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奔馳4S店。(東方ic/圖)

  消法和汽車三包政策究竟是什麼關係?若是上位法與下位法的關係,汽車三包政策有關退換車的規定就該廢止。若是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係,西安市場監督部門責成4S店退車退款的法律依據便有待考量。

  西安奔馳車主維權事件最近鬧得沸沸揚揚,女碩士、奔馳車、提車5分鐘、未出4S店,發動機漏油、盤腿坐上引擎蓋、哭訴維權……上述關鍵詞組合在一起,決定了此事必然備受關注。

  事件至今未塵埃落定,但2019年4月14日終於有了新進展:當地市場監督部門責成4S店退車退款。關心此事的網友替女事主鬆了口氣,

  然而,個案的處理未能紓解汽車消費的維權困境,問題仍擺在那裏,不增不減。

  事實上,依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汽車消費的退換貨遠沒這麼容易,此事屬於多方角力下的特事特辦。

  一般意義上,銷售—消費屬於民事法律關係,雙方平等,你情我願,公平交易,誠實守信,一拍即合,公權力部門不予干涉。但現實中,買賣雙方很難真正平等,信息始終不對稱,賣方通常又是機構,人多勢衆資源多,一旦發生糾紛,作爲個體的消費者很難切實維護自身權益。於是,具有濃重公法屬性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呼之欲出,公權力介入消費領域,傾向性保護作爲弱勢羣體的消費者。

  法律賦予消費者有條件的退換貨權利。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更進一步,法律還在一定範圍內,賦予消費者無條件的後悔權。消法第25條規定: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線上交易的信息不對稱更突出,道德風險更大。

  對於特殊商品,法律倒置舉證責任。消法第23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這類商品價值較高、技術複雜,消費者的相對弱勢更突出。

  根據上述法律,消費者退個車理論上似乎很容易。但果真如此嗎?涉及汽車,有個部門規章,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12年制定的《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俗稱“汽車三包政策”)。部門規章因爲是部門立法,對行業利益往往有較多傾斜,這在汽車這種高價值商品上體現較爲明顯。

  汽車三包政策第20條規定: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爲準),發動機、變速器累計更換2次後,或者發動機、變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消費者選擇更換或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更換或退貨。

  如今,汽車三包政策的上述條款已經成爲廠家、經銷商應對消費者退換車訴求的擋箭牌,西安奔馳車主維權事件便是一例。哪怕車子還沒開出4S店的門發動機就漏油了,也不能直接退換車,必須給足廠家賣家兩次修好的機會。

  這並非孤例,五年多前,我有個親戚買了輛奔馳商務車,第一次上高速變速箱就壞了,找4S店退換車,同樣碰了一鼻子灰,最後的解決方式跟西安一事如出一轍:主管部門介入。消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依法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爲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這是主管部門一錘定音的法律依據。

  我們看到,消法第24條規定的消費者退換貨權利,理應涵蓋汽車,汽車行業怎就成了消法的“法外之地”?一種觀點認爲,消法是全國人大制定的上位法,汽車三包政策是部委制定的下位法,效力上,上位法高於下位法,因此汽車三包政策的退換車條款無效。

  另一種觀點認爲,相對於作爲一般法的消法而言,汽車三包政策是特別法。所謂特別法,是對特定人羣、事項,或在特定地區、時間內適用的法律。效力上,特別法優先於一般法,因此汽車三包政策的退換車規定合法有效。

  這便是癥結所在:消法和汽車三包政策究竟是什麼關係?若是上位法與下位法的關係,汽車三包政策有關退換車的規定就該廢止。若是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係,西安市場監督部門責成4S店退車退款便於法無據。

  立法是基於法理的利益平衡過程,汽車產業是我國的支柱產業之一,總產值約佔GDP的1/10,立法者若決意從產業政策角度傾向性保護汽車產業的利益,降低行業綜合成本,實行汽車三包政策的退換車條款亦無妨,這不失爲一種消費者利益與生產銷售者利益的平衡。但立法者若試圖從消費端着手,通過提高消費者權益保障水平,刺激汽車消費,倒逼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則理應明確消法的上位法地位,對汽車三包政策進行審查,廢除其違背上位法的條款。

  汽車三包政策擡高消費者退換車的門檻,理由無非是汽車的高價屬性,每換一輛車,車企都割一塊肉,心疼,給車企兩次修好的機會,有助其降低售後成本。但站在消費者的角度,要求降低退換車的門檻,理由同樣是汽車的高價屬性,辛辛苦苦攢了幾十萬買輛車,還沒開出門就漏油了,即便車企“修新如新”,心裏能好受嗎?在輿論場上,購車者必然會得到一邊倒的支持,因爲絕大多數人的身份和潛在身份是購車者,而非汽車行業從業人員。

  立法不是票數表決,立法者應有更系統的判斷和取捨。

  眼下的情況是,車企4S店和消費者在消法和汽車三包政策的曖昧共存中各說各話,最終“會哭的孩子有奶喝”,作爲裁判的行政主管部門成了主角——消法賦予它一錘定音的權力。任何比賽,一旦裁判經常性成爲場上的主角,就說明規則存在問題。

  汽車領域的消費者權益是時候澄清明確了。目前,已有部分地方開展了這方面的實踐,如浙江省頒佈《浙江省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浙江省人大常委會2017年第二次修訂),其第27條規定:“家用汽車產品自銷售者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內(以先到者爲準),出現轉向系統失效、制動系統失效、車身開裂、燃油泄漏、安全裝置失效、車輛自燃或者因其他質量問題引起車輛失控,或者發動機、變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現產品質量問題的,家用汽車產品銷售者或者生產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予以整車更換或者退貨,並依法賠償損失。”無需先修兩次,購車者可以直接退換車。

  該條還大幅拉長三包時限,規定“自銷售者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之日起2年內或者行駛里程5萬公里內(以先到者爲準)”,發動機、變速箱等更換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購車者可以退換車並索賠。

  以筆者前文提及的兩種立法傾向看,浙江省的立法者選擇了第二種傾向。

  (本文僅爲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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