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派記者 楊再睿 通訊員 楊彩珍 張國楨

  明明贏了官司,卻被法院罰款?如此“怪事”,只因逾期提供證據!日前,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再審案件中,對其中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行爲,作出了罰款3萬元的決定。

  一二審均未提供證據 兩度敗訴

  2011年7月30日,朱某新向莫某健借款17萬元並出具借據一張,定於2012年8月30日前歸還。2014年3月25日,莫某健以朱某新未償還上述借款爲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朱某新及其妻子吳某美共同償還借款17萬元及從起訴之日起的利息。朱某新及其妻子主張已償還清借款,但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一審法院經審理後作出判決,判令朱某新夫妻向莫某鍵償還本金人民幣17萬元及利息。朱某新夫妻不服,向茂名中院提起上訴。二審審理過程中,朱某新夫妻仍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經還清借款,茂名中院遂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提供“新”證據申請抗訴 再審改判

  終審判決後,朱某新夫妻在沒有提交新證據的情況下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被該院裁定駁回再審申請。之後,朱某新夫妻以通過朱某新和吳某美姐姐吳某平銀行卡轉賬還款13.42萬元給莫某健的憑證爲新證據,向檢察機關申請抗訴。廣東省人民檢察院以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審判決爲由,向廣東高院提出抗訴,廣東高院指令茂名中院再審該案。

  再審中,法院根據朱某新夫妻提供的還款憑證,查明朱某新通過其農業銀行卡和由其保管使用的吳某美姐姐吳某平農業銀行卡從2011年8月30日至2013年1月4日間多次向莫某健丈夫吳某的銀行卡轉賬還款,合計13.42萬元,尚欠借款本金爲3.58萬元。遂依法作出判決,撤銷一、二審判決,朱某新夫妻應共同償還3.58萬元及相應利息給莫某健。

  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 被罰3萬

  茂名中院再審還認爲,朱某新夫妻在一、二審以及申請再審階段均沒有提供相關的還款憑證證明其已償還借款的主張,在再審階段才提交了共已還款13.42萬元的銀行轉賬憑證,而上述還款的轉賬憑證是在一審訴訟前已客觀存在的證據,且作爲銀行客戶可以隨時到銀行儲蓄所打印提取,不存在障礙和困難,其以忘記用哪一張銀行卡還款的理由逾期提供證據具有重大過失。因上述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法院予以採納。朱某新夫妻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交證據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關於舉證時限的規定,嚴重妨礙了民事訴訟的正常秩序。法院遂依法對其作出罰款3萬元的處罰決定。

  朱某新夫妻不服,申請複議。廣東高院經審查後駁回其複議申請,維持了原決定。

  法官提醒 當事人要及時提供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採納。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採納,並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訓誡、罰款。”因此,當事人在訴訟活動中要及時舉證,在法院規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如有困難,應向法院提出延期舉證的書面申請,無故逾期舉證,可能面臨證據不被採納或者被處以罰款的嚴重後果。

  上述案件中的朱某新夫妻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且因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相關,以致法院須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採納並對案件作出改判。其行爲違反了民事訴訟應當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浪費司法資源,也損害對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增加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影響民事訴訟的效率和公正。法院對其罰款3萬元,既是對妨礙訴權行爲的懲處,維護法院和法律權威,也是對所有訴訟當事人的警醒。

  來源 | 羊城派

  責編 | 魏琴 實習生 吳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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