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5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佈的重慶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渝銀保監罰決字〔2019〕29號)顯示,陳波存在利用職務之便受賄的違法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三)項,中國銀保監會重慶監管局對其作出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的行政處罰決定。

經中國經濟網查詢,2008年6月,重慶銀監局覈准了陳波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重慶銀監局公佈的關於重慶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機構開業的批複(渝銀監復〔2008〕132號)顯示,陳波同志具備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條件,覈准其擬任重慶農商行永川支行行長的任職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以下為處罰原文:

重慶農商行永川支行長受賄 遭禁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中國經濟網】 自媒體 第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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