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真品平行输入即指该商品虽非经国内代

理商所输入,而是由贩售者透过国外其

他货源管道所购得,惟该商品系由商标权人

或其授权使用人或经其同意而产制之真品,

非仿冒品而言

 

商标法第36条第2项:附有注册商标之商品

,由商权人或经其同意之人于国内外市场

上交易流通,商标权人不得就该商品主张商

标权。前开条文所规范称为权利耗尽原则(

商标权人将有标示商标之商销售后,即已

耗尽可享有之商标权,不得再对下手主张

商标专用权)。

 

实务见解亦多采:真品平行输入台湾并加以

贩售并成侵害商标使用权。

 

惟需注意,前开所称不构成商标权侵害是指

输入原厂商品与我国所注册之商标权人

属同一人之情形。如果所输入之原厂商品与

在我国注册的商标权人非属同一人时,则仍

有构成侵害他人商标权之虞。

 

                          撰文: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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