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並不剝奪人身自由,只是對犯罪的人身自由在一定的程度上予以限制,限制的形式便是使犯罪分子置於人民羣衆和一定的機關的監督下,使其在監督的壓力下矯正犯罪心理和行爲,從而達到去惡從良的社會效果。

  網友諮詢:

  怎麼樣才能知道犯罪人被判了管制還是拘役?要經過法院判決後才知道嗎?

  雲南榆泰律師事務所石雲生律師解答:

  如果是管制,判決生效後肯定不會被拘押;如果是拘役,判決生效之後肯定被拘押在拘留所。所以其實很好判斷,通俗講就是看人是被關着還是放出來了。

  注:因爲拘役沒有緩刑,所以放出來的不可能被判拘役。但是有可能是有期徒刑的緩刑。

  石雲生律師解析:

  拘役: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罰方法。

  管制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機關和羣衆監督改造的刑罰方法。

  從期限區別管制和拘役

  拘役的期限爲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最高不得超過1年。

  管制的期限爲3個月以上2年以下,但是在數罪併罰時,可以延長到3年。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

  石雲生律師補充:

  管制刑期如何折抵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之所以規定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是因爲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屬於剝奪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另外,對於經過批准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外出的罪犯,被許可外出的期間,應計入執行期,但超過許可的時間不計入執行期;對於未被批准而擅自離開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間,不得計入執行期。扣除的執行期,由縣級公安機關在其法律文書上註明,並加蓋公章,通知本人,同時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原審判或批准機關。

  1、罪行性質輕、危害小。我國刑法分則規定可以適用管制的犯罪主要集中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和妨害婚姻家庭罪中,這些犯罪的共同特點是罪行性質不十分嚴重,社會危害性較小。

  2、人身危險性較小。管制並不剝奪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而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人身自由,所以,適用管制刑的犯罪分子必須是人身危險性較小者,如果犯罪的人身危險性非常大,管制將難以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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