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今年,國家將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作為反腐倡廉六項任務之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將其作為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重中之重的工作,要求加大力度,積極辦案,重點查辦藥品購銷、財產保險、旅遊購物、商業零售和娛樂服務等行業的商業賄賂案件。...

淺談商業賄賂的特徵、表現形式及查處要點

  今年,國家將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作為反腐倡廉六項任務之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將其作為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重中之重的工作,要求加大力度,積極辦案,重點查辦藥品購銷、財產保險、旅遊購物、商業零售和娛樂服務等行業的商業賄賂案件。

  一、商業賄賂的概念、法律特徵及危害

  (一)商業賄賂的概念

  現在理論界一般習慣將商業賄賂分為一般商業賄賂和回扣兩種,回扣是一種比較典型的商業賄賂行為,但並不是所有商業賄賂行為都可以稱之為回扣。按照國家工商總局《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第五條,回扣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時在帳外暗中以現金、實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給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價款。本規定所稱「帳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設立的反映其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行政事業經費收支的財務帳上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明確如實記載,包括不記入財務帳、轉入其他財務帳或者做假帳等。

  可以這樣理解,回扣是賣方返還給買方的一定比例的商品價款。不是賣方額外從別處拿出物品和金錢給予買方,回扣款不過是商品價款的一部分。回扣是在商品交易達成之時或之後才實際發生的,而一般商業賄賂則不然,一般商業賄賂在交易之前之中之後都有可能發生,這也是回扣與一般商業賄賂相區別的一點。

  現在,我們反過來再說說商業賄賂的概念。

  隨著社會的發展,商業賄賂行為已滲透到了各行各業、各個領域,呈現出多樣化與複雜化的發展態勢,現階段的商業賄賂的表現形式隨著社會的發展已不再是單一存在的,而往往是交錯,混合在一起的,表現出多樣性與隱蔽性的特點。而現今工商行政執法人員在查處商業賄賂行為時可遵循的法律法規只有《反不正當競爭法》和《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所以我們在案件定性處理時只能從這兩部法律法規中尋找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

  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帳。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帳。」

  這是唯一的對商業賄賂定性的法律依據,國家之所以把商業賄賂行為在《反法》中給予規定,就說明商業賄賂行為的前提必須是不正當競爭行為。

  在《反法》第八條第一款中規定出了兩種商業賄賂行為,即:第一句話,規定的是一般性的商業賄賂行為,構成要件有三:一是商業賄賂的主體 行賄人與受賄人;二是目的要件 銷售或者購買商品;三是手段要件 財物手段和其他手段。只要構成這三個要件的行為,就可定性為商業賄賂。第一款第二句話,規定的是特殊的商業賄賂行為,即回扣。並且在這一句話中間用分號將行賄行為和受賄行為分開。回扣的法律特徵是:1、回扣是在帳外暗中給予和收受的。2、回扣是一定比例的商品價款。3、回扣是賣方退給買方單位或者個人的。

  在《反法》第八條第二款中規定出了兩種行為,即一種是折扣,一種是傭金。折扣是企業正常的商業促銷行為,受法律的規範和保護。傭金是經營者付給商業活動中為他提供中介服務的中間人的勞務報酬。這兩種行為既然是正常的行為,那麼為什麼在《反法》中規定商業賄賂的條款中提到哪?關鍵是看經營雙方是如何處理這折扣、和傭金行為的。第二款的第一句也說明瞭折扣、和傭金若以明示方式入帳,就是一種正常行為。第二款的第二句則說明「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帳」,反之,若不如實入帳,採取帳外暗中的方式,那麼就違反了該條款的規定,就構成了商業賄賂。第二款的第三句規定的是接受方的行為,可以同第二款的第二句一樣理解。

  下面我們再看國家局頒布實施的《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先從該法規的標題看,就可理解為該法規所列舉的條款都是商業賄賂行為和與商業賄賂行為有關的事宜。《暫行規定》第二條是國家局根據《反法》的商業賄賂行為的擴展解釋,這條規定的是一般性商業賄賂,也是商業賄賂的基礎。

  第五條著重談了對回扣行為的定性,並且在對行賄行為和受賄行為的表述中,中間用分號隔開。對此筆者是這樣理解的,回扣必須是賣方在銷售商品時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個人的,必須是商品價款的一部分。這就構成了商業賄賂的行賄行為,而對於接受回扣的對方,則看他對該回扣是如何處理的,如按法定科目入帳,並且入的是法定帳,就是我們所說的明示入帳,雖然他是這個回扣商業賄賂的接受方(受賄人),但他的行為並不構成違法。所以國家在制定該條款中將行賄行為和受賄行為用分號隔開。

  第六條是對摺扣行為的具體規定,第七條是對傭金行為的具體規定。國家局把折扣和傭金行為分別用一條做以規定,說明折扣和傭金這兩種本來是正常的經營行為,如若沒按合同約定的金額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設立的反映其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行政事業經費收支的財務帳上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明確如實記載的話,就可能構成商業賄賂的違法行為。在這兩個條款中,每句都強調「必須如實入帳」這六個字,可見若違反這六個字,就是商業賄賂行為。在折扣行為的規定中只提到「價格優惠」、「價款總額」、「合同約定的金額」等,沒提「商品價款的一部分」這也是折扣與回扣的區別。在對雙方行為的表述上,也用分號用以停頓,說明在商業賄賂行為當中,並不是雙方都違法,而是誰沒按法定規定處理,誰就違法。

  由此可知,商業賄賂就是指在市場交易中,經營者採用財物或其他手段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以獲得交易機會或有利於交易條件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商業賄賂行為的構成要件:

  商業賄賂行為有其自身的構成要件,商業賄賂的構成要件須符合下列條件:

  1、商業賄賂的主體方面: 商業賄賂的主體有三類:即行賄人和受賄人以及與交易行為密切相關的其他人。

  2、商業賄賂的主觀方面

  商業賄賂行為的一個重要構成要件是行賄、受賄和介紹賄賂的經營者或其他主體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

  3、商業賄賂的客體方面

  商業賄賂行為的客體是進行正常競爭的交易活動。商業賄賂行為所侵犯的具體社會關係,即是市場經濟中的競爭交易。

  4、商業賄賂的客觀方面

  受賄人只要收受賄賂,受賄就成立,已經構成主觀故意。行賄交付或提供賄賂的時間,不論是受賄人為行為人謀取交易機會和條件在前或在後,不影響行賄的成立。另外,只要向交易相對人行賄,不論行賄的目的是否達到都是行賄行為。

  (三)商業賄賂行為的危害:

  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經營者以賄賂為手段購銷商品的現象並不少見,而且變換各種手法,在我國當前的經濟生活中,商業賄賂的表現形式主要是回扣。行賄是為爭取交易條件與機會向受賄者提供個人現金收入或其他報酬。

  《反不正當競爭法》將商業賄賂作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加以禁止,是因為商業賄賂對社會有以下嚴重的危害:

  1.商業賄賂從根本上背離了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的要求,破壞了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在一些行業和領域中,商業賄賂已經成為企業運行的「潛規則」,面對這樣的「潛規則」,企業自身往往無力對抗,為了避免在競爭中失去市場機會和份額,一些企業在憤怒、無奈之餘,也不情願地選擇了屈從,從而使得商業賄賂的雪球越滾越大。

  2.商業賄賂阻礙了市場機制的有效運行,破壞了市場資源的合理配置。

  3.商業賄賂加大了交易成本,增加了消費者負擔,造成社會財富的巨大浪費。

  4.商業賄賂已成為滋生腐敗行為和經濟犯罪的溫牀。

  5.商業賄賂損害國內投資環境,降低我國對外資的吸引力。

  6.商業賄賂嚴重敗壞社會風氣,阻礙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和發展。

  (四)查處商業賄賂案件中應注意的幾個關鍵詞。

  1、「帳外暗中」

  「帳」是指法定的財務帳。所謂的法定財務帳則是「依法設立的反映其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行政事業經費收支的財務帳」。 「帳外暗中」是一個不能割裂的特定術語,「帳外」與「暗中」不能分割理解。「帳外暗中」的實質含義是收支不在法定財務帳上按照財務會計制度明示如實記載,與其對應的是「明示和如實入帳」,不存在「帳外明示」和「帳內暗中」的問題。「暗中」的本意是不在合同和法定財務帳上明示,但是,是否在合同中明示對於是否構成回扣並無實質意義,就是說,即使在合同上明示而不在法定財務帳上記載,也照樣構成回扣;不在合同上明示而按照法定財務制度入帳,仍不能構成回扣。「帳外」是指不如實入帳,同樣是不在帳上明示。因此,帳外暗中實質上是一個重疊性用語,其實質含義歸根結底是不在法定帳上依法記載。

  2、附贈

  《反法》沒有規定"附贈",但在《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中採用「擬制」的方式,將其「視為」商業賄賂行為。第八條「經營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對方單位或者個人附贈現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業慣例贈送小額廣告的除外。違反前款規定的視為商業賄賂。」 關於附贈,大家明確兩點即可:1、附贈是「從合同」,作為一種交易條件,是公開的給於任何一個交易對方的。這與「回扣」截然不同。2、只規範經營者之間的附贈行為,不包括經營者對消費者的附贈行為。

  3、折扣和傭金

  《反法》把折扣和傭金規定在一款中,不難看出,符合規定的折扣和傭金不屬於商業賄賂,是法律允許的。《反法》規定折扣和傭金,目的是劃清二者與商業賄賂的界限。

  4、回扣與一般商業賄賂

  講到這裡,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出,回扣屬於商業賄賂的一種形式,但又是一種典型的、多發性的形式,不同於一般的商業賄賂。

  回扣與一般商業賄賂的區別主要是:

  (一)支付賄賂的款物有著不同的來源 用來支付回扣的是一定比例的商品價款,是商品價款的一部分;用來進行一般商業賄賂的款物不是商品價款的一部分,而是商品價款以外的其他款物。

  (二)款物給付方向不同

  回扣是賣方退給買方的,而一般商業賄賂不僅包括賣方給買方單位或個人,還包括買方給賣方的。比如,買方為購買某種緊缺商品,以給付實物為利誘或在帳外暗中多付給賣方一部分價款,這是商業賄賂行為,不是回扣。這一問題容易在實踐中產生誤認。

  5、商業賄賂的手段

  商業賄賂的手段包括財物手段和非財物手段。

  二、商業賄賂行業分析、查處商業賄賂案件中注意的問題

  (一)商業賄賂行業分析

  下面是商業的多發行業,主要包括:1、醫療藥品行業;2、零售業3、房地產行業 4、保險行業5、旅遊行業6、電信行業7、銀行業8、教育行業

  (二)、查處商業賄賂案件中需注意的幾個問題

  1、違法主體

  (1)公司與業務員。對業務員以經營銷售承包合同,從單位按其銷售額領取提成,再從中支付一定的數額給購買方的行為,應認定為公司的商業賄賂行為。理由是:經營主體是公司而不是業務員個人,因為銷售的商品是公司的商品,開標結算的款項也歸公司所有,所以銷售行為產生的法律後果應由公司承擔;業務員所以紀念會財物給購買方是因為購買了其銷售的商品,如果購買方不購買其銷售的商品,不僅業務員不會給付財物予購買方,而且他自己也拿不到公司的提成。

  (2)公司與辦事處。公司辦事處、聯絡處本身不存在經營行為,從事商業賄賂行為,則主體不應為無經營行為的辦事處或聯絡處,而應定為公司。因為商業賄賂的行賄方必須是經營者。

  2、管轄和適用

  (1)《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4條規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違法行為地包括違法行為著手地、經過地、實施地和危害結果發生地,而排除了不是違法行為地的違法行為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管轄。對於商業賄賂行為,我們認為違法行為包括賄賂行為及由此帶來的購銷行為,因此商業賄賂的違法行為發生地包括賄賂行為地和購銷行為發生地。

  (2)《行政處罰法》規定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3、定性

  (1)銷售公司與經銷商在合同中約定完成一定銷售數量後的超額部分給予一定比例的返利或者贈送一定數量的產品。如果經銷商就是該品牌代理商,那麼兩者之間不存在商業賄賂行為。但如果經銷商代理的產品不止這一家公司,就要通過調查取證看經銷商是否為了拿到這些返利或者贈送,而著重推銷了該公司的產品,使該產品獲得了優於其他同類產品的銷售優勢,如果是這樣則可以認定商業賄賂,否則同樣也不構成。

  (2)酒廠派駐酒店的促銷人員,可以憑回收的瓶蓋兌換「開瓶費」但卻不構成商業賄賂。因為這時的促銷人員是酒廠僱用的員工,其領取的所謂「開瓶費」性質實際上是一種計酬方式,是廠家的營銷手段,籍以調動員工的銷售積極性。如果是酒店的服務人員,則涉嫌收受賄賂。

  (3)當事人採取多種賄賂形式,已給工商部門認定了其中一部分形式,並給予了罰款的處罰,但仍有某種形式未被認定,我們認為不能再對未認定的形式給予罰款。但如果是在處罰後又出現的新的違法行為,則應該對其從重處罰。

  (4)《電影、新聞出版企業財務制度》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出版企業委託有關單位協助進行出版物的宣傳推廣,並按定價(零售價)全額收取價款的,可按推銷出版物總定介不超過10%比例支付宣傳推廣費,但不得直接付給個人。」公司超過10%支付宣傳推廣費、直接付給個人、未按定價全額收取價款就支付宣傳推廣費的,都涉嫌有商業賄賂行為。

  然而就目前的情況而言,在法律上對商業賄賂的定義以及對其內涵、外延的界定還不盡完善;在現實中,一些合理的商業慣例、交易形式與違法的商業賄賂分界不清;一些濫收費用、違反財務管理制度的行為與商業賄賂行為在表現形式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等等,使商業賄賂行為具有很大的複雜性。

  (二)、查辦商業賄賂案件時,應該把握的幾個要點

  查處商業賄賂案件中,在檢查當事人財務賬目時應當注意、把握的幾個問題和檢查的方法:

  1、涉嫌行賄或受賄的款項往來的證據;

  2、行賄方和受賄方有沒有將支出或收入記入法定帳目,也就是是否依法入帳;

  3、受賄款項的用途與收受的名目是否相對應。

  (三)、商業賄賂案件定性時,應把握好的幾個關鍵問題

  1、商業賄賂行為的主體必須是從事商品交易(服務)的經營者,既可以是買方,也可以是賣方。經營者的職工採用商業賄賂的手段為經營者銷售或購買商品的行為屬於執行職務行為,由經營者承擔商業賄賂的法律責任;

  2、商業賄賂是經營者主觀上出於故意和自願而進行的行為,如受到恐嚇或脅迫而進行的行為屬於遭受勒索而不構成商業賄賂;

  3、「帳外暗中」只是回扣的構成要件而不是商業賄賂的構成要件,經營者的行為只要符合商業賄賂的概念和特徵,就算是明示的行為,且如實入帳甚至交納了稅金,同樣構成商業賄賂;

  4、要正確區分回扣與折扣、回扣與傭金。

  三、醫藥行業商業賄賂的表現形式及做法

  (一)醫院商業賄賂案的法定賬目

  在實踐中,醫藥行業商業賄賂的手段是紛繁多樣、形形色色的。以藥品購銷中的商業賄賂手段為例,從赤裸裸地饋贈錢物,到巧立名目,以「宣傳費」、「廣告費」、「促銷費」、「宣傳費」等為名,行賄賂之實;從「開大處方」、「賣病號」以取回扣,到提供居室裝修、提供住房使用權、安排國內外旅遊考察等等,賄賂手段可謂名目繁多,花樣層出不窮。商業賄賂認定的複雜性主要體現在賄賂手段的多樣性上。就已經目前我局已經辦理的醫藥行業商業賄賂來看,醫藥行業商業賄賂往往涉案值比較大。這醫院在藥品購銷活動中,收受相關醫藥企業和有關業務單位的款項和實物,並將收受的款項和實物記入醫院財務的「其他收入賬」中。對醫院的這種入帳方式,是否構成商業賄賂,關鍵就是要看這種入賬方式是否屬於法定的入賬方式、入的是否是法定的財務賬。對於「其他收入賬」,根據國家財政部、國家衛生部頒發的《醫院會計制度》第409號科目「其他收入」規定:「一、本科目覈算醫院取得的除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醫療收入、藥品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培訓收入、救護車收入、轉讓無形資產收入、接受的非限定用途的捐贈資產、對外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等。二、取得其他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沖減收入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三、本科目應按其他收入種類設置一級和二級明細科目。四、期末,應將本科目餘額轉入「收支結餘」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餘額。」對於賬,應該說是指按照財會制度設立的、能夠如實反映經營活動的賬目,不是指除此以外的其他賬目,根據《財務通則》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企業發生的銷售退回、銷售折讓、銷售折扣、沖減當期營業收入」。《會計準則》第四十六條規定:「銷售退回、銷售折讓和銷售折扣,應作為營業收入的抵減項目記賬。」以及《商品流通企業財務制度》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企業購進商品發生的購進折扣,退回折讓及購進商品發生的經確認的索賠收入沖減商品進價成本」。企業發生折扣應沖成本帳目,而不能記入其它科目。目前已經處理的幾個醫院來看,雖然他們將收受的財物入了帳,但所入的並非反映藥品購銷活動的經營賬,而是其他賬,這種方式不能如實反映接受財物與採購藥品之間的聯繫,不能反映所購藥品的實際成本。而是將其記入「其它收入」會計科目,沒有沖減購葯的實際成本,讓「贊助款藥品讓利、藥品返回款、藥品回扣、藥品優惠收入、贈款」等其行為已喪失了本來面目,而是變成了商品價款之外收取對方的財物一種方式,也就是變成了收受賄賂的商業賄賂行為。

  (二)目前醫院商業賄賂存在的類型

  1、以「贈與協議」為名,行商業賄賂之實。

  該類商業賄賂案件,其典型之處在於以附條件、附期限的贈與協議為名,行商業賄賂之實,並且涉及到「財物手段」和「其他手段」。具體地說,就是醫院與相關單位之間簽訂的「贈與協議」是一個附條件、附期限的協議,即以醫院採購一定期限內一定的藥品價值,滿足了「贈與協議」規定的條件,相關單位就贈予醫院一定的好處。

  2、假借代支運費、運雜費收受回扣:

  主要表現為:醫院在購銷藥品過程中,以「代支運費、運雜費」的名義收受相關貨單位給付的款項,並將上述收入記入「其他應收款」、「預收帳款」科目。但當事人收受的所謂「」代支運費、運雜費並不是用於藥品運輸,而是假借這些名義返還的回扣,屬未如實入帳的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商業賄賂行為。

  3、採取增大發票金額,實際少收銷貨款,醫院對少支付的購葯款則以其他收入記收入帳。

  主要表現為:增大發票金額,實際少收銷貨款,醫院按發票金額記帳,對少支付的購葯款則以「其他收入記」收入帳,顯然隱瞞回扣的真實性,其行為不僅違反了財會制度,而且虛列了商品成本,損害的是消費者利益。

  4、利用「開方費」、「介紹費(勞務費)」收受回扣:

  醫療商業賄賂的主要表現為藥品生產或銷售單位給醫療單位回扣、醫療單位給醫生「開方費」等幾種形式,其中藥品回扣現象在醫療行業較為普遍。

  5、名為捐助實為索賄:

  6、開具「白條」,或者雖然有正規發票,但未入正常科目進行的「返利」。

  在商業經營中並非不允許正常的「返利」存在。如果「返利」有國家正式的發票,在入賬時按照《會計法》的規定入賬,有規範的科目,是允許的。但如果「返利」開具白條,或者雖然有正規發票,但未入正常科目,則屬於商業賄賂。

  7、通過開學術會議或「幫助」醫院的「專家」或「準專家」在國內外專業刊物上發表論文,或贊助他們的學術研究等方式,將醫生捧紅或捧得更紅,達到銷售的目的。

8、「索賄」披上利息的外衣:

  主要表現為:醫院不給供貨結算貨款。由供貨商先給該醫院支付利息,然後醫院再付藥材款。醫院以其他收入科目記入財務會計賬。

  9、借贊助之名收回扣:

  醫院的藥品回扣收入未在依法設立的反映其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行政事業經費收支的財務賬上,且未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明確如實記載,屬於賬外暗中收受賄賂行為。

  10、做假帳,掩蓋回扣。

  11、利用合作方式,掩蓋藥品、葯械經銷商的無照經營行為和超範圍經營行為。

  四:辨認商業賄賂行為的幾種方法

  (一)從賬目記載方法入手辨認捕捉折扣折讓掩蓋下的商業賄賂行為

  1、弄清企業財務會計制度關於「折扣折讓」的規定和「折扣折讓」概念。

  在財務會計制度中的「折扣折讓」與在《反法》的規定相比有所不同,應分析區別對待。根據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收入》指南、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現金折扣」是指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現金折扣通常發生在以賒銷方式銷售商品及提供勞務的交易中。賣方(債權人)可在交易前與買方(債務人)達成協議,約定買方(債務人)在不同的期限內付款可享受不同比例的折扣。企業在確認銷售收入時(或確認前)不能確定相關的現金折扣,銷售後現金折扣是否發生應視買方的付款情況而定;「商業折扣」是指企業為促進銷售而在商品標價上給予的扣除。商業折扣在銷售時即已發生,企業銷售實現時,按扣除商業折扣後的凈額確認銷售收入。如果在銷售收入確認前約定相關的「現金折扣」為必須履行,則使「現金折扣」演變為商業折扣;「銷售折讓」是指企業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非促銷目的),在收入確認之後在售價上給予的減讓。現實中,企業為促進銷售在收入確認後給予對方銷售折讓,應視同「商業折扣」處理,但在以上制度中未予提及。對於以上銷售收入確認的時間要求,情況比較複雜,應按企業會計準則第四十五條、企業會計制度第八十五條等規定執行。對賣方企業而言,「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作為當期費用,借記「財務費用」科目;買方則應沖減當期「財務費用」科目。銷售折扣折讓在實際發生時沖減(或抵減)當期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根據業務類型分別抵減「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科目。

  2、檢查辨析企業「折扣折讓」。

  企業對摺扣折讓不在法定賬簿按規定處理賬務的,或者不按規定作掛賬處理,隱瞞真相的,應視為未明示和如實入賬,構成賬外暗中。雖然記入法定賬簿、法定科目,但在會計憑證和賬簿記載中未如實明確表示或說明,隱瞞真相的,也應構成賬外暗中。現實中,折扣折讓在合同、發票、記賬憑證和明細賬中常常以「優惠」「讓利」「打折」「退貨款」「退讓」「退款」「贊助」、「捐贈」等名目出現,關鍵要把握實質。賣方為實現促銷,買方為挪用或逃避監督,往往不作明示和如實入賬,有的不在規定會計科目反映,有的不在會計憑證賬簿說明,或兼而有之。

  賣方支付銷售折扣折讓常採取以下隱蔽方式:

  (1)「紅字沖賬」法。「紅字沖賬」本是會計制度規定的賬務處理方法和更正錯賬的方法,但經常被變相濫用。此法對企業很實惠,且貌似合法,迷惑性強,應特別注意。

  (2)將折扣折讓記入成本或銷售費用、管理費用等。如以會議費、業務招待費、辦公用品、宣傳費、手續費、考察費、差旅費、讓利、銷售代表費、業務提成、銷售獎金、裝卸搬運費、臨時工工資等名目入賬付款或為買方報銷各種費用。

  (3)收入不入賬直接支付折扣折讓。

  (4)以虛報存貨或固定資產盤虧(損失)或損耗、抽空庫存、捐贈等形式支付實物折扣折讓。

  (5)在應收應付款等往來過渡科目抵賬付出款物或付出款物後長期掛賬。

  接受銷售折扣折讓的買方常常採取以下隱蔽方式:

  (1)不入賬私分。

  (2)入「賬外賬」形成「小金庫」。

  (3)列入專用基金、福利基金、獎勵基金、其它收入科目。

  (4)沖減福利費、獎勵費等支出。

  (5)列入應收應付款等往來過渡科目,用於抵賬挪作他用,或長期掛往來賬不作處理。

  (6)作為未達賬項長期不作處理。

  檢查中,賣買雙方企業對於「銷售折扣」不按規定處理賬目,不能反映真實情況,不能分別抵減營業收入或購進成本,應視為賬外暗中的回扣。對於「銷售折讓」不按規定處理賬目,不能分別抵減營業收入或購進成本,同時有證據證明該「銷售折讓」不是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正當原因而在售價上給予的減讓,屬促銷競爭行為的,應視為賬外暗中的回扣。對於「現金折扣」,如果確屬銷售確認後為鼓勵客戶提前付款而給予的債務扣除,賣買雙方分別按上述規定明確地反映在「財務費用」增(借)、減(貸)方,不構成商品(含服務)交易中附贈行為的,應排除商業賄賂行為。相反,如果按「現金折扣」的規定明示和入賬,並屬在銷售確認前事先約定為必須履行,或未實際發生提前還賬行為而給予「現金折扣」,其目的屬爭取交易機會交易條件或約定為將來爭取交易機會交易條件的,應視為假借「現金折扣」的一種回扣。對於上述「現金折扣」按照關於「商業折扣」的規定覈算的應排除商業賄賂。

  經營者「現金折扣」構成交易中附贈行為,違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的,應視為商業賄賂行為。

  3、辨析事業行政單位折扣折讓問題。

  對於事業行政單位而言,交易中發生的折扣折讓應按事業行政單位會計制度處理,已納入企業會計覈算體系的事業單位,按企業會計制度執行。不及時按規定處理隱瞞真相的也應視為賬外暗中。

  (二)從賬目記載真實性入手辨認捕捉傭金掩蓋下的商業賄賂行為

  傭金常以勞務費、介紹費、手續費、信息費、酬謝費等形式在合同協議、會計憑證、明細賬中出現。

  對於傭金的賬務處理企業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沒有具體的規定,應按照開支用途和會計制度原則性規定處理。有行業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從會計科目覈算範圍看,企業屬主營業務的傭金收入列主營業務收入,屬兼營業務的列其它業務收入,事業單位收取傭金的列經營收入。支付傭金的企業依用途列入銷售費用或管理費用等科目,或列入固定資產、存貨等採購成本,事業單位相應地列入有關支出科目。暫時不能確認的可在應收、應付款等科目過渡覈算。個人接受傭金無法入賬的,應按規定申報納稅。

  傭金明示入賬的要求與折扣一樣,除了按相應的會計賬戶(科目)入賬外,還應將有關發票、收據、合同協議和文字說明等憑證資料作為入賬依據。對於給予或接收傭金不明示和如實入賬的,可能是商業賄賂行為,也可能是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應該進行個案分析,符合商業賄賂特徵的應視為商業賄賂行為。應按照明細賬、記賬憑證、發票、資金結算憑證到合同協議的順序查證「傭金」數額及真實性,為進一步查證中間人、交易相對人、收受人身份等提供依據。判斷其是否構成商業賄賂,查證的重點是「傭金」實際收受者身份及其與交易當事人的關係。

  重點檢查符合商業賄賂特徵的以下事項:

  1、經營者為促成交易,「傭金」實際給付交易對方經營者,並非合同、賬簿、憑證中表明的中間人。

  2、經營者給予傭金的中間人(不論是否持有法定資格證件)為交易對方的相關人,其屬於對交易對方具有決定權或顯著影響的個人或單位,包括與交易對方有法定繼承關係、行政隸屬關係、監督管理關係、共同投資關係、控股關係、合作經營關係等,並利用這種關係促成交易,其收取「傭金」違反了國家禁止性規定。

  3、交易雙方經營者達成約定將「傭金」支付給中間人(不論是否持有法定資格證件),並將給付其「傭金」作為成交條件,而中間人卻未實際發生與成交有關的服務行為。

  4、經營者為促成交易支付中間人傭金,超出國家禁止性規定標準的應視為商業賄賂,如有的險種保險代理手續費超出8%的視為商業賄賂。

  5、經營者為促成交易,「傭金」支付人與中間人串通,共同向交易對方及其相關人行賄的,屬商業賄賂行為。以上行為僅憑查賬手段難以取證,應通過查證大額「傭金」的實際流向憑據(銀行轉賬憑證)和發票、收據等取得進一步查證的線索。

  (三)從賬目處理規律入手辨認捕捉回扣掩蓋下的商業賄賂行為

  回扣形式複雜多樣,隱蔽性很強,是其「賬外暗中」的特徵決定的。對給予回扣的經營者而言,以非現金方式支付回扣,處理賬目的手段更多,更「方便靈活」;對收受回扣的單位或個人而言,也常常認為收取現金違法,感到不安,要求以實物或其它方式收受。支付或收受回扣多發生在競爭性強、數量大或利潤高的市場領域,體現在價格畸高畸低的交易中,畸高畸低的收支或往來賬目中。

  另外還需要注意,在執法檢查過程中,有的當事人可能先「動手腳」,矇蔽檢查人員,對此,應從以下方面識別應對:

  1、全程全面覈查。即按照會計賬務處理的程序,從原始憑證(發票、收據、銀行結算單據、驗貨單、合同協議等)、記賬憑證(複式記賬分錄)、出納賬、相關明細賬、科目匯總表、總賬、會計報表及說明、總賬科目之間,直至相關單位、開戶銀行、發票收據存根,賬證、賬實、賬款、賬賬、賬表全程全面核對,發現疑點,細查深究。如果核對多處不符,或自相矛盾很可能屬臨時更改,也可能是賬外賬。臨時改賬的一般不能全程全面更改。如果只是明細賬一處或幾處更改,原始憑證、記賬憑證、總賬、會計報表等有關項目幾處沒變,自相矛盾,則不能改變隱匿性質。有的改過的賬往往只用於應急,過後再用舊賬,可「殺回馬槍」,日後突擊檢查。

  2、審查更正方法。不按照會計制度規定更正方法臨時更正的,視為造假賬,改變不了原有錯誤事實。例如,從原始憑證、記賬憑證,明細賬、出納賬、科目匯總表、總賬到報表,對於同一項目的連續記載全部或有兩處以上採取連續劃線更正,即屬不按規定更正。

  3、分析法律後果。按照會計制度規定更正方法更正的,還要依據更正時間分析其法律後果。如果違法危害後果既成事實,改賬後沒有挽回或消除的,不改變違法性質,只是情節問題。商業賄賂的法律後果是排擠經營者的公平競爭,妨害市場秩序,謀取不正當利益。譬如,如果醫院隱匿折扣(讓利)的賬目記載更正時間較晚,則無法改變對原來藥品和醫療收費價格的核定的誤導和不正當利益的形成。如果沒有將不正當利益上繳國庫,則沒有消除影響和後果。如果上繳國庫原數,還有資金時間收益的問題。如果只更正了入賬科目,還有在交易合同、發票和賬簿中未按規定明示和如實說明的問題。如果交易中雙方串通不明示折扣,則已造成不正當利誘促成交易的事實,侵犯了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機會,即使事後在賬目中更正也改變不了違法性質。

  五:商業賄賂的追訴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商業賄賂給付方個人行賄在1萬元以上的,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商業賄賂的收受方如果將收受的賄賂款歸個人所有,數額達到5000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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