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氣人了,竟然採用這種方式。不是我們不交物業費,是因爲他們私自漲價,還欺騙業主,沒想到爲催交物業費,他們竟然給住戶停水,我們家已經被停水3次了。”11日下午,家住臨沂高新區東墩花園小區的周先生撥打熱線反映。

  據周先生介紹,他是兩年前在該小區購買的房子,當年裝修後搬遷入住。“剛開始物業服務還可以,之前我們都按時交納物業、水電等費用,從未拖欠過。”周先生說,2018年年底,小區物業費突然上調,讓他們難以接受,“原來小區物業費是0.40元每平方米,交費時突然被告知漲價了,每平方米上調0.20元。錢雖然不多,但至少小區業主應該知情吧,誰知他們卻說小區大部分業主已同意,已開始執行。”

  “當時我以爲可能是我沒看到這個通知,誰知後來詢問了周圍業主,都說也不知情。”周先生告訴沂蒙晚報記者,感覺很氣憤,他就沒有交費。後來經過了解,原來是小區更換門禁時出現的情況,“去年夏天,小區更換門禁,由原來的普通門禁升級爲藍牙門禁,要求業主到物業填車牌、簽字。這是好事,既保障安全還方便業主出入,我們肯定配合。當時我也去簽字了,但他們只是說填車牌號、確認簽字,誰知這簽字竟然成了同意物業費漲價的簽字,讓誰能接受。”

  “後來我們要求物業給個說法,但卻遲遲沒有動靜。”周先生告訴記者,此後,他就以拒交物業費的方式抗議,“小區水費都是物業代交的,前些天我過去交納水費,卻被告知物業費和水費必須一起交,我就沒交。讓人更氣憤的是,沒有任何協商,他們給停了水。我們家已經被斷水3次了,嚴重影響了家庭用水。我就想問,這種情況物業公司是否有權停水?”

  隨後,記者聯繫了小區物業。“個別住戶長時間未交物業費,也不交水費,停水我們也是無奈之舉。但當時我們只停了一次,停了兩天,接着就給通上了。”對於該事,小區物業的彭姓工作人員說。

  “小區的收費都是報相關部門批准並在小區公示的,受物價及人力成本上漲影響,小區物業費上調0.2元,是經小區大部分業主簽字同意的,所有的程序、手續物業都有。對我們服務不滿意,可以提出來,但不能成爲拒交物業費的理由。”該工作人員說,小區水費由物業代交,每季度收取一次,“我們每個月都會向水務公司交納水費,爲了不耽誤業主時間,每季度收取一次。在收取物業費或者水費時,我們都會提前在每棟樓張貼通知,給業主打電話,但仍然有少數業主不交納,沒有辦法,我們採用了這種方式,給業主一些提醒,但很快就恢復了供水。”

  律師在線

  對此,沂蒙晚報特邀律師姜濤稱,根據相關規定,物業管理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爲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兩者處於不同的法律關係中。停水停電的權利是供水、供電公司的一項重要合同履行抗辯權,物業公司不是供水供電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自然不享有供水供電權,亦不能擅自停水、停電。“物業的收費標準及服務要求必須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規定執行,只有當業主出現違反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的情形時,自來水公司或供電公司纔有權停止供水、供電。因此即使業主不交物業費,物業公司也是無權停水停電的。”姜濤說,供水供電是供電和供水部門的職責,物業如果利用工作之便採取停水停電行爲,肯定是不對的,“業主拖欠物業費,物業可以採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利,但採取強行斷水的做法是不應該的。物業提供了服務,若業主不滿意物業的服務,可通過召開業主大會解聘物業,拒交物業費也是不對的。”

  沂蒙晚報記者 趙澤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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