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內蒙古自治區農業環境保護條例》等5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9年3月28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決定廢止下列地方性法規:

  一、《內蒙古自治區農業環境保護條例》(1995年1月12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9月1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二)》修正)

  二、《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辦法》(1992年6月19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3月25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一)》修正)

  三、《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辦法》(1994年5月3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根據1997年9月24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0年9月1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二)》第二次修正)

  四、《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2001年4月6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14年5月9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訂)

  五、《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辦法》(2000年1月14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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