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4-14 12:03 中央社 记者邱柏胜台北14日电

国税局表示,民众因自住需求而换屋时,不是只有「以小换大」,还要注意原有旧房须有本人、配偶或「受扶养」直系亲属设籍,符合自用住宅规定,才可适用重购退税优惠。

「自用住宅」指的是房屋所有权人、配偶及「受扶养」直系亲属于房地已办理户籍登记,且于出售前一年内无出租或供营业使用事实的房屋。

国税局表示,现行税法规定,民众出售个人自用住宅后的财产交易所得,应缴纳所得税,但自完成移转登记日起2年内,如果再买自用住宅,且买进价格高于当时卖房售价者,可以在新买自用住宅完成移转登记的年度,申请当年度的所得税扣抵或退还,先买房后卖房者也可适用。

国税局官员举例,辖内有某民众甲君,在民国105年间出售旧房屋,并于同年购入新房屋,购入新房屋的售价高于出售旧房屋的售价,因此申请适用重购自用住宅扣抵税额新台币1万7000多元。

然而,国税局查核时发现,甲君的旧房屋是由其母乙君办理户籍登记,但甲君与其母分别办理105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甲君并未申报扶养母亲,因此导致甲君原有的旧房屋,没有本人、配偶或「受扶养」直系亲属设籍,不符合自用住宅规定,因此遭否准认列重购自用住宅扣抵税额。

不过甲君不服,向国税局申请复查,主张新、旧房屋均属自用住宅,应准予核认。国税局查核发现,甲君的新、旧房屋从未出租或供营业使用,且乙君已年满60岁,得由甲君列报为受扶养亲属,合并申报综所税后,即可符合自用住宅重购退税规定。

国税局将结果告知甲君后,甲君立即申请撤回复查,并改将其母列报为受扶养亲属,以办理重购退税。对此官员呼吁,民众若发现申报时有类似情形,请就近至国税局洽询,以保障重购退税的权益。(编辑:李信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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