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時間記者 楊鳳臨 報道)城鎮居民張先生購買了付先生位於北京房山區農村的房屋並簽訂了購房協議。14年後該房屋拆遷,付先生突然反悔稱城鎮居民農村買房無效,阻止開發商支付張先生拆遷補償款。雙方因此產生糾紛對簿公堂。5月14日下午,房山法院長溝法庭在房山區長溝鎮三座庵村設置的臨時法庭,開庭審理了此案。原被告雙方在承辦法官何雙全的調解下,最終達成一致意見。

承辦法官何雙全在村裏搭建臨時法庭。

原告張先生的律師稱,張先生於2002年1月與付先生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書》,購得付先生位於房山區某村的一座宅院,並對房屋進行了翻建。

2016年,因新型城鎮化建設,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集體拆遷,房地產開發公司制定並公佈了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和定向安置方案。2016年10月,張先生與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房屋拆遷補償和定向安置協議》。2016年12月,房地產開發公司將房屋拆除。

房屋拆除後,付先生以其與張先生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書》無效爲由,阻止房地產公司向張先生支付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款。付先生稱,張先生是城鎮居民,不是某村村民,農村購房無效,張先生不享有拆遷補償利益。

張先生認爲,付先生作爲出賣方對《房屋買賣協議書》無效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應當賠償張先生因所購房屋被拆產生的各項損失;房地產公司對涉案房屋進行了拆除,應當與付先生承擔連帶責任。

法官在簡易搭建的法庭開庭審案。

5月14日庭審時,付先生向法庭提交了一份二審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的內容中寫明:“宅基地使用權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專屬享有的權利,國家法律和政策禁止宅基地使用權人將宅基地及宅基地上建設的房屋向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轉讓。張先生並非涉案房屋所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付先生將涉案房屋賣與張先生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雙方簽署的合同應爲無效。”

張先生認爲,合同無效並不影響張先生提出賠償請求,他主張的是房屋被拆的財產損失。

“此類農村私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多源於土地增值以及房屋拆遷,出賣人受利益驅動而起訴。在合同無效方面,出賣人負主要責任,被告付先生應當賠償原告張先生的信賴利益損失。”張先生的律師說。

庭審現場。

房地產開發公司作爲第三人,也到庭參加了訴訟。房地產開發公司對張先生起訴狀的部分內容予以否認:“我們並沒有與原告簽署《房屋拆遷補償和定向安置協議》,在簽署協議過程中,我們發現原被告雙方就涉案宅院有權屬糾紛,就立即停止了協議的簽署。”

目前,拆遷補償款還未實際發放。“待法院查清房屋權屬及被拆遷人後,我們公司將根據法院判決,向被拆遷人支付拆遷款。”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史先生說。

最終在承辦法官何雙全的主持下,原被告雙方達成一致意見:一是原被告同意由被告付先生與第三人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拆遷協議;二是第三人某房地產公司向原被告各支付拆遷補償款502700.9元;三是關於213.6平發米的定向安置房,其中128.6平方米購買權由原告張先生享有,85平方米由被告付先生享有;四是如未按照拆遷協議約定的交房時間交付安置房,後續發放的週轉費由原被告各享有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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