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早在三千多年以前就產生了萌芽,雖然因爲生產力所限,總體上處於低層次水平,但隨着歷史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社會保障的措施越來越具體,保障範圍越來越全面,基本上囊括了近現代社會保障業務的主要內容。儘管王朝不斷更迭,每朝的政府都會根據民情做出相應的措施來保障人民的生活,而元明清時期更是社會保障制度的大發展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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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化,多層次

元代的社會保障制度已經制度化,以法律形式真正的固定下來,並在全國範圍內都實施了此制度。元代的社會保障制度分爲社會救助、社會優撫和社會福利三個層次,其中又分爲很多方面,如備災救荒、養老、醫療、生育、收養和撫卹等。

爲備荒救災,元代在全國設立了常平倉和義倉以儲備糧食。常平倉由官府管理,設立在路府,政府在市場糧食價格低廉之時,就以高價買回進行儲備。遇到災荒之年,市場的糧食價格高,爲幫助他們度過災荒,官府則拿出常平倉的糧食低價賣給災民;義倉則是用來民間自救的,立於鄉社,一社一倉,豐收之年“每親丁納粟五斗,驅丁二斗,無粟聽納雜色”,災荒之時就會爲社民開倉放糧。除設糧倉外,災荒之時還會給予錢鈔或鹽引,有時發放錢糧布帛等。除此之外還有一種救災制度爲蠲免,即免除一定的差稅,政府會根據其損失程度減免賦稅。

除災後的救助措施外,元代刑法對災害發生時的申報、勘察、申請賑恤、組織救災等有嚴格的規定。災害發生,各級官府必須要及時上報並及時救災。凡失職或錯報、漏報者要被處以相應的刑罰。如“諸水旱爲災,人民艱食,有司不以時申報賑恤,以致轉徙飢莩者,正官笞三十七,佐官二十七,各解見任,降先職一等敘。”

自古人們對“養老善終”就非常重視,能“老有所依”也是每個人都希望得到的結局。元代較重視養老制度,並做出了各種法律規定。元代施行“高齡賜帛”,對80歲以上的高年賜予錦帛,90歲以上的高年賜帛加倍,有時還對蒙古高年給予特殊賞賜。爲保障此制度的執行,刑法還規定,地方官府如果對符合賜帛條件的老人沒有如實上報,將受到“正官笞四十七,解職別敘”的懲罰。

除了對老人的優待,還規定對養老責任人可適當減免賦役。八十歲以上的老人“許存侍丁一名”,九十歲以上的“存二名,並免本身雜役”。爲方便照顧和贍養老人,父母 年齡在七十歲以上的官員,可在家鄉附近任職;而對犯罪的養老責任人則可以減刑 甚至免死。據記載:“諸兄弟同盜,罪皆至死,父母老而乏養者,內以一人情罪可逭者,免死養親”。此外,元代還限制有養老責任的青壯年和婦女出家,違犯者責令還俗,還要治罪,可見元代對“老有所依”的重視。

在醫療方面,爲保障窮苦民衆能夠有病就醫,設置了全國性的貧民醫療機構——惠民藥局。惠民藥局“皆以各路正官提調”,選擇良醫主治看病,其責任是“掌收官錢,經營出息,市藥修劑,以惠貧民”。元代還在獄中設有獄醫,並且要求嚴格,刑法明確規定:囚徒“疾患而醫療不時,致非理死損者,坐有司罪”。流囚途中患病,會命令良醫醫治,痊癒後隨時發遣。若違反任何規定導致囚徒死亡,相關官員則會受到治罪。

爲保障生育,元代夜禁法規定:“諸夜禁,一更三點,鐘聲絕,禁人行。五更三點,鐘聲動,聽人行。違者笞二十七”。對懷孕產婦也有相關規定:因鬥毆致使婦女墮胎者,杖七十七;“職官毆妻墮胎者,笞三十七,解職,期年後降先品一等,注邊遠一任,妻離之”。在監孕婦臨產當月可保釋出獄待產,生育後20天內再返回監獄,百日 後再作判決,“無保及犯死罪者,產時令婦人入侍”。

元代設有專門救助收養鰥寡孤獨廢疾不能自存之人的養濟院(又稱孤老院、濟衆院)。政府提供養濟院的場所,被收養者可免費領取粟、柴、冬衣、夏衣,患病者由官醫負責調治,病故者由官方負責安葬。養濟院的收養對象也有嚴格的要求,若有“應收養而不收養,不應收養而收養者,罪其守宰,按治官常糾察之”。

撫卹制度是相對官員和軍士而言,官員亡故後其子孫可蔭敘得官,陣亡、殉職的文武官員,朝廷給予褒贈、撫卹金或養育家人子女。軍士的撫卹制度則是軍戶世襲,尤其是對貧乏、老弱和亡故的軍士及其家庭實行救濟糧食、賜給金錢、減免差役等;病死的戍軍,其家庭可以免役半年,陣亡軍士之家免役一年。傷亡軍士可受到朝廷的褒贈 ,得到一定的撫卹金和安葬費。

民爲本,高福利

在中國曆代封建王朝的開國皇帝裏,朱元璋的評價從來都不是太高,原因是他心狠手辣,殺人太多,其次他創建的明朝,等級制度極其森嚴,律令極其嚴苛,明末史學家談遷還說過:“如果我生活在朱元璋統治的時代,想想都會害怕。”而就是這個讓人想想都會害怕的朝代,卻成了中國古代史上社會福利最好的時期。

這不僅得益於前面歷代政府在社會保障上的成功實踐和明代經濟的發展,更是由於朱元璋是農民出身,從小喫夠了各種苦難,所以他格外體諒民間疾苦,制定了各種便民惠民的政策,他的三大福利政策分別是免費養老院——“養濟院”,免費醫院——“惠民藥局”和免費公墓——“漏澤園”。

“養濟院”是由國家開辦,地方官府管理,專門收留城市中鰥寡孤獨之人的場所。由於朱元璋的推廣,使明代各種“養濟院”無論是數量還是規模都超出前朝各代。即使如此,養濟院在收養人員的條件、名額等方面仍有嚴格規定,1530年頒行的《大明律》明確規定了養濟院收養對象的條件,即“貧窮而又無內外親屬倚不能自存者”,可見並不是所有的鰥寡孤獨篤疾之人就能夠進入養濟院。

據記載,養濟院的福利待遇也很高,明洪武十九年規定,沒有依靠的鰥寡孤獨,每年給予六石米;建文元年改爲三石米,可以讓親戚代養,無親可投的入養濟院;明英宗 時設東、南、西、北四座“福田院”,每年國庫拿出500—800萬兩白銀,以幫助“福田院”。如果遇到水旱災害等情況,明朝更免費給予無家可歸者稻種耕牛,並賜十五畝田地。以至於許多生活並不貧困的騙子,也假裝窮人被收留進來,且賴在裏面不走。

爲保障養濟院有力的運行,《大明律·戶律》規定:“凡鰥寡孤獨及篤疾之人,貧窮無親依靠,不能自存,所在官私應收養而不收養者,杖六十;若應給衣糧,而官吏克 減者,以監守自盜論。”若城市裏發現生活不能自理且無人照料的殘疾人或無家可歸的流浪漢,地方官就會被撤職查辦甚至下獄問罪。

惠民藥局,就是國家免費醫院,可免費看病和免費領取藥品。據《明史。職官志》記:“洪武三年,置惠民藥局,府設題領,州縣設醫官,凡貧病者,給之醫藥。”惠民藥局設置了大使、副使、提領、醫官,使之建立了完整的管理體系。

漏澤園,則是國家公墓,免費埋葬過世死者。漏澤園的措置同居養院、安濟坊等一樣均是社會重要的日常福利,其中涉及米糧、經費、度牒、紫衣等撥發,因此漏澤園的措置多由國家和地方政府頒令實施,是一個較高制度化的福利機構。明·陳懋仁《泉南雜誌》載:“泉之東門外有官山,週數裏,爲貧家葬瓦棺處。葬如棋佈,無着腳處。”

此外,朱元璋欽定《詔天下養老之政》,規定:凡是80歲以上爲人正派,鄉裏稱善的貧苦無產業者,即月給米5鬥、肉5斤;老年人見多識廣,有的德高望重,各府州縣衙,可選聘老者協助整頓吏治,凡見官有爲民患者,可上公堂直諫,三諫不悛者, 可至京都稟報朝廷;凡年老體弱者,年80以上,賜裏士,年90以上,賜壯士,與縣 官平禮,免除他們的徭役等。還有優老之禮,即年滿七十歲以上的老人,國家就要 賜予爵位,每月給予生活補貼。

明朝還出現了可謂世界最早的國家免費福利公房,朱元璋提出“保障房”政策,並在南京郊外修築公房作爲試點,安排無家可歸者居住,但限於封建時代的經濟條件,這項 政策未能全國推廣。

明朝在軍人優撫方面也較全面,其中就有免除軍戶雜役的優待:洪武三年,“令各府縣軍戶悉免雜役。”;洪武七年,“令山東正軍全免差役。”。對戰亡、傷殘官兵的撫卹:洪武元年九月曾明確規定:“優給陣亡將士之家”,洪武七年八月詔:“軍士陣沒,父母妻子不能自存者,官爲存養”,洪武十九年六月詔:“將校陣亡,其子世襲加一秩。”

洪武十九年六月詔定:“士卒戰湯,除其籍,賜復三年。”即免除軍籍復爲民戶,三年之內可以不繳納稅租。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殘廢士卒可以直接收容到養濟院中,由國家撥發口糧衣物,供養終身。另據《明史》所載,對作戰致殘的軍人還有其他一些照顧,如“造舍以居之,晝則治生,夜則巡警。”即白天邊養傷病邊做點力所能及的營生,夜晚幫助進行一些巡邏。

鼎盛時期的大明王朝,儘管存在政治腐敗等諸多問題,但卻堪稱當時世界上全民福利的國家。正是這種全民福利,讓明朝成爲一個具有繁榮經濟和高度凝聚力的強大國家。

多元化,重養老

清王朝是當時亞洲東部最強大的封建國家,前後共歷16帝,統治長達268年,清朝的興衰史給人們留下了深刻的歷史經驗與教訓。尤其是社會保障制度,在汲取歷代經 驗的基礎上已經形成了比較成熟與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其中包括社會福利、社會救濟和社會優撫等內容。

清朝的社會保障制度特點是投資主體多元化,如在養老方面,清朝注重家庭養老和政府、宗族等幫助相結合。在清朝,養老問題是事關社會穩定的重大問題,因此政府通過各種方式給老人提供物質待遇,對老人進行賞賜,如雍正曾經諭令:凡是滿百歲 的老人,由朝廷賜予白銀三十兩。而每逢朝廷慶典時,清政府也通常會對老人有所賞賜,康熙六十大壽時,即規定“凡兵民男婦自六十五歲以上者,賜緞匹衣服及銀兩有差”。乾隆皇帝在即位初年,諭令全國,凡70歲以上老人,家中可免一個成年男丁的賦役,八十歲以上老人,則賜以官服頂戴。

除養老,清代還提倡宗族之間的經濟互助。義田則是宗族互助的重要方式。“義田出租的收入,用於賙濟鰥寡孤獨、殘廢貧窮的族人”,“其婚嫁之失時也,則有財以助之;其寒也則爲之衣;其疾也則爲之藥;其死也則爲之殮與埋”。

爲保障社會的弱勢羣體的基本生活,清朝成立了社會福利機構,對社會上老弱病殘、鰥寡孤獨之人進行救助。如清代設有養濟源、普濟堂等以收養孤苦老人。由於清朝重男輕女的思想根深蒂固,導致一些家庭女嬰出生後,由於負擔過重或其他原因將女 嬰遺棄甚至溺死,爲解決這個問題,政府開始設立育嬰堂等專門收養被遺棄的女嬰。清朝時,對弱勢羣體進行救助是市政府的一種職責,並通過法律的形式將這種責任得以確認。

在災前預防上,清朝做到了未雨綢繆。此時期自然災害頻發,尤其是黃河流域的問題帶來很多災害。清朝各代統治者,運用多種方法治理黃河及其他河流,主要是興修水利等。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自然災害發生的頻率。爲救災備荒,清朝也實行倉儲制度,在全國設立京倉、常平倉、義倉、社倉等,在災害發生時,開倉放糧。

清朝政府重視農業的發展,鼓勵墾荒,“以荒地無主者,分給流民及官民屯種;有主無力者,官給牛種,三年起科”。爲促進農業的發展,還制定了減免賦稅的政策,從順治元年開始,根據各地不同情況,分別減免田租,或全免,或免二分之一,三分之一,免一年兩年、三年不等。

對兵丁的優撫,清朝也制定了各種優厚的政策。按清朝規定,兵丁遇婚喪嫁娶、紅白喜事,可發給一定數量的賞銀;兵丁遇有戰事被徵調出境,有戰時增加俸餉的規定,分賞行裝和鹽菜口糧兩種;若兵丁出征,其家屬也會受到一定的照顧,如雍正帝曾親諭兵部:“年來出征兵丁在外面給口糧,而仍給與坐糧以養贍其家口,蓋因其荷戈持戟效力戎行,不忍令其有內顧之慮也。”

出征陣亡或者病故的兵丁,若他的子弟中有可以訓練成才的,可以頂補爲兵,以資養贍。兵丁無子弟或子弟年幼不能自立而眷屬又無依靠的,每月給賞銀五錢,米三鬥,直到16歲截止;如果軍官在軍營病故,其遺眷又無所依靠,則可繼續發給軍官生前的半俸。凡出征亡故官兵的子弟成丁之後,因殘廢仍不能自力更生者,經查明屬實,並辦理一定手續,即可保留兵丁生前的半餉以資贍養。

撰文 | 李影

文章來源 | 深讀文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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