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結束後對德、日兩個侵略國家戰爭犯罪的國際大審判,紐倫堡審判與東京審判具有特別重要的歷史意義,兩者都對世界和平和人類進步以及國際法發展做出了重大貢獻。兩大審判關係密切,但由於兩個法西斯國家的情況有所不同,盟國的政策也有所不同,因此反映在審判中就表現為兩者既有相同之處,又有一些細微區別,比較兩大審判,有利於我們進一步認識德日法西斯犯罪的不同特徵和盟國審判政策的特徵,進一步認識其在國際法發展上的貢獻,進而深化對二戰史和國際法的研究。

  一、懲處戰爭犯罪政策的形成與兩大國際審判

  二戰結束後,反法西斯盟國分別在紐倫堡和東京設立國際軍事法庭,對德、日兩個法西斯國家進行了具有劃時代意義的國際軍事審判。審判、懲罰戰爭犯罪,是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反法西斯盟國的共同意志。在歐洲,自納粹政權執政以後,法西斯德國首先在國內建立獨裁體制,殘酷迫害猶太人及其他反法西斯人士,繼之發動全面對外侵略戰爭,大規模屠殺被佔領國人民,尤其是對猶太人實現種族滅絕政策,致使數以千萬計的和平人民慘遭屠殺,其慘狀堪稱史無前例。在亞洲,從 1937 年盧溝橋事變開始,日本發動全面侵華戰爭,製造了南京大屠殺等種種駭人聽聞的戰爭罪行。對於納粹德國和日本法西斯犯下的這些慘無人道的戰爭暴行,全世界人民都表示強烈憤慨,國際社會紛紛要求戰後嚴厲懲治這些戰爭犯罪。

  1941 年 10 月 25 日,美國總統羅斯福和英國首相丘吉爾分別發表聲明,強烈譴責納粹的戰爭暴行,並表示要在戰後懲罰納粹德國的戰爭犯罪。1942 年 1 月 13 日,遭受納粹德國侵略、蹂躪的比利時、法國等九國流亡政府在倫敦發表宣言,譴責納粹德國的戰爭暴行,呼籲通過司法手段懲罰戰犯。

  蘇聯政府也對九國流亡政府的呼籲予以積極的響應。1942年10月15日,蘇聯政府發表了嚴懲納粹罪魁的宣言,表示對於九國的呼籲「完全贊成」,並準備與其他盟國合作,將戰爭罪犯付諸審判。對於落入盟國之手的納粹領袖人物,建議「立刻提交特別國際法庭審判,而根據最嚴厲之刑法懲處之」.[1](107)與此同時,為了戰後懲罰戰爭犯罪做準備,在英、美的推動下,1943年 10 月 20 日,美、英、法、中等十七國在倫敦協商成立了盟國戰爭犯罪委員會(United NationsWar Crimes Commission,簡稱UNWCC),開始就德、日法西斯國家對盟國的戰爭犯罪行為進行調查、取證,初擬戰犯名單,向有關國家報告和提出建議。

  1943 年後期,盟國在歐洲戰場已經佔據上風。如果說在此之前美、英、蘇發表的一些懲治戰爭犯罪的聲明具有警告、制止納粹德國進一步進行戰爭犯罪、減少戰爭犧牲意義的話,此刻盟國關於戰後懲罰戰爭犯罪的政策,已經進入了實際準備階段。10 月 30 日,蘇、美、英三國外長在莫斯科發表了《蘇美英三國關於嚴懲戰犯的宣言》,宣言代表其他 32 個盟國的利益,表示要嚴懲進行集體屠殺等嚴重戰爭犯罪。宣言嚴正警告罪犯,「三個盟國必定要追他們到海角天涯,必定要將他們交給控訴他們的人,使公道得以伸張」.宣言還首次提出,戰爭的首惡元兇不受地域限制,「將以盟國政府的共同決定加以懲處」.[1](139-140)1945 年 2 月,在盟國的猛烈攻擊下,納粹德國瀕臨崩潰,斯大林、羅斯福、丘吉爾三巨頭在雅爾塔舉行了會議。會議發表公報重申要迅速、公正地懲辦一切戰爭罪犯。5 月,德國宣布投降。為了落實盟國政府關於懲罰戰爭犯罪的決定,1945 年 6 月 22 日開始,美、英、法、蘇四國政府的代表和法律專家在倫敦舉行會議,商討設立國際軍事法庭及相關法律問題。8 月 3 日,蘇、美、英三國政府首腦簽署了《波茨坦協定》,其中對戰犯問題,要求倫敦會議迅速制定出審判辦法,公布首批戰犯名單。

  (一)紐倫堡審判

  1945 年 8 月 8 日,蘇、美、英、法四國代表經過談判,在倫敦正式締結了關於《控訴和懲處歐洲軸心國首要戰犯的協定》(簡稱《倫敦協定》),並通過了《國際軍事法庭憲章》。憲章共 30條,對設置法庭的目的、任務、構成、管轄權等一系列問題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其中管轄權規定如下:

  1. 破壞和平罪:系指策劃、準備、發動或進行侵略戰爭或違反國際條約、協定或保證的戰爭,或為實現上述行為而參與共同計劃或密謀。

  2. 戰爭罪:系指違反戰爭法規或戰爭習慣的罪行。這種違反行為包括(但並不限於):屠殺或虐待佔領區的平民,或以奴隸勞動為目的,或為其他任何目的放逐平民,屠殺或虐待俘虜、人質,掠奪公私財產,肆意破壞城鎮鄉村等。

  3. 違反人道罪:指戰爭爆發前或戰爭期間對平民進行殺害、滅絕、奴役、放逐及其他非人道的行為,以及以政治、種族或宗教為理由進行的迫害行為。凡參與擬定或執行上述罪行之一的共同計劃或密謀的領導人、組織者、發起者和同謀者,均應承擔個人責任。[2](76-77)根據四大國協商,決定在德國的紐倫堡組成國際軍事法庭,對納粹德國首要戰犯進行審判。四國很快分別任命了參加審判的法官,他們是:美國法官弗朗西斯·比德爾、英國法官傑弗里·勞倫斯爵士、法國法官亨利·多內迪尼·德瓦布爾、蘇聯法官尼基欽科將軍。根據法庭憲章,法庭庭長應由四國法官輪流擔任。但考慮到法庭工作的連續性,四國商定,由英國的傑弗里·勞倫斯法官長期擔任法庭庭長。

  與此同時,四國也宣布了參加審判的檢察官名單,他們是:美國首席檢察官羅伯特·H·傑克遜、蘇聯首席檢察官羅曼·魯登科中將、英國首席檢察官戴維德·馬克斯韋爾-法伊夫、法國首席檢察官弗朗索瓦·德芒東。[3]

  由四國首席檢察官組成的起訴委員會於 1945 年 10 月 18 日向法庭和被告提交了起訴書。起訴書起訴希特勒的主要同夥赫爾曼·戈林等 24名納粹政權的主要人物及德國內閣等集團或組織犯有破壞和平罪、戰爭罪、違反人道罪及共謀罪。①這些被告都是納粹德國的首要和主要責任者。他們既有國家政治領導人,更有軍事領導人,也有經濟和意識形態領導人,還有佔領區高官,大致涵蓋了發生戰爭罪行的主要領域。

  除上述個人被告外,起訴人還對納粹黨政治領袖集團、秘密警察和保安勤務處、納粹黨黨衛隊、納粹黨衝鋒隊、1933 年 1 月 30 日以後的德國內閣、參謀部和國防軍最高統帥部等集團或組織提出了控訴。

  1945年11月20日,舉世矚目的紐倫堡國際軍事審判在紐倫堡法院的正義宮莊嚴開庭。這是人類歷史上第一次真正意義上的國際大審判。②開庭首日,美國首席起訴人傑克遜首先致始訟詞。傑克遜指出,本次審判具有重大的歷史意義。面對納粹德國「如此之惡劣」、破壞「如此之巨大」的戰爭罪行,「人類文明無法對此容忍,無法對此置之不顧,否則將會不可避免地使這種災難重複出現」.他強調了審判的合法性、權威性,指出審判的權利是「根據一項代表了二十一個政府--占整個文明人類的壓倒多數--的智慧、正義感和意志的法律來執法審判的」,並「希望通過這次合法的審理來實際利用國際法,以對抗我們時代最大的威脅--侵略戰爭」.他說,人類的理性熱切希望,法律不應滿足於懲處那些小人物所觸犯的罪行,也必須追究那些攫取了巨大權力進行犯罪的人物的責任,「正是他們引起了一場影響世界每家每戶的災禍」.[2](84-86)起訴完成後,1946 年 3 月 8 日開始,辯護人開始為被告進行辯護。被告的辯護人陣容強大,許多人富有法庭經驗或法學理論造詣。他們傾盡全力為被告進行了辯護。由於紐倫堡審判是一場史無前例的國際戰爭罪行審判,一些適用法律不太符合傳統的罪行法定主義的技術規範。辯護律師們也以此為主要進攻目標,為被告辯護。對於個人承擔戰爭責任問題,辯護方也認為戰爭是國家行為,個人不應承擔責任。

  控辯雙方在法庭上展開了激烈的辯論。由於納粹德國的種族滅絕和屠殺等具體的戰爭犯罪事實明白無誤,控辯雙方沒有太多的爭辯的餘地。辯論的中心自始至終都圍繞國際法理論問題展開,其辯論非常經典,不僅對隨後進行的東京審判影響巨大,而且對此後國際法特別是國際刑法的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紐倫堡審判從 1945 年 11 月 20 日開庭到 1946 年 9 月宣判,共進行了 10 個月的時間,在這場規模巨大、錯綜複雜的大審判中,起訴方同被告及其辯護人進行了一場艱苦的的法律、政治和道德的論戰和較量。法庭共開庭 403 次,控辯方共有 116 名證人出庭作證,書證等更達 10 萬份以上。[2](130-131)1946 年 9 月 30 日,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宣布了長達 250 頁的判決書,判決書詳細列舉了納粹德國法西斯政權的建立、共同密謀策劃並準備侵略戰爭、對歐洲各國的侵略戰爭、迫害猶太人、屠殺平民、虐待俘虜、強制勞動、掠奪公私財產等累累罪行,同時對其違反的國際條約以及相關法律問題進行了說明和解釋。法庭最後判定 22 名被告有罪,並根據其罪行輕重,判處戈林、里賓特洛甫、羅森堡、凱特爾、施特萊歇爾、約德爾、紹克爾、弗蘭克、弗利克、卡爾騰布龍納、賽斯-英夸特、博爾曼(缺席)12名絞刑。其他被告被判不等的有期徒刑。此外,德國政治領袖集團、秘密警察和保安勤務處、黨衛隊被宣判為犯罪組織。

  在歐洲盟國探討懲辦德國戰爭罪犯的同時,以美國為首的亞洲盟國也開始認真研討對日處理及戰後的對日政策,其中審判日本主要戰犯是其重要內容之一。在亞洲,審判日本侵略戰爭犯罪的要求是與歐洲聯動的,除了與歐洲達成的共識外,盟國還在一系列國際會議和文獻中表明了戰後懲治日本戰爭犯罪的共同要求。盟國的這一共同意志體現在下列國際文獻中:

  1943 年 12 月 1 日,中、英、美三國政府發表《開羅宣言》,宣布「三大盟國將為制止並懲罰日本的侵略而戰」.1945 年 7 月 26 日,中、英、美三國政府發表《波茨坦公告》,敦促日本立即無條件投降。公告明確表示:「我們無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滅其國家,但對於戰犯,包括虐待我們俘虜的人在內,將處以嚴厲之法律制裁」.

  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向盟國投降。9月2日,日本在投降書上簽字。投降書明確規定:日本將「忠實履行波茨坦公告中的條款」,這當然包括懲治戰爭罪犯的內容。日本宣布投降後,美軍隨後進駐日本,開始對日實施軍事佔領。9 月 22 日,戰時美國政府對日政策決策機構美國國務院、陸軍部和海軍部三方協調委員會(簡稱SWNCC)制定了「在遠東逮捕和審判戰犯」的 SWNCC57/3 號文件,對設立國際軍事法庭審判日本戰犯做了具體規定,並加緊了開設國際軍事法庭,審判日本戰犯的準備。10月18日,美國通知參加日本投降書籤字的中、英、蘇等 8 國,準備在東京開設國際軍事法庭,審判日本戰犯,請各國派遣檢察官和法官參加審判。

  (二)東京審判

  根據日本投降書及 1945 年 12 月 26 日美、英、蘇莫斯科會議的授權,並徵得中國同意,1946年 1 月 19 日,駐日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公布了《設置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特別通告第一號》,宣布根據盟國懲治戰犯的一系列共同宣言、《波茨坦公告》中懲辦戰犯的條款及《日本投降書》,並經盟國授權,發布命令設立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日本戰犯。同日還公布了《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規定法庭將以破壞和平罪、反人類罪和普通戰爭罪控告日本戰爭罪犯。

  從 1945 年 12 月開始,美、英、中、蘇、法、菲、澳、新、荷、加、印度等十一個國家的法官和檢察官陸續到達日本,參加審判。這十一個國家代表了佔世界人口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民,具有廣泛的代表性。

  法庭的起訴是由國際檢察局承擔的。它由參加審判的美國及其他國家的檢察官及其助手組成。國際檢察局實行首席檢察官負責制,美國檢察官基南被麥克阿瑟任命為首席檢察官,代表參加審判的十一個國家負責全面的檢察任務,其他國家的檢察官作為助理檢察官參加檢察工作,一般擔任與自己國家有關的檢察事務。

  法庭由前述十一國派遣的法官、經麥克阿瑟任命(形式上的)後組成。為避免給人以美國獨攬審判的指責,麥克阿瑟沒有任命美國人擔任法庭庭長,而是任命了澳大利亞法官韋伯為庭長。與檢察官的情況不同,法庭的法官地位是平等的,但庭長在審判程序、判決時出現正反票相等及行政事務方面有一定的特權。

  被告名單是由國際檢察局確定的。美軍佔領日本後,分三批逮捕了 118 名戰爭嫌疑犯,其中包括東條英機、土肥原賢二、荒木貞夫、松岡洋右等要犯。國際檢察局的各國檢察官經過反覆討論,從上述嫌疑犯中確定了第一批 28名被告名單,向法庭提起訴訟。後來,由於被告中有2人病死、1人精神失常,被免於起訴,最後判決的被告為25名。①為保證審判的公正,法庭憲章規定給予被告充分的辯護權。據此,被告通過日本政府或日本律師會聘請辯護律師,並組成了辯護團。審判期間,先後有一百多名日美辯護人參加了辯護活動。

  1946 年 5 月 3 日,遠東國際軍事法庭開庭。首席檢察官基南宣讀起訴書,起訴書控告荒木貞夫等 28 名被告犯有共謀策劃、準備、發動和實行侵略戰爭及在戰爭中進行大屠殺和虐待俘虜等 55 項罪行。起訴書在起訴理由中指出:從 1928 年到 1945 年,日本的內外政策是由軍閥犯罪集團制定的,這些政策是引發侵略戰爭,造成世界混亂,使世界和平人民及日本人民的利益遭受巨大損害的原因;被告們共同參與了與德意法西斯共同稱霸世界的陰謀。為實現這一陰謀,他們犯下了破壞和平罪、普通戰爭犯罪和反人道罪,威脅並損害了人類的尊嚴和自由的基本原則。為實現上述陰謀計劃,被告們利用他們的權力或影響,策劃、準備、發動並實行了對中、美等 11 個國家人民的侵略戰爭。他們違反國際法,犯下了屠殺、掠奪、虐待俘虜等野蠻罪行。

  圍繞日本的戰爭罪行,控辯雙方在法庭進行了激烈的曠日持久的大辯論。法庭從 1946 年5月3日開庭,到1948年11月12日閉庭,歷時兩年半之久。11月4日法庭庭長韋伯開始宣讀判決書,歷時一周宣讀完畢。11月12日,法庭宣布了對25名被告的判決。法庭最後判決25名被告均有罪。其中東條英機、土肥原賢二、廣田弘毅、木村兵太郎、板垣征四郎、松井石根、武藤章7名被告被判處絞刑,其餘被告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那些侵略戰爭的策劃者、實行者,終於為其罪行付出了代價。

  紐倫堡審判和東京審判都是在國際社會對懲罰德日侵略戰爭罪行取得共識,並形成了一系列國際法文件後進行的,都是公正的、合法的、經得起歷史考驗的審判。在人類歷史上,這是第一次對侵略戰爭的密謀者、組織者、實施者以公開公正的國際審判,意義深遠。

  二、紐倫堡審判與東京審判的比較

  德國和日本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兩個肇事者,又結有軍事同盟,在戰爭中都犯下了累累暴行,是兩個性質相同的犯罪國。但同時由於第二次世界大戰歐洲戰場的地位要優於亞洲戰場,且德國先於日本戰敗投降,紐倫堡審判又先於東京審判進行,使得紐倫堡審判對東京審判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尤其在法律的適用方面。

  在歐洲,雖然盟國在戰後通過審判形式懲治德日戰爭犯罪的目標是一致的,但如何處罰,特別是適用什麼法律來處置戰犯,盟國之間卻因國家利益、法律體系的不同而遲遲沒能達成一致。在二戰進行中,羅斯福和斯大林主張通過審判、處罰戰犯,擴大政治影響。但丘吉爾卻主張確定幾名主要戰犯後不經審判直接進行處罰,以免陷入漫長的審判,且給戰犯以宣傳的機會。[4]

  在四大盟國達成妥協,同意共同進行國際軍事審判後,1945 年 6 月 26 日,美、英、蘇、法四國政府的代表和法律專家在倫敦召開會議,專門就審判的原則及方式等具體問題進行磋商。出席會議的美方代表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羅伯特·H·傑克遜,英國代表是喬伊特大法官,蘇聯代表是蘇維埃最高法院副院長 I·T·尼基欽科將軍,法國代表是羅貝爾·法爾科法官,其中美國代表傑克遜在會議中發揮了主導作用。

  面對國際上將首次進行的國際大審判,四國代表之間進行了緊張、有效的協商。雖然美、英、法與蘇聯在意識形態上存在嚴重的對立,雖然屬於英美法系的美、英和屬於大陸法系的蘇聯和法國之間在法的理念等問題上存在嚴重的分歧,但在懲治侵略戰爭犯罪、維護國際正義和人類文明、重建世界和平等根本目標上,四國的意志是一致的。因此,四國代表克服了重重困難,終於在 8 月初達成了協議,簽署了《關於控訴和懲處歐洲軸心國首要戰犯的協定》(簡稱《倫敦協定》及其附件《國際軍事法庭憲章》(也稱《國際軍事法庭條例》),為紐倫堡審判的舉行打下了良好基礎。

  《倫敦協定》是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設立的根據,共有七條組成,其核心內容是:

  1. 四國組織國際軍事法庭對戰犯進行審判。戰犯所犯罪行「不存在特定的地域性,不論其作為個人或作為組織或集團成員的身份,或兩者兼而有之而被起訴者,均具有同等性質」.

  2. 規定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為協定的基本組成部分。此外,還規定莫斯科宣言中解送戰犯至其犯罪地國家的決定及盟國的其他審判戰犯法庭的許可權不受本協定的影響。該協定是一個原則性的文件,而具體的審判規程是由法庭憲章規定的。法庭憲章共由 7章 30 條組成,對法庭的組成、審判程序、管轄權和一般準則都做了具體規定,是法庭依據的最直接和最高的法律。

  1. 法庭的組成:法庭由 4 名法官和 4 名助理法官組成,協定簽字國各任命 1 名法官和 1 名助理法官;庭長在4名法官中推選產生,在審判中輪流充任。

  2. 管轄權:犯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即屬於犯罪,個人為之負責,法庭有權審判和懲處:(1)破壞和平罪,即計劃、準備、發動或實行侵略戰爭或違反國際條約、協定或保證之戰爭,或為實現上述行為而參與共同計劃或共謀;(2)戰爭罪,即違反戰爭法規或戰爭慣例的行為;(3)反人道罪,即在戰前或戰時,對平民施行屠殺、滅絕、奴役、放逐及其他非人道行為,或基於政治、種族或宗教的理由犯下的屬於本法庭管轄權內的構成犯罪的迫害行為,而不論其是否觸犯其所在國的法律。

  3. 被告不管其為國家元首或政府部門的負責人,均不能成為免刑或減刑的理由。

  4. 蘇、美、英、法四國各指派檢察官1人,組成調查與起訴委員會,決定審判規則,確定首要戰犯名單,向法庭起訴戰犯;委員會主席由四國檢察官輪流擔任。

  5. 被告有權為自己辯護(也可通過律師)或放棄辯護。《倫敦協定》及其《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的制定不僅為紐倫堡審判奠定了基礎,也在法律的適用上為東京審判創造了條件。

  東京審判於1946年5月開庭,晚於紐倫堡審判約半年的時間。儘管如此,東京審判也還是準備不足,由於日本至少比預計的早半年戰敗投降,戰後對日處理的政策在戰前都還沒有具體化,對具體的日本戰犯的審判,戰前盟國一次都沒有協商過。好在紐倫堡審判早於東京審判舉行,它為東京審判提供了最適時最重要的借鑒。

  7 月,美、英、中三國發表《波茨坦公告》。公告敦促日本立即無條件投降。公告除提出了剷除軍國主義、對日有限軍事佔領、《開羅宣言》的實施、解除日軍武裝、戰爭賠償等要求外,還明確指出要嚴懲日本戰爭犯罪。隨著戰爭即將結束,包括美國在內的盟國的戰後對日政策更加明朗和具體化,剷除軍國主義、進行民主改革、建立和平民主新國家成為盟國對日政策的最終目標,而懲治戰犯無疑是實現上述目標的重要內容和條件。

  8月15日,日本政府接受《波茨坦公告》宣布投降。美國利用其軍事優勢和便利,對日本實施了單獨佔領,並任命麥克阿瑟擔任駐日盟軍最高統帥。美國單獨佔領日本,大大強化了其在盟國對日佔領政策上的地位。雖然戰後盟國設立了遠東委員會為對日政策的最高決策機構,但美國利用其對日單獨佔領,仍掌握著對日政策的主導權。這種局面對其後進行的對日戰犯審判產生了重大影響。

  9月22日,美國政府發表了《日本投降後初期美國的對日政策》,要求對日本進行徹底的民主化改革,肅清軍國主義、法西斯主義,建設和平國家。審判戰爭罪犯無疑將是清除軍國主義影響和侵略精神的重要手段。對此,該文件要求「最高統帥及適當的盟國機關應對被檢舉為戰犯者(包括因對盟國的俘虜及其國民進行虐待而被檢舉者)予以逮捕,付諸審判。對被判有罪者應給予處罰」①。

  此前的 9 月 12 日,美國對日政策決策機構三部協調委員會(SWNCC)通過了「在遠東逮捕和審判戰犯」的 SWNCC57/3 號文件,它參照紐倫堡法庭憲章的規定,對戰爭罪犯的概念做出了明確的界定,為駐日盟軍最高統帥部認定、逮捕戰犯提供了依據。10 月 6 日,美國政府向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發出了劃定戰犯的標準和逮捕戰爭嫌疑犯的命令。

  10月18日,美國國務卿貝爾納斯將《美國關於逮捕、處罰遠東戰犯的政策》的外交備忘錄,遞交給參加日本投降書籤字國的英、中、蘇、澳、荷、加、法、紐西蘭等國駐美外交機構,通知這些國家將在東京進行國際軍事審判,請上述國家提出參加審判的人選,然後由麥克阿瑟從中任命。貝爾納斯還在備忘錄中承諾戰犯的逮捕及審判方式將由即將成立的遠東諮詢委員會討論決定。

  1946 年 1 月 19 日,麥克阿瑟經盟國授權,以盟軍最高統帥的名義頒布了《設置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特別通告第一號》,宣布設立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日本戰爭罪犯。同時還頒布了《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憲章是法庭所必須遵循的「法」.它對法庭的組織、任務、職權和審判程序及管轄權都做了詳細的規定。它由五章十七條構成。其主要內容有:

  1. 法庭應由 6 人以上 11 人以下之法官組成,由盟軍最高統帥任命。法庭庭長由盟軍最高統帥從法庭法官中指定。

  2. 法官有 6 人出席,方可開庭;有過半數的法官出席,即構成法定人數。法庭的裁定與判決,由出席法官的半數表決決定;遇贊成與反對票數相等時,庭長的投票有決定效力。

  3. 被告在任何時期所曾任之官職,以及其行動系執行政府或上級命令,均不能免除其罪責。

  4. 首席檢察官由盟軍最高統帥指派,負責對戰犯的控告、調查和起訴。同日本處於戰爭狀態的聯合國家,各指派一名助理檢察官,協助首席檢察官工作。

  5. 被告有權自己選任辯護律師。

  法庭開庭前,美國檢察官基南和澳大利亞法官韋伯分別被麥克阿瑟任命為首席檢察官和法庭庭長。關於法庭管轄權等方面的規定,東京法庭憲章的規定與紐倫堡法庭憲章基本相同。[5]紐倫堡審判與東京審判、《國際軍事法庭憲章》與《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比較起來,主要有如下相同點和異同點:

  相同點:

  1. 共同的審判目的和理念。無論納粹德國還是軍國主義日本,都是挑起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罪魁禍首,都在戰爭期間犯下了史無前例規模和殘酷的戰爭罪行。懲罰戰爭犯罪,捍衛人類正義,防止新的戰爭犯罪發生,維護世界和平,是紐倫堡審判和東京審判的共同目的和理念。雖然第二次世界大戰的性質具有多重性特徵,①但遭受了德、日法西斯侵略、蹂躪的世界各國人民在審判戰犯的目的和理念上具有廣泛的一致性,這正是意識形態不同、法律體系相異的國家走到一起,共同組成國際法庭審判戰爭犯罪的最重要的原因。

  2. 關於控訴和懲處歐洲軸心國主要戰犯的《倫敦協定》和《國際軍事法庭憲章》,既是紐倫堡審判的法律根源,也是東京審判的主要法律依據。雖然在形式上《倫敦協定》和《國際軍事法庭憲章》是由美、英、蘇、法四國共同制定和頒布的,而設立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和頒布《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則是由美國駐日最高軍、政領導人麥克阿瑟以駐日盟軍最高統帥命令的形式公布的,但兩者在實際內容上並無本質差別。麥克阿瑟設立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命令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都是參照和援引《倫敦協定》和《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制訂的,特別是法庭的管轄權,即以侵略戰爭罪、違反人道罪和一般戰爭罪控告被告,兩者規定基本上是一致的,兩大審判可以說是一脈相承。

  3. 東京審判模式基本上是援用了紐倫堡審判模式。決定美國戰時外交政策的三部協調委員會(SWNCC)在決定懲治戰犯的文件中,明確規定東京審判的模式與紐倫堡審判相一致。

  雖然麥克阿瑟曾力主不經審判,直接懲處日本戰犯,但最終還是在美國政府的主導下,按照國際社會的約定,通過國際審判的形式審判日本戰犯。而且,兩個法庭都基本上按照英美法的程序進行了審判。對於紐倫堡審判的一些重要的法律解釋,東京審判對此也保持了一致性。

  不同點:

  1. 主導權不同。參與紐倫堡審判的美、英、蘇、法四國的地位是平等的。審判期間,所有重大問題,都是四方協商解決的,雖然這種協商是艱苦的。但東京審判卻是自始至終都是在美國的主導下進行的。兩者的差異主要是由於法庭的權力來源不同。紐倫堡法庭的權力來源是四國德國管制委員會,而東京法庭的權力來源是駐日盟軍最高統帥,即紐倫堡審判來自於集體權力,而東京審判實際上來源於美國一國權力。雖然進行國際審判懲罰戰犯是反法西斯盟國的共同意志,且有紐倫堡審判的先例,但與德國被分割佔領的情況不同,日本是美國事實上的單獨佔領,美國也就掌握了對日政策的主導權。東京審判作為盟國戰後對日佔領政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美國的影響。從軍事法庭審判形式的確定到法庭憲章的制定,再到法庭的組成、庭長的任命,乃至嫌疑犯的認定和逮捕,都是美國一手乾的,而不像紐倫堡審判那樣是四國協商決定的。造成美國主導東京審判的主要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美國單獨佔領帶來的有利條件外,紐倫堡審判四國耗費時日的協商帶來的低效率,也是造成美國拋棄紐倫堡審判四國協商方式走美國主導東京審判道路的主要原因之一。

  2. 被告的構成不同。紐倫堡審判的被告基本涵蓋了重大戰爭罪行的領域和責任者,如經濟界及其領導人、意識形態界及其領導人。而東京審判的被告僅限於政治和軍事責任人。像在推動日本侵略戰車上發揮了巨大作用的巨大財閥的領導人、新聞媒體和意識形態領導人,都逍遙法外。

  3. 東京法庭憲章為天皇免予起訴留餘地。紐倫堡法庭憲章和東京法庭憲章相比較,內容是大同小異。大同主要表現在法庭憲章的核心--法庭管轄權是一致的,都被賦予了對侵略戰爭罪、違反人道罪和戰爭罪的管轄審判權以及都規定個人應為戰爭罪行負責、官職不能成為豁免或減輕罪行的理由等。但兩個法庭憲章也有「小異」.其中最為引人注目的是紐倫堡法庭憲章第七條規定:「不論其為國家元首或政府某一部門的負責官員,被告公務上的地位,不應成為免刑或減刑的理由」(著重號為引者所加)。而東京法庭憲章卻沒有這一條。這不是疏忽,而是美國的憲章起草者根據美國政府的指示,為把天皇排除在戰犯之外而刻意安排的。美國檢察官 S·赫茨回憶說,「東京審判憲章的起草者,充分利用了倫敦先輩們的成果,為了避免兩審判在進行中出現重大分歧,盡量忠實地依照了紐倫堡憲章」.但對遠東存在的與德國不同的實際情況,「要求我們進行了一些特定的變更」.所謂特定的變更,為天皇免受審判留下餘地即是其中之一。紐倫堡審判的追訴對象以戰爭罪行的輕重判定,無論職位高低無一例外,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的原則和精神,但東京審判免於審判天皇,嚴重損害了這一法的原則和精神,是東京審判的最大缺陷,也是日後日本否定侵略戰爭責任的重要根源之一。

  4. 法庭的檢察體制相異。紐倫堡法庭的檢察體制是四國檢察官組成檢察委員會,行使起訴等檢察職權。四國檢察官地位平等,檢察長輪流擔任。但東京法庭憲章卻規定法庭只設一名首席檢察官,由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任命,其他檢察官都作為助理檢察官,協助檢察官工作。在美國總統的推薦下,麥克阿瑟任命了美國人基南為法庭唯一的首席檢察官,也就掌握了檢察局的領導權。當然,美國主導檢察局的目的是主導法庭的檢察工作,但同時也有提高工作效率,防止扯皮的目的。

  5. 法官出庭法定人數的規定上有所不同。由於東京審判的參加國與紐倫堡審判的參加國情況不同,東京國際法庭憲章中對法官的法定出庭人數做出了與紐倫堡法庭不同的規定。紐倫堡審判是四個參加國,而東京審判的參加國達十一個之多。如果按照紐倫堡法庭的運行模式運作,十一國地位完全平等,意見一致,則審判必定是漫長的,其審判的效果和意義也會大打折扣。為了防止這一情況的出現,東京國際法庭在憲章的技術規定上,作了一些有別於紐倫堡法庭憲章的處理。紐倫堡法庭憲章規定,法庭由四名法官和四名檢察官組成,法庭進行審理和判決時,四名法官必須全體出席。如果某一法官缺席,由助理法官代理。但是,東京法庭憲章規定,法官有過半數出席即可構成法定人數,可以開庭;出席法官的過半數票可以形成法庭的決定。這一規定對提高法庭審判效率提到了一定作用。而且即使法官達到憲章規定的最低法定人數6人,也還比紐倫堡法庭多2人,不會對審判質量造成太大的影響。①6. 紐倫堡審判注重反人道罪即種族滅絕政策的追究,東京審判則注重破壞和平罪即侵略戰爭罪的追究。由於德國納粹在歐洲實現對猶太人的種族滅絕政策,近 600 萬猶太人慘遭屠殺,這種反人道的種族滅絕罪行成為納粹德國戰爭罪行的重要特徵。所以,紐倫堡審判被判處的 22 名戰犯中,有 16 人被判犯有反人道罪。而日本雖然也犯有南京大屠殺、巴丹死亡行軍等重大戰爭罪行,但與納粹的種族滅絕政策形式有所不同,所以,在判決時反人道罪沒有單列,而是與一般違反戰爭法規罪放在一起進行了判決。但對密謀和實施侵略戰爭罪,東京審判進行了嚴厲的追究,25名被告中有23人被判犯有侵略戰爭罪。

  雖然兩審判存在一些不同之處,且紐倫堡審判更具原創性,東京審判的缺陷更多一些,但從根本上來說,兩者通過懲治戰爭犯罪,防止新的戰爭犯罪的發生,維護世界和平的宗旨和精神是一致的。共同向全世界昭示了侵略有罪,有罪必罰的國際正義原則,共同為人類文明的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這兩大審判在奠定國際刑法的基本原則方面起到了極為重要的作用。1950年12月12日聯合國公布《紐倫堡原則》,就是對戰後兩大國際軍事審判的最好評價。

  三、結語

  紐倫堡審判和東京審判是在特殊的國際背景下進行的,即在德、日兩大法西斯國家嚴重違反國際法,密謀和發動了人類歷史上最大規模的對外侵略戰爭,戰爭暴行之殘酷,人類生命和財產損失之大,曠世未見。因此,兩大國際審判都背負著法律和政治的重任。兩大審判都不是單純的司法審判,也不是單純的政治審判,而是體現了法與政治的有機結合的國際大審判,具有重要的歷史意義。

  兩大審判的政治意義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通過懲罰戰爭犯罪而震懾和防止新的戰爭犯罪的發生;二是揭露德、日的侵略戰爭罪行,警示後人歷史悲劇不能重演。兩大審判向全世界宣告,策劃、發動和實施侵略戰爭是違反國際法的犯罪行為,參與上述戰爭犯罪的個人,都要對此付出代價。它昭示世界,誰膽敢策劃、發動和進行侵略戰爭,不管他地位多高,都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兩大審判的法律意義主要表現在確立了侵略戰爭罪和反人道罪概念,並在戰後國際法的實踐中得到了確認並獲得了進一步的發展,為國際刑法的創建奠定了基礎,這已是不爭的事實。

  德、日發動侵略戰爭,給世界人民帶來空前的浩劫,受到了國際社會的嚴厲懲罰,德、日兩國理應深刻反省,汲取教訓,爭取早日回到國際大家庭中。但是,國際大審判過後,德、日政府和兩國社會對審判的認同及對侵略戰爭的反省狀況卻大相徑庭,結果導致德國比較早和比較好地解決了民族和解問題,而日本卻離民族和解越走越遠。

  紐倫堡審判的受審國德國,政府和人民在戰後深刻反省歷史,積極採取行動,防止歷史悲劇重演。戰後以來,歷屆德國政府領導人,都明確承認德國犯下的侵略戰爭罪行,並表示反省。1970 年當時的德國總理勃蘭特訪問波蘭時,跪在華沙猶太人受害者紀念碑前,向遭受屠殺的猶太人謝罪,是德國政府和人民向受害者悔罪的標誌性體現。為了不忘歷史,德國政府2005 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 60 周年的時候,還在首都柏林政治中心建立了一座碑林,紀念猶太受害者,受到國際社會肯定和好評。

  此外,德國一方面真誠接受紐倫堡審判,同時還主動對漏網的納粹戰犯進行追捕和審判。為追討戰犯,德國檢察機關設立了專門追討戰犯的納粹罪行偵查中心,聯邦議會廢止了追訴戰犯的時效,使漏網的戰犯永世處在被追討之中。紐倫堡審判過去半個多世紀以來,又有數以萬計的納粹戰爭嫌疑犯在德國自己國家的法庭上受審並受到嚴厲懲罰。為了表示向受害國及其人民悔罪,德國還專門立法,長期向受害者進行大規模的戰爭賠償。1999 年,德國還由政府和企業共同出資100億馬克,建立「記憶·責任·未來基金」,向戰爭受害勞工等進行賠償。據德國總理默克爾 2007 年宣布,從戰爭結束到 2007 年,德國已經向國內外戰爭受害者支付了約 640 億歐元的賠償。德國的戰爭賠償已經超越了法律,更多的體現了道德和政治上的意義。二戰結束了 70 年,德國賠償進行了 70 年。這種真誠反省歷史、面向未來的行動,得到了國際社會的認可和肯定,推進了民族和解的進程,使德國較早成了國際大家庭的一員。

  而東京審判的受審國日本,情況卻大不相同。東京審判結束後不久,在押戰犯都被釋放,許多人重登政治舞台,甚至成為日本政黨領袖和政府首腦。日本政界從不認真反省自己的戰爭罪行和戰爭責任,極力否定東京審判,否定侵略戰爭的歷史。日本的國家領導人前赴後繼,不斷參拜供奉著甲級戰犯的靖國神社。[8]①戰後以來,以奧斯威辛集中營為代表的納粹德國的罪行地,成為德國政府和人民反省戰爭、追悼受害人民的重要場所。而在日本,長期以來日本政府的要員和右翼政客經常去的是日本侵略戰爭象徵的靖國神社,每年首相必去的是日本「受害」之地廣島、長崎。中國的南京、菲律賓的巴丹,從來就沒有見到過日本國家領導人的身影。

  為了擺脫侵略戰爭加害者的醜惡形象,日本朝野屢屢發表否定東京審判、否定侵略戰爭歷史的言論,連綿不斷,甚至捏造了所謂「東京審判史觀」加以圍攻。尤其是當今日本首相安倍晉三,更是竭力否定東京審判,否認侵略戰爭的歷史。安倍對東京審判以及戰犯的態度正是其歷史觀的一個縮影。也許是受引導其走向從政之路的戰犯外祖父岸信介的影響,安倍對戰犯有著特殊的情結。從政以來,他從不正視日本侵略戰爭的歷史,熱衷於為日本的侵略戰爭歷史翻案,而其手法之一,就是不斷挑戰東京審判的合法性和公正性。2006 年安倍首次就任首相前夕,就在其首部著作《走向美麗的國家》中,刻意否定東京審判。稱東京審判是「依據事後法進行的審判,是無效的」.對於那些被國際法庭判罪的戰犯,竟以對抗的口氣稱「在國內法上並沒有將他們作為戰犯看待,這是國民的總意願所決定的」.[9]

  不久前,安倍還以自民黨總裁的名義,書面向被東京審判和其他國際審判處刑的日本戰犯表示哀悼。對於戰爭賠償,與前述德國政府積極承擔戰爭責任和進行戰爭賠償的做法相反,日本政府消極對待,竭力迴避。戰後初期,日本僅向東南亞和韓國等受害國支付戰爭賠償約 18 億美元,不及德國向受害者賠償的十分之一[10].而對於戰後大量的侵略受害者個人、團體提出的賠償,特別是慰安婦賠償、生化武器受害者賠償、勞工賠償等,日本政府均消極對待。日本的司法機構也按照政府的意向,一一以「過時效」、「國家無答責」等借口推卸責任。日本政府的這種對待歷史的態度,不僅造成了日本至今不能與被害國達成民族和解,也為日本今後國家的發展方向投下了陰影。如果日本不正視歷史,就不能走向真正的普通國家,也就不會成為國際社會認可的成員。

  參考文獻

  [1] 反法西斯戰爭文獻[M].北京:世界知識社,1955:107,139-140,310.

  [2] P·A·施泰尼格爾。紐倫堡審判[M].國際軍事法庭對首要戰犯審判的紀錄、文獻和資料(上卷)。王昭仁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5:76-77,84-86,130-131.

  [3] 何勤華。導論[M].紐倫堡審判。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2006.

  [4]〔日〕日暮吉延。東京審判與國際關係--國際政治中的權力與規範[M].東京:木鐸社,2002:126.

  [5] 梅汝璈。遠東國際軍事法庭[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8:275,281.

  [6] 羅伯特·H·傑克遜報告[R].東京:法務大臣官房司法法制調查部,東京,1965:598.

  [7] 東京審判指南編委會。東京審判指南[M].東京:青木書店,1989:12.

  [8] 張純如。南京大屠殺[M].譚春霞譯。北京:中信出版社,2013:10.

  [9]〔日〕安倍晉三。走向美麗的國家[M].東京都:文藝春秋,2006:69-70.

  [10] 滿弗雷德·基特爾。紐倫堡審判和東京審判之後[M].呂澍等譯。上海: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201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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