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買房成了大部分人追求的目標!

  然而,有房的業主就很好過嗎?

  那是你還沒碰到讓人糟心的物業啊!

  平日裏,

  我們收到的關於“物業”的爆料

  比比皆是

  比如小區汽車玻璃被砸

  查監控時才發現小區攝像頭就是擺設

  比如小區路面、雨污管等配套

  損壞許久

  物業遲遲不來修繕

  比如保潔員將收來的垃圾堆樓道

  等小區着火才發現物業根本沒管理過

  ......

  前段時間,新法規來了,

  今後某些物業不作爲、亂作爲有治了

  其中對《物業管理條例》作出部分修改,涉及4個條款的修改,刪除1個條文,刪去的條文爲第五十九條,新增關於物業費調整和小區公共部位廣告等規定。

  那麼,這次修改和廢止的《物業管理條例》

  哪些和我們的生活關係比較大?

  以下8種情況

  可以拒繳物業管理費

  1、物業費的收取應該從業主收到收樓通知書之日算起,而不應該從購房合同寫明的交樓日期算起。如果開發商沒有通知業主收樓,因此延遲收樓的,業主可以拒絕繳納這段時間的物業費;

  2、物業公司沒有和業主籤合同的情況,業主可拒繳;

  3、對於物業公司要求繳納供熱、中央空調等動力設備產生的能源費用不在業主繳納範圍內的,可以拒絕繳納;

  4、物業服務質量過差可暫時拒繳,但要有有力的證據,並找尋實質解決辦法;

  5、物業提供合同內未約定或未經業主同意的服務時,業主有權拒繳;

  6、物業公司擅自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情況 ,業主對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繳。

  7、因房屋質量問題還未交房的,物業費是由開發商繳納;

  8、物業公司沒有物價管理部門各項審批文件原件的情況,業主可拒繳。

  以上情形的

  我們可以理直氣壯地不繳物業費,

  要是有如下情況

  物業或許還得給我們倒找錢呢!

  遇到這種情況

  物業可能還得給咱“倒找錢”

  新《條例》新增規定,對於在小區中的公共部位進行廣告經營等活動,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利用或者擅自允許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廣告、宣傳、經營等活動,擅自設置或者擅自允許他人設置營業攤點。另外,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泄露業主信息,不得對業主進行騷擾、恐嚇、打擊報復或者採取暴力行爲。

  你每天下班回小區

  有沒有發現類似的廣告

  它可能是這樣的

  或者這樣的

  又或者是這樣的

  根據我國《物權法》和有關規定

  住宅小區內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

  屬於全體業主共有

  因公共設施所產生的廣告收益

  歸!業!主!共!有!

  看到這

  就有人質疑

  這筆錢我能要到嗎?

  蘇杭有小區給業主發了100多萬元

  重慶、成都也有小區給業主發錢

  瀋陽的小區業主把物業告上了法庭!

  瀋陽中級人民法院判例

  瀋陽某物業公司在瀋陽某小區的樓道、大堂、電梯內等公共區域,刊登了大量廣告,廣告主先後支付給物業公司26萬餘元。

  小區業主委員會認爲,物業公司在未經業主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廣告,收取廣告費並私自佔有使用,違反《物業管理條例》。

  物業公司則稱,從2004年經過政府批覆和招投標備案取得該區域的經營權,運營成本是每平方米2.8元左右。而收取A區的物業費只有每平方米1元,B區每平方米1.5元。物業公司在成本逐年增加的情況下,一直虧損運營。這筆錢款已用來補充物業費收入嚴重不足部分。

  雖然物業公司解釋了很多,但最終,法院依法判決26萬元廣告費歸全體業主共有。

  所以,你懂了吧~

  其實這些錢應該歸業主所有!

  都別忙着羨慕人家了

  心存疑慮的

  可以找找自己家小區的物業

  問問清楚這些收入到底去哪了!

  不繳物業費從來不是目的

  誰也不想下班回家看到

  一個亂糟糟的小區沒人整理

  希望物業公司盡責盡力

  同時,業主也要多份理解

  只有這樣

  我們的小區纔會越來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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