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巴刻(J.I.Packer)


在本文中,我證明了清教徒在贏取靈魂這個任務上,其方法如何被他們的神學所規範。這種神學認為,墮落的人不可能靠自己的力量轉向神,傳福音者也沒有能力使人這麼做。清教徒的看法是:只有神透過他的聖靈並藉著他的話語,才能使罪人產生信心;而且神如此做時,不是按我們的想法,而是按他自己自由的旨意。清教徒會說,我們傳福音的方法,必須與這條真理一致。任何基於其他教義的行事方法,都不能被接受。

清教徒的看法,似乎無可辯駁地符合聖經,而且,正如我在本文中所部分證明的那樣,其結果對改革延續到今天的福音派傳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首先,它意味著一切使用心理壓力來激發「決定」的辦法都必須予以避免,因為這些方法事實上是傲慢的,企圖篡奪聖靈的權威。更進一步,它意味著放棄這些方法並不是損失,因為這些方法對福音性講道的果效並沒有任何貢獻。事實上,從長遠來說,它會偏離其目標。因為雖然有技巧地使用心理壓力可以產生外在的「決定」,但它們卻不能帶來重生和任何心靈的改變。而當「決定」的熱情消退以後,那些曾這樣做過的人常常變得「對福音硬心」,甚至充滿敵意。這種強迫性的策略只能給人的靈魂帶來傷害,也許是無可估量的傷害。因此這意味著,快速傳福音並不是一個合法的選擇。相反,我們必須視傳福音為一種長期的事業,包含耐心的教導和指導。而在這個過程中,神的僕人只能單單忠心地傳揚福音信息,並把它應用在個人的生活中,然後讓神的聖靈按自己的方式、以自己的進展速度,透過這個信息使人產生信心。

——巴刻

在《使英格蘭歸正》(Towards the Conversion of England)一書中,對傳福音的定義是:「在聖靈的能力中見證基督,以至於人們願意前來,透過他信靠神,接受他做自己的救主,並在他教會的團契中,把他當作君王來服事。」

從表面上看,清教徒似乎完全沒有嘗試過傳福音,因為他們和加爾文一樣,認為新約中的「傳福音的」(弗4:11)是使徒的助理,現在在教會中已經不存在了。而對與傳福音相關的「宣教」、「奮興」、「運動」等這類詞,他們既沒有聽說過,更沒有實際那麼做過。但我們卻不應該由此而受誤導,以為傳福音不在清教徒的主要關注之內。很多清教徒在向未信之人佈道的事上做得非常成功,甚至可以說是出類拔萃。基德敏斯特的聖徒巴克斯特,也許是今天唯一一個被記住的傳福音者;但在當時的記載中,我們常常可以讀到這樣的描述,比如說到修·克拉克在這方面的工作:「他在神里生了許多兒女」,說到約翰·柯騰在這方面的工作:「神與他同在……賜給他許多靈魂的歸信為冠冕。」[1]

此外,清教徒也發明了傳福音文學。我們只要想想巴克斯特的《對未曾歸信者的呼召》(Call to the Unconverted)、約瑟·艾嵐(Joseph Alleine)的《給未曾歸正者的警告》(Alarm to the Unconverted)就可以了。清教徒書籍對歸信主題詳細而實際的「處理」,被17世紀的其他更正教會,視為具有獨特的價值。「更正教的榮耀之一,就是復興了得救的歸信教義,以及由此產生的新生命……但神更突出地把這個榮耀,賜給了這個國家的傳道人,他們在海外的名聲,就是更準確地尋求和發現這種歸信。」[2]

「現代」傳福音的方式

事實上,在基督教更正教會的世界裡,有兩種傳福音的方式——「現代的」和「清教徒的」。「現代」傳福音的方式,粗略地說,具有下面這些特徵:它假設地方教會的生活,是一個由歸信和建造所組成的循環。因此,傳福音是一個進行招募運動的時期。在這段時間裡,有特別的聚集和講員,這些講員常常被稱作「佈道家」,他們與牧師不同,是專門帶領這樣的聚會的人。這些聚集常常被稱作「集會」而非「敬拜」,並且無論怎麼說,都和固定的公共敬拜不同,是公共敬拜的補充。在這種聚會中,一切安排都是為了打動不信者的意志,在他裡面產生一種清醒、自願、具有決定性意味的相信基督的行為。在聚會結束時,那些積極回應或願意積極回應的,就被邀請走到講台前面來,以此作為對他們新決心的公開見證。那些這麼做了的人,就會得到進一步的跟進、忠告,然後被視為信徒,納入地方教會中。

查爾斯·芬尼(Charles G. Finney)在19世紀20年代發明了傳福音的「現代」方式。他是把「佈道家」這個詞專用來指這樣一些講道者的第一人,其唯一呼召就是把不信者帶入宣信的地步,但卻不在此前和此後對他們負任何教牧責任。他引入了「連續聚會」,即密集的傳福音佈道運動,以及「焦慮座」,就是講台前排的座位,在聚會結束時,「那些心裡感到焦慮的,就可以到講台前面來,得到個別的指導……有時個別地歸信」。在他的聚會結束時,他會說:「前面是焦慮座;出來吧,發誓你會站在主的一邊。」[3]這些就是芬尼遭到很多批評的「新方法」。

然而,就人論而言,芬尼是清清楚楚的伯拉糾主義者,並且他也自認為如此。他否認人在沒有恩典的情況下完全沒有能力悔改、相信,或表現出任何屬靈的良善,並且肯定墮落的人,在任何時候都有充分的能力轉向神。罪人雖然是個背叛者,但卻在任何時候都完全能夠憑空繳械投降。聖靈在使人歸信中的全部工作,就是向人的心靈生動地呈現如此投降的理由:也就是說,它完全局限在道德性的勸告上。人卻能自由地拒絕這種勸告:「雖然神做工,罪人仍然能走向地獄。」但勸告越強,就越有機會成功地勝過抵擋。因此,只要能加強真理撞擊心靈的力度和活力,在佈道會上使用任何辦法,包括最狂熱的激勵、最強烈的情感、最刺激的喧囂,都是可以的,都是傳福音的合適方法。此外,因為每個人隨時都可以向神降服,變成基督徒,所以佈道家的工作和責任,就總是宣講立即的決定,告訴人們,他們必須就在那一刻來到基督面前。並且佈道家可以使用一切辦法,諸如狂轟濫炸和「焦慮座」,來「勸告」人們這麼做。所以,說芬尼視傳福音講道為他和其聽眾之間的意志較量並不為過,而且在這個過程中,講員的責任就是擊垮聽眾的意志。如果芬尼關於人的自然狀態的教義是對的,那麼他傳福音的方法也就是對的,因為正如他所常常堅持說的,這些方法非常適合他所認定的結果。「為了積極地傳福音,伯拉糾系統就在這些做法中浮現出來。」[4]但如果他對人的看法是錯的,那麼他的方法,正如我們將看到的那樣,也必須被視作災難性的。但經過修改和變化的芬尼方法,正是今天大多數傳福音的方式所具有的特徵。我們這裡的意思不是說,所有使用這些方法的人都是伯拉糾主義者。但我們的確會懷疑,使用這些方法,能否與除了芬尼的教義之外的任何其他教義一致。而我們也將試圖證明,如果我們拒絕芬尼的教義,那麼這些方法也必須被視為不恰當的,並對真正傳福音的工作造成事實上的妨害。也許人們會說,只要結果是好的,方法怎樣無所謂;但事實是,芬尼大部分的「歸信者」都會退步並最終流失,而且自芬尼的日子以來,那些用這種方法做出「決定」的大部分人,似乎也都最終流失了。大部分現代佈道家似乎都已經在此點上放棄,只希望他們帶領的「歸信者」有很小一部分留下來就好。所以從結果來說,我們也很難相信這樣的方法是正確的。我們後面將提出的建議是,這些方法的自然傾向是產生虛假歸信的「稗子」。

清教徒傳福音的方法

清教徒傳福音的方法所依據的信念是:罪人的歸信是神大能的、滿有恩典的主權作為,是賜給死人生命的工作。我們要花一點時間來詳細闡述這一點。清教徒並不把「歸信」和「重生」當作技術性的用詞,所以它們的用法有些變化。也許大部分人都把這兩個詞當同義詞,都視之為神把罪人帶向第一個信心行為的整個過程。但清教徒對這個過程的技術性用詞是「有效的呼召」,「呼召」是在羅馬書8:30節、帖撒羅尼迦後書2:14、提摩太後書1:9等處描述這個過程的用詞,而加上形容詞「有效的」,是為了把這個過程與在馬太福音20:16和22:14中提到的無效、外在的呼召相區別。《威斯敏斯特信條》第十章第一節對羅馬書8:30加註了幾句詮釋性的話,從而給「呼召」一詞加上了神學視角:「對所有那些、而且唯獨那些神預定得永生的人,神樂意在他命定和恰當的時候,透過他的話語和聖靈,有效地呼召他們脫離按本性說屬於罪惡和死亡的狀態,並靠著耶穌基督,進入恩典和得救的狀態。」《威斯敏斯特小要理問答》在第31問的回答中,也分析了「呼召」:「有效的呼召是神聖靈的工作,他藉此使我們確知自己的罪惡和悲慘,光照我們的思想,使我們認識基督,並更新我們的意志,從而勸服我們,使我們能擁抱在福音里白白提供給我們的耶穌基督。」

對於這個有效的呼召,如果我們要抓住清教徒的看法,必須明白三件事情:

1、它是神恩典的工作,不是一個人為自己或為別人所做的工作。

它是救贖之工被應用出來的第一個階段,做在那些被贏得的人身上。在這個階段,蒙揀選的罪人因為與基督永恆的、盟約的、代表性的聯合,被聖靈帶入與他盟約的元首和救贖主真實的、生命的、個人的聯合。因此它是恩典的禮物。

2、它是神大能的工作,因聖靈而產生功效。

聖靈既在人的心思中,藉著聖言的媒介作工,賜給他理解和確信,同時又和聖言一起在人心深處直接作工,植入新的生命和能力,打破罪的權勢,使人能夠也願意回應福音的邀請。所以聖靈的工作既是道德性的勸告(當代亞米念主義者和芬尼一類的伯拉糾主義者,都承認此點),也是大能的本性改變(他們不承認此點)。約翰·歐文(John Owen)說:「聖靈不單有道德性的運作,也有直接改變本性的運作……在人重生時,作用在他們的心思和靈魂上……對於恩典在歸信中的工作,聖經總是用表明有真實、內在果效的詞來表達;諸如『創造』、『蘇醒』、『塑造』、『賜予新心』……無論什麼時候,只要從積極果效的角度來談到這個工作,聖經都把它歸功於神。他重新創造我們、蘇醒我們,憑自己的旨意生了我們。但當從我們的角度來說這項工作時,聖經表達的都是被動的意思:我們在基督耶穌里被造,我們是新的被造物,我們被重生,諸如此類。這類觀察只要有一個,就足以推翻亞米念主義對恩典的整個假說。」[5]「傳道人在人的心中敲門(即,勸告),聖靈帶著鑰匙來,就打開了門。」[6]聖靈重生人的工作,歐文繼續說:「是不會失敗的,是必勝的、不可抗拒的,總是有效的。」[7]它「挪去一切阻礙,戰勝一切抵擋,並絲毫不差地產生所要的果效。」恩典是不可抗拒的,不是因為它會違背人的意願,把他強拉到基督那裡去,而是因為它改變了人心,以至於「他們完全自由地前來,因為他們被聖靈的恩典所改變,變得願意了」。[8]清教徒喜歡沉浸在聖經所說、產生有效呼召的神的能力中,古德恩把它稱為教會中「唯一持久的神跡」。他們承認,歸信並非總是石破天驚。但古德恩注意到,它有時候也的確如此,並肯定說,神藉此向我們展示,任何一個人的有效呼召所需要的巨大能力:「當神呼召一個人時,突然就會在他裡面產生出一種揀選——歸信(我以前會這麼稱呼它)。你會看到,揀選就這樣抓住了一個人,用大能把他拉出來,把神聖的本性印在他身上,把敗壞的本性連根拔除,根除自愛,替換為對神的愛,並差遣他進入新生命的第一天……神這樣做在保羅身上,也這樣做在後來很多其他人身上。」[9]這種戲劇性的歸信,古德恩說,是「揀選透過呼召的可見標記,正如天上地下的一切力量都不能在一個人的靈魂上產生如此影響,也不能如此突然地改變一個人一樣,只有那創造一切並使基督從死里復活的力量才能」。

清教徒為什麼這麼高舉使人蘇醒的力量、高舉神,可以從上面引文的信息中清楚看見:因為他們非常嚴肅地看待聖經的教導,認為人死在罪中,極端敗壞,是罪的奴僕。他們認為,罪的力量如此強大,以至於只有全能的神才能打破它的束縛,只有生命之主才能使人從死里復活。雖然芬尼假設墮落的人有充分的能力,但清教徒卻教導說,墮落的人完全無能為力。

3、有效的呼召是,也必須是神主權的工作。

只有神能成就這種工作,而他是按自己的喜悅來成就。「不在乎那定意的,也不在乎那奔跑的,只在乎發憐憫的神。」(羅9:16)歐文在有關使徒行傳16:9的講道中,闡釋了這一點,講道的題目是《把蒙恩之道賜給不配的罪人的不變、白白憐憫的異象》。[10]他首先說出原則:「一切事情和後果,特別是與福音的廣傳和基督的教會有關的事情,雖然千差萬別,但都被神永恆的目的和旨意所引導。」然後他對此加以說明。有些人被差遣去傳福音,有些人卻沒有。「在這一章中……福音被禁止在亞細亞和庇推尼傳講;這種限制,主在其護理中,仍然應用在世界上很多地方」;然而「對某些民族,福音卻被賜下……在我們這裡的經文中,給了馬其頓;以及英格蘭……」現在,歐文問道,為什麼會有這種區別呢?為什麼有些人聽到福音,有些人卻沒有呢?而在福音被傳到的地方,我們又為什麼會看見「各種各樣的效果,有些人繼續硬心,另外一些人卻真誠地擁抱基督呢?……就恩典的有效工作而言……你認為它的原則和目的在哪裡……以至於在約翰身上有效,在猶大身上卻沒有;在西門·彼得身上有效,在行邪術的西門身上卻沒有呢?怎麼,除了神在永恆中的旨意外,還能有什麼原因呢……使徒行傳13:48……神揀選的旨意,是賜予救贖恩典的原則」。約拿單·愛德華茲(Jonathan Edwards)是一個偉大的清教徒佈道家,也常常表達同樣的觀點。在根據羅馬書9:18的講道中,他在一段典型的段落里,列出了神的主權(定義是:「他按自己所喜悅的,有絕對權柄決定如何對待一切被造物」)在恩典的賜予中所彰顯出來的各種方式:「1)呼召一個國家和民族,賜給他們蒙恩之道,但卻不如此對待另外一個民族;2)……賜給個別人優勢(比如,一個基督徒家庭,一個有力的服事,直接的屬靈影響等等);3)賜給一些沒有任何優勢的人救恩(比如,敗壞的父母的孩子,雖然敬虔的父母的孩子並不總能得救);4)……呼召一些罪大惡極的人得救,卻不如此對待另外一個非常有道德和宗教情懷的人……5)拯救一些尋求救恩的人,卻不如此對待另外一些人(即,把一些知罪的罪人帶入得救的信心,而另外一些人卻永遠無法真誠地認罪)」。[11]神主權的這種彰顯,愛德華茲認為,是榮耀的:「神的憐憫的榮耀之處,部分在於它是有主權的憐憫。」

神的主權也涵蓋歸信的時間。永遠不是人、而永遠是神才能決定,一個蒙揀選的罪人何時才會相信。在歸信的方式上,神也有主權。一般而言,清教徒都教導說,因傳講律法而產生的知罪,必須在相信之前,因為除非一個人知道他要從什麼罪中得救,否則不會、也不能來到基督面前得救。清教徒歸信教義的獨特之處就在於,他們非常強調相信需要「預備」。人要走向相信的第一步,就必須對神、自己、自己的責任,以及自己的罪,有所認識。第二步是知罪,既包括對自己的罪性,也包括對某些具體的罪行;而聰明的傳道人在面對這個階段的尋求者時,會試圖加深他的認識,並使它具體化,因為真正、合理的知罪,總是非常具體的,雖然程度不一。這接下來是導致悔恨(對罪的懊悔和憎惡),這會把人心裡對罪的愛慕燒盡,並導致真實——雖然相對不那麼有效——的嘗試,試圖中斷生活中的罪行。與此同時,聰明的傳道人會看見心田已經被翻鬆,就會力勸罪人轉向基督。現在,因為他想從罪中得救,而且也表現出這一點,所以他就有可能真誠地擁抱救主,並脫離罪。但在這之前他卻不可能如此;這就是為什麼清教徒一遍又一遍地懇求傳道人,不要在預備的過程中抄近路。他們也不能對那些律法還沒有產生功效的人,給出虛假的鼓勵。如果一個人還沒有知罪,也沒有意願離棄罪,就馬上告訴他,不要為罪擔心,只要信靠基督就好,這在他們看來是最糟糕的建議。這是鼓勵虛假平安和虛假盼望的方法,只能產生「福音偽善者」。不過,在這一切之中,我們都必須承認神的主權。神不會不加預備就使一個成人歸信;但「神破碎人心的方式並不一樣」(巴克斯特)。如古德恩所說,有些歸信很突然,預備工作一轉眼就完成了。有些卻是一個漫長的過程,慕道者花了很多年才找到基督和平安,如班揚的情形。有時大罪人在恩典做工伊始,就經歷到「極大的融化」(吉爾斯·弗明[Giles Firmin]),而有時正直的人卻需要在罪咎和恐怖的痛苦中,度過很長的時間。沒有任何規律可以讓我們知道,神要用知罪之鞭抽打每個罪人多久、多嚴厲。因此,有效呼召之工的過程有多快或多慢,全在於神的旨意;而傳道人在其中的角色是接生婆,他的任務是觀察正在發生的事情,並在每個階段給予恰當的輔助,但卻不能預言、更不可能修改分娩過程的快慢。

清教徒根據這些原則,推導出了他們傳福音的觀念。因為神透過聖言光照人,使人知罪、謙卑、歸信,所以人的責任就是把聖言傳達出來,教導和應用律法和福音。講道者要根據他們所闡釋的經文,宣告神的心意,向人揭示出救恩之途,鼓勵未歸信的人學習律法,反覆思想聖言,謙卑自己,並祈求神向他們揭露他們的罪,賜給他們能力來到基督面前。講道者要向所有真心渴望從罪中得救的人,舉薦基督為拯救人脫離罪的完美救主,並邀請這樣的人(基督在馬太福音11:28節中親自邀請的勞苦擔重擔者的靈魂)來到救主面前,而他正等著接納他們。但講道者卻不能像芬尼所做的那樣,要求立即的悔改和完全、徹底的相信。他們受差遣要告訴人的是,人們必須悔改相信,才能得救,但神的聖言卻沒有任何一處要求說,他們要進一步告訴所有未歸信的人,應該即刻「為基督做出決定」(借用現代用語)。神從來沒有差遣任何講道者告訴一群會眾,必須在聚會結束時就接受基督。因為事實上,只有那些被聖靈預備好了的人才能相信,只有那些神呼召來相信的人才能相信。神的話語的確要求所有人立即回應;但未預備好的罪人當下的責任,卻是閱讀、禱告,省察自己的生活方式,了解自己需要被救脫離的罪是什麼,而不是試圖相信基督,因為他還沒有能力做到。人沒有能力像芬尼所說的那樣,隨時接受基督。人什麼時候最先開始有得救的信心,決定權在於神、而不在於佈道家。用「訴求」此時此地決定的方式,讓人試圖這麼做,就是叫人攫取聖靈的主權。無論佈道家的動機如何可嘉,這都仍然是一種傲慢的行為。而當他這麼做時,他就僭越了講道者的使命,對人的靈魂帶來無可估量的傷害。如果他告訴人們,必須馬上接受基督,並要求他們立刻做決定,一些屬靈上還沒有預備好的人,會試著這樣做。他們會到前面來,接受指導,「做完各種動作」,然後離開,以為自己已經接受了基督,雖然事實上他們從頭到尾都沒有,因為他們還沒有能力這麼做。所以,就事情的本質而言,這種要求的結果只是產生虛假歸信的稗子。因為要求立即決定的前提是,人能夠自由地隨時「為基督作決定」;但這個前提是錯誤的、不符合聖經的罪觀產生的虛假果實。

清教徒認為,傳福音的講道不是一種特別的講道,好像有獨特的方法和技巧,而是聖言通常、公開事工的一部分;正如傳福音的「聚會」是對神的公開敬拜的一部分一樣,而且我們也必須如此對待這種聚會。因此,這種講道的通常地點,應該就是地方教會。而以之為主要任務的人,就是牧師。他在公開和私下把聖言餵養給群羊的責任,就是「殷勤地為使靈魂歸信神而努力」(歐文)。而清教徒牧師對他傳福音講道的成功,與他在一切講道上的成功一樣,具有同樣冷靜的信心。他不會為之顯出狂亂的慌張。他知道,神的話語絕不徒然返回;神在各處都有他的選民,而透過他話語的宣講,當時候到了時,這些選民就會被呼召出來——不是由於講道者的恩賜,而是由於聖靈的能力。他知道,神永遠為自己存留有忠心的餘數,不管時代多麼險惡——這就意味著,在每個時代,都有因聖言的宣講而獲得信心的人。他所求的是在自己的服事上忠心,並滿足於把結果交給神。


[1]S. Clarke,Lives of 52 … Divines,pp. 131, 222 etc.

[2]T. Goodwin, P Nye, Pref. to T. Hooker,Application of Redemption.

[3]參看,Revivalsof Religion,特別是第14章。

[4]B. B. Warfield.

[5]Works, ed. Russell, II:369.

[6]T. Watson,Body of Divinity,1869, p. 154.

[7]Loc. cit.

[8]《威斯敏斯特信條》,第10章第1節。

[9]Works, ed. Miller, IX: 279.

[10]XV:1ff.

[11]Works, 1838, I:353.

《教會》2017年11月號(總第6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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