否可改為接納女性原居民申請建屋。餘若海無直接回應政策的性別條件是否可作修改,僅稱「這會帶來一些後果」,又笑言「或要視乎鄉議局的意見」,但核心權益是男丁有權在鄉地建屋。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