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黄翊婷/综合报导

颜姓男子先前触犯强盗、抢夺等罪被判刑入狱,假释期间他透过LINE结识13岁少女小玉(化名),却被对方的母亲指控猥亵。台中地院合议庭认为,颜男的行为属于累犯,依据刑法规定应该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但考量到强盗罪与猥亵罪本质不同,加上查无「重大恶性」的确切事证,最后依猥亵罪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诉。

▲情侣,牵手,夫妻,约会,爱情。(图/取自免费图库Pixabay)

▲颜男与小玉是男女朋友,他明知道对方才13岁,仍在公园里摸胸猥亵。(示意图/取自免费图库Pixabay,与本案无关,下同)

判决书中提到,颜男2016年8月间透过LINE认识小玉,两人聊著、聊著萌生爱意,进而交往成为男女朋友,但他明知道小女友年仅13岁,却趁著骑车载人到公园约会时,把手伸进衣裤内抚摸胸部及下体,后来被女方的母亲发现并一状告上法院。

台中地院合议庭认为,颜男抚摸小玉的胸部及下体等私密部位,客观上的确足以刺激、满足性欲,而且还侵害到女方的性自主决定权及身体控制权,这部分确实触犯猥亵罪。

▲▼手铐,终身监禁,铁窗,监狱,受刑人。(图/pixabay)

▲颜男曾触犯强盗等罪被判刑入狱。

但颜男2008年间因为涉及强盗、抢夺等案件被判刑入狱,直到2012年11月间才假释出狱,2014年保护管束期满后未经撤销,因此视为执行完毕,他却在2016年8月涉及猥亵未满14岁女子的案件。

合议庭指出,按照刑法规定,执行完毕或部分执行而赦免后,5年内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视为累犯,应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但考量到颜男前案已经执行完毕,况且强盗等罪属于侵害财产法益之犯罪,与本案妨害性自主之罪质不相同,加上没有确切事证证明他有任何特别重大的恶性,综观全案情节,对比本案罪名之最低法定刑为有期徒刑6个月,其罪刑应属相当,并无加重量刑的必要,最后依猥亵罪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罚金18万元,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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