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品平行输入(水货)是否会侵害原厂商标权?
所谓真品平行输入即指该商品虽非经国内代
理商所进口输入,而是由贩售者透过国外其
他货源管道所购得,惟该商品系由商标权人
或其授权使用人或经其同意而产制之真品,
非仿冒品而言。
依商标法第36条第2项:附有注册商标之商品
,由商标权人或经其同意之人于国内外市场
上交易流通,商标权人不得就该商品主张商
标权。前开条文所规范称为权利耗尽原则(
商标权人将有标示商标之商品销售后,即已
耗尽可享有之商标权,不得再对下一手主张
商标专用权)。
实务见解亦多采:真品平行输入台湾并加以
贩售并不构成侵害商标使用权。
惟需注意,前开所称不构成商标权侵害是指
所输入之原厂商品与我国所注册之商标权人
属同一人之情形。如果所输入之原厂商品与
在我国注册的商标权人非属同一人时,则仍
有构成侵害他人商标权之虞。
撰文:吴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