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善孝為先」一直是中華名族的傳統美德,孝順父母一直是我們的尊崇的美德,是做人的最基本底線。踏破這條底線,人何為人?

88歲高齡,癱瘓在床,行動不便,起居飲食需要照顧。因為房子的問題,不願照顧老人。

原文描述:夏大媽說,前些日子,大哥提出來姐弟四人,輪流照顧老母親,她沒有同意。沒想到大哥把老母親放在板車上,送到她家裡來了。夏大媽認為,贍養老母親,還是得按農村的老規矩辦。家產都給了哥哥弟弟,她是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何況她每年還給贍養費,已經盡到了做女兒的責任。如今,照顧老母親的事,就應該由大哥和弟弟來承擔。如果非要她照顧就要分給她兩間哥哥的屋子。

房子真的那麼重要嗎

村委會調節,還是要房子!

小編想說的是:畢竟母親都這麼大年紀,是該頤養天年的時候了,加上目前長年癱卧在床,本身就需要照顧,父母將自己拉扯到不容易,何況是四個子女。人生在世,幾十年,為何老是糾結於房產利益相關一些外來東西。世界對你最親的人只有你的父母,難道非要等到親人逝去,才去懊悔那些年嗎?

我們不去評判事件對與錯,我們需要的是懂得感恩,「烏鴉反哺 羔羊跪乳」動物尚且如此,何況是人呢?「養兒防老」,不僅僅定義為兒子,子女都有責任和義務去照顧年老的父母。當你有了孩子之後,你才更加體會當父母的艱辛和不容易。所以,珍惜與父母在一起的時光,不要讓人生有所遺憾!


年輕時的偏愛在老來時得到了女兒的反擊,女兒做的肯定是不對的,可是老人的偏心難道對女兒就沒有造成傷害嗎?經過調查發現,女兒每個月都有給母親贍養費,雖說照顧母親是每個兒女應盡的義務,但是夏大哥直接把老母親放在妹妹家門口的行為就是正確的嗎?被偏愛的永遠不理解不被偏愛的人的痛苦,在老人病痛之際還要爭房產確實是給老人的內心造成了很大的傷害,畢竟人命關天。可是作為兒子的你們本身得到的關愛以及財產就比女兒多,憑什麼女兒也得做的跟你們一樣多。說女兒自私,難道你們兒子不自私嗎?只不過女兒把自己這些年來的痛苦難過都通過這樣的方式發泄出來了。我覺得這是誰也別說誰自私的一件事,有的人是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有的人是明修棧道暗渡陳倉。大家也都不是傻子,看得出來是你們一家人都不好看。


謝謝邀請。這個問題其實不好回答。如果我們站在道德制高點,完全有理由指責這兩個女兒的不孝順。因為不管她們有什麼理由,看到88歲的老母親癱瘓在床,弟弟有精神不正常,兩個女兒替大哥搭把手照顧老母親貌似理所當然。但他們那兒的傳統觀念,是我們這些生活在一二線城市的人所無法理解的。人說種下什麼收穫的就是什麼。我想在這老母親撫養兒女的過程中,厚子薄女是肯定的。在兩個女兒出嫁後,相信女兒們的家有困難時,老母親也未必出手相幫,嫁出的女兒潑出的水嘛。因此,當大哥要求她們承擔照顧老母親時,她們提出先分房子。所以,我們不能把道德的鞭子僅僅抽在老太的兩個女兒身上。第一鞭應該抽這大兒子。你想,如果他真為孝順母親,讓她老有所養,應該主動地提出三間房子的繼承分配方案,讓兩個妹妹有責任也有利益可得。你說你身為長子得了利益又不想盡責任,或者不想再盡責任,哪有這麼好的事!別忘記,那兩個女兒的身後是兩個家庭,有丈夫,有兒女,還有公婆,他們又會怎麼想?


這個事吧,咱們安徽有女兒不贍養父母的傳統觀念,女兒是嫁出去的女,潑出去的水,對娘家父母沒有贍養義務,同時也放棄繼承父母遺產的權力。當然,女兒還是有孝順父母的道義,感謝父母養育之恩之心,畢竟,在婆家生活,難免不發生家庭矛盾,需要娘家人替你做主,伸張權利,所以,女兒就是一百歲了,也還是需要娘家的,親情無法割捨的!

在傳統觀念里,贍養父母的責任完全由兒子承擔,所以農村人拚命也要生個兒子,養兒防老。現在的《婚姻法》和《繼承法》都有明確規定,子和女都有贍養父母的責任和法定義務,兒子和女兒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

無論兒子和女兒都不應該嫌棄老人,老人的今天,就是我們的明天,做為女兒不要死守傳統觀念不放,要為晚輩做個好榜樣,父母的養育之恩高山仰止,子女難以報答之萬一!沒有父母哪裡有你們的生命存在,人和畜生的區別就是有情義,有道德!


說真的,這要是寧願把房子捐了都不給他

這樣的不孝給他幹嘛呢,今天能做出這樣的事情,明天指不定出什麼亂子,還是遠離比較好,所以,實在不行可以尋求幫助,再者就是我們社會能夠有一個對這樣的幫助就好了,關愛這樣的人和事這樣避免再次發生悲劇。


清官難斷家務事。也許老母年輕時重男輕女年齡己大癱卧在床生活不能自理傲氣不在,想讓女兒照顧下也應該。在農村兒子照看的是多些女兒一旦出嫁是門親根本不把女兒當回事這事很正常。法制普及的今天做女兒無論從哪個角度來講必須去照顧母親房子以後再說,做到問心無愧及為人母別無選擇。母親照看的好哥弟還是最親的親人。


給不給都要照顧吧,媽媽生病住院都是我和妹妹回去照顧的。弟弟又沒結婚還要上班。如果說家裡條件非常好的那就不用說了得分點,像我們一般的家庭父母給弟弟買了套房,難道我和妹妹也要嗎,那不要了爸媽的命了。只要家裡有什麼事我和妹妹都會幫忙和弟弟一起分擔的,父母養大我們就是最好的了。


含辛茹苦把你帶大,如今88歲高齡,身體漸漸差強人意,癱瘓在床。

生活都已經是問題了,還要被自己女兒氣。

自己母親88歲,應該高興,換作是我,我定會接到自己身邊,無微不至的照顧,當我照顧不動了,叫我兒女照顧,活著才是最大的幸福。

不要親生母親要房產。這種人就是把錢看的比情重。

自己認為是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不應該自己承擔照顧母親,但是你為什麼張口閉口就是房子?這個房子因為你這句話也是徹底不會有關係。

希望有關部門可以調解一下,只希望這位老母親可以安享晚年,不要因為子女的推脫讓她失去活著的信心。


有一句古語說:孝順兒孫孝順子;忤逆兒孫忤逆兒,不信單屋檐水,點點滴在舊窩實。口袋裝口袋,一代有一代。意思是做人必須要孝順父母,如果你孝順了自己的父母,自己的兒孫才會孝順於你。反之,你兒孫也不會孝順於你。因為你所對待自己父母的行為,都會遺傳給自己的後代。

養兒不教如養牛,養女不數如養豬。養兒子如果你不把他教育好,長大後就像一頭牛隻會出力,養女亦是如此,教育不好長大後也只能像豬一樣賣掉。所以,老太太家這樣的事。作為一個外人的我是深感同情的。但這一切都不能只是她這兩個兒女的錯。


這種新聞聽了以後簡直是讓人憤怒!

孝敬老人不僅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每個子女所應盡的責任。

畢竟父母是生你養你的至親,所謂血濃於水,現在老母親都快90歲了,含辛茹苦把你拉扯大,沒想到卻養出個白眼狼了!

作為女兒,不考慮如何贍養老人,照顧老人,一門心思放在爭奪老人的財產身上,這種行為應該受到全社會的譴責。

不知道這幾個女兒是怎麼想的,難道她們沒有想過,自己也有老的一天么?

要是自己也到了那一天,自己的子女也這樣對待她們,該怎麼辦?

贍養老人不僅是道德規範的要求,也是法律規定公民應盡的義務。如果沒有盡到應有的義務,不光要受到社會的譴責,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對於不贍養老人的,要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首先,《婚姻法》第15條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也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對於不履行贍養義務的,老年人(指年滿60周歲的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老年人與家庭成員因贍養發生糾紛的,可以要求有關部門,如子女所在單位或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查明情況後,要強制子女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根據當地的生活標準,判決子女給付一定的贍養費用;也可以根據老年人追索贍養費的申請,在判決作出前,依法裁定子女先行給付一定的贍養費用,以解決老年人的生活急需。

其次,對於虐待遺棄父母的子女,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虐待,指子女對父母經常以打罵、凍餓、限制自由、污辱人格等方法,從肉體上、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遺棄父母,指子女有贍養義務而拒絕贍養的情節嚴重的行為。虐待父母,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260條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傷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對遺棄老人,情節惡劣的,構成遺棄罪,按照《刑法》第261條的規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從以上法律法規不難看出是否贍養老人,如何讓老人安度晚年,不僅僅是一種道德層面的義務,更是一種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所以不管是兒子或是女兒都有同樣的贍養老人的義務,否則不僅應受到道德的譴責還應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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