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的婚姻法中有具體的相關規定提到,對於那些不是在婚姻關係之內所生下的子女所享有的權利,跟在婚姻關係之內所生下的子女是一樣的,對於不是在婚姻關係之內所生下的子女所享有的權利,其他的任何人都是不可以歧視或者加以傷害的。

  網友諮詢:

  某女與某男同居後生下一子,孩子出生後,該男即拋棄了這對母子,從未盡過撫養義務。母親獨自撫養兒子至18週歲。現在該母子欲起訴孩子的生父要求支付養育孩子18年的撫養費,請問法院是否會支持?

  現在孩子已經成年並參加工作,有一定的收入,對於這種情況,法律是否有明確規定支持撫養費請求?

  四川軒達律師事務所匡積滿律師解答:

  1、孩子已經成年,不能再以孩子名義索要撫養費;但生父有法定的撫養義務,沒有盡撫養義務的,是對孩子母親的負債,孩子母親可以索要。

  2、但孩子母親起訴索要撫養費,有幾個問題:

  (1)要有證據證明這孩子是某男的:或者是某男自己承認,或者是有親子鑑定結論;或者是有孩子出生時生父簽字承認是自己的孩子等。

  (2)能索要的,應是最近2年的撫養費:之前的撫養費,因爲超過了法律保護的2年的訴訟時效,除非有證據證明孩子生父自願履行、或是承諾給、或是孩子母親曾經向法院起訴過,否則的話,法院很可能會以超過訴訟時效爲由駁回。

  但起訴時可以索要,駁回不駁回看法院的、看孩子父親是否提出訴訟時效的異議。

  匡積滿律師解析:

  非婚生子由誰撫養?

  我國婚姻法第25條明確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爲止。”因此,非婚生子女撫養費和婚生子女撫養費適用於同樣的法律,非婚生子女享有同樣的被撫養、被教育的權利,不受任何歧視。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性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優先考慮:

  (1)以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子女隨父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以准許。

  3、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以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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