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產權存在爭議的房屋被徵收,已進入執行階段。作爲實際權利人的案外人能否中止徵收案件的執行呢?作爲實際權利人的案外人該如何有效維權,儘可能減損呢?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劉玉偉律師從實際出發,總結歸納了案外人異議的維權要點,希望閱讀此文的廣大被徵收人能借助法律武器,勇敢維權,有尊嚴地拿到合理補償。

  【基本案情:自己購買的房屋,補償決定卻下給了別人?】

  某區政府實施棚戶區改造項目,A房屋(坐落於國有土地上)被納入徵收範圍。A房屋房本上登記記載的房屋所有權人爲張某。但在棚戶區改造項目實施前,張某已通過房屋買賣的方式將A房屋轉讓於劉某,雙方已簽署合法有效的房屋買賣合同,並已支付合同對價。但張某因無處居住,故暫時繼續借住在A房屋內。棚戶區改造開始後,張某見利起了不法之心,向某區政府謊稱其爲A房屋的所有權人,與某區政府多次溝通協商,意欲拿到補償款。某區政府也將其作爲實際房屋所有權人下發了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張某既不復議也不訴訟。6個月後區政府向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劉某這時方纔知曉上述事實。那麼這時劉某該怎麼辦呢?

  【案外人異議問題面面觀】

  要點一:案外人異議案件的提起人

  案外人異議案件系基於實體權利針對執行標的提起的排除執行行爲的異議,目的在於中止執行行爲。案外人異議案件的提起人首先排除了徵收中的雙方當事人,實踐中可以是被徵收房屋的合法受讓人,遺囑繼承人等。如劉某可以作爲案外人提起案外人異議,先中止執行案件,保住房子。

  要點二:案外人異議案件的立案

  明確了案外人異議案件的提起人後,下一個要解決的問題是這種案件該如何立案,向執行庭提起還是向立案庭提起。在辦理上述案件時,在明律師劉玉偉先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前往執行庭立案,執行庭告知,案外人異議立案需要先聯繫案件執行階段的具體承辦法官,否則不予立案。經在明律師與承辦法院反覆溝通,承辦法官最終同意電聯執行庭立案法官,讓其准予立案。

  要點三:案外人異議案件的審查

  立案成功分配到具體承辦法官後,承辦法官會聯繫異議人,覈實案件情況。這個階段要注意兩點,一是審查期限,二是審查內容。

  承辦法官的審查期限爲自收到書面異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完畢。如理由成立,會下發書面裁定中止對該標的(如A房屋)的執行;若理由不成立,會下發書面裁定駁回異議人申請。案外人異議案件的審查內容爲,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益。簡言之,案外人需要對案涉房屋享有實體權利,這個權利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權以及用益物權等。

  審查要點爲1.案外人是否系權利人;2.該權利的合法性與真實性;3.該權利能否排除執行。案外人是否系權利人是審查關鍵點。權利人的具體判斷標準法律給出了具體規定。基本可以概括爲“有登記的依登記,無登記的按照其他權利憑證如合同等具體判斷”。

  要點四:案外人異議案件的救濟程序

  法律規定,對於案外人異議案件,需在三日內立案,十五日內審查並作出裁定。三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後無正當理由超過法定期限不作出異議裁定的,異議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爲理由成立的,應當指令執行法院在三日內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內作出異議裁定。

  要點五:案外人異議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

  案外人異議案件的法律依據爲《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四百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八、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條。

  在明律師劉玉偉最後需要特別強調的是,案外人異議案件的提起目的在於中止執行案件,儘可能爭取時間,維護案外人的合法權益。因爲司法解釋(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四百六十五條)明確規定,即便是法院裁定駁回案外人異議申請,那麼在該裁定送達案外人之日起的十五日內,法院亦不得對執行標的(如A房屋)進行處分。但案外人一定要在收到駁回裁定十五日(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百零四條)內提起案外人異議之訴,這樣就能長時間中止執行,直至案外人異議之訴案二審終結(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一十五條)。

  案外人異議案件會爲案外人(被徵收人)贏得有利時機,極大裨益案外人與徵收方協商談判,最終幫助案外人(被徵收人)爭取到公平合理的徵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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