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瀆職罪的終極上訴許可申請,今年12月18日審理。

曾蔭權的終極上訴許可申請,終審法院於12月18日處理 (資料圖片)

因瀆職罪成,獲上訴庭批准由二十個月減為一年監禁的前特首曾蔭權,其終極上訴許可申請,終審法院已定於今年十二月十八日處理,屆時曾蔭權的律師團隊將原班人馬出戰,包括英國御用大律師Clare Montgomery連同剛獲委任為資深大狀的陳政龍。至於一直代表律政司的外聘英國御用大律師DavidPerry卻「撞期」沒有空檔;消息指,控方現向終院申請可否延後兩天至同月二十日處理,假若終院未能遷就,則如期處理曾蔭權就推翻定罪的終極上訴許可。據知,曾蔭權就算成功取得終極上訴許可,都不會提出保釋申請。

據悉曾蔭權就算成功取得終極上訴許可,都不會提出保釋申請 (資料圖片)

現年七十三歲的曾蔭權於七月二十日遭上訴庭駁回推翻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但獲減刑至一年後,上訴庭日前又拒絕批出上訴許可,曾蔭權透過律師團隊直接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據知,終院定了十二月十八日處理曾蔭權的終極上訴許可。曾蔭權目前在赤柱監獄服刑,預計明年一月中刑滿出獄。

曾蔭權目前在赤柱監獄服刑,預計明年一月中刑滿出獄 (資料圖片)

代表曾蔭權的律師團隊於八月十七日限期前已直接向終審法院呈交終極上訴通知書,提出七大理據,當中涉及三項法律觀點及四項涉及重大及嚴重的不公正的法律爭議,主要爭拗犯案動機或意圖,曾蔭權認為原審及上訴庭均沒有就是否「明知違法」作出解釋。另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犯了法律上錯誤,未有向陪審團詳細講解「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中的各項因素,例如行為失當必須是「嚴重」的,若涉及「小事或瑣碎」是不會構成刑事罪行。

上訴到終審法院主要是爭拗犯案動機或意圖 (資料圖片)

上訴庭於上月底拒批上訴許可稱,法庭在○二年及○五年的案例中,已完整確立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法律原則,曾蔭權未能就控罪提出關乎重大公眾利益的新觀點,亦未能挑戰早已確立的法律原則。上訴庭重申,本案中指控曾蔭權的證據強烈得令人難以抗辯,而法官引導陪審團的方式亦對辯方非常公平,甚至有利。

上訴庭指,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已清楚解釋控罪因素中「有意」(wilful)一詞是指「故意」(deliberate),陪審團基於曾蔭權故意不申報利益而裁定他瀆職時,必然已充分理解控罪因素。

曾蔭權於去年二月被裁定的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指他於一○年一月一日至一二年六月三十日期間,身為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主席,參與決定雄濤廣播有限公司(及後改名為香港數碼廣播有限公司、DBC)的聲音廣播牌照及相關申請時,沒有向行政會議申報、披露,或向行會隱瞞他與雄濤主要股東黃楚標就深圳東海花園物業進行的事務往來及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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