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建柱:繼承優良傳統 積極改革創新 提高人民調解工作水平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政法委書記 孟建柱

2013年10月30日10:24來源:檢察日報

原標題:繼承優良傳統 積極改革創新 進一步提高人民調解工作水平

在人民調解法頒布3週年和全黨深入開展黨的羣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的重要時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聯合召開全國人民調解工作會議,進一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習近平總書記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表彰全國模範人民調解委員會和全國模範人民調解員,總結、交流人民調解工作經驗,研究部署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對於進一步加強平安中國建設,努力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具有重要意義。

近年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正確領導下,各級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認真實施人民調解法,深入開展人民調解工作,人民調解組織、隊伍建設不斷加強,工作機制、保障機制不斷完善,調解領域不斷拓展,調解質量不斷提高,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作出了重要貢獻。僅2007年以來,全國人民調解組織就調解各類矛盾糾紛4400多萬件,調解成功率達到97%。特別是廣大人民調解員紮根基層、心繫羣眾、忠於職守、無私奉獻,以自己的辛勞和汗水換來了百姓安寧、社會和諧,在平凡的崗位上取得了不平凡的業績。

黨的十八大指出,要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的工作體系。這為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指明瞭方向。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緊緊圍繞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建設平安中國的目標,認真踐行黨的羣眾路線,深入實施人民調解法,繼承優良傳統,積極改革創新,進一步提高人民調解工作水平,為實現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國家長治久安作出新貢獻。

一、從鞏固黨的執政基礎和國家長治久安的高度,深刻認識做好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性

當前,全黨全國各族人民正在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宏偉目標而團結奮鬥。面對複雜多變的國際形勢和艱巨繁重的國內改革發展穩定任務,能否發揮好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作用,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關係到「兩個百年」奮鬥目標的實現。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深刻認識做好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進一步增強抓緊抓好人民調解工作的自覺性、主動性。

(一)做好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是鞏固黨的執政根基的必然要求。人民調解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基層民主自治的重要內容,具有高度的自治性、羣眾性、民間性。它植根羣眾、面向羣眾,方便羣眾、服務羣眾,是黨和政府聯繫羣眾、服務羣眾的橋樑和紐帶。當前,由人民內部矛盾引發的糾紛,大多涉及羣眾切身利益,處理得好,就能進一步凝聚人心;處理得不好,就會影響黨羣幹羣關係,影響黨的執政地位的鞏固。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緊密結合正在深入開展的黨的羣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始終牢記並努力踐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把化解社會矛盾、依法維護羣眾合法權益作為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任務,把羣眾滿意作為人民調解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努力把調解矛盾糾紛的過程變成強化羣眾觀念、增進羣眾感情、密切黨羣幹羣關係的過程,不斷鞏固和擴大黨執政的羣眾基礎。

(二)做好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是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人民調解制度的本質要求。人民調解是具有中國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紛爭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被國際社會譽為「東方經驗」。這一法律制度,既繼承了中華民族「和為貴」等優秀文化傳統,又與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相協調,符合多渠道解決矛盾糾紛的世界潮流,具有強大的生命力。新形勢下,面對人民羣眾對社會公平正義的新期待,人民調解工作在理念思路、方法手段、體制機制等方面還存在諸多不適應的地方。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解放思想,與時俱進地推動人民調解工作創新發展,確保人民調解制度始終充滿蓬勃生機和活力。

(三)做好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是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途徑。我國用幾十年的時間走過了西方發達國家一二百年走過的工業化、城鎮化、現代化進程,創造了中國歷史乃至世界歷史上的發展奇蹟。這也意味著西方發達國家在不同歷史發展階段漸次出現的各種社會矛盾問題,在中國幾乎同時出現。人民調解作為社會自治性糾紛解決手段,具有分佈廣泛、靈活便捷、成本低、效率高等優勢,做好了,不僅可以避免矛盾糾紛進入行政、司法渠道,而且可以從源頭上減少不和諧因素,防止矛盾激化、升級,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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