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龔進輝

  昨天,北京消費者協會發布了大數據殺熟問題調查結果。結果顯示,網購平臺、在線旅遊和網約車三大領域成爲重災區。其中,在在線旅遊領域,去哪兒、飛豬均存在老用戶比新用戶預定酒店價格更貴的現象。

  對此,去哪兒、飛豬雙雙予以否認,稱絕對不存在大數據殺熟行爲,對所有用戶報價均一致。後者更是感到無比委屈,稱在線旅行平臺上,同一商品不同人購買時價格不同、同一人在不同時間購買同一商品時價格不同等情況,常被社會誤解爲大數據殺熟,實際上是由於促銷紅包、新人優惠、酒店和航班庫存變化帶來實時價格變動等原因造成的。

  其實,去哪兒、飛豬抵死不認在意料之中。過去一年來,大數據殺熟輿論漩渦持續發酵,在線旅遊行業的攜程、電商行業的京東、外賣行業的餓了麼、網約車行業的滴滴、在線票務行業的淘票票等玩家,均被曝出存在大數據殺熟行爲,官方迴應也是驚人的一致:不存在。

  具體來看,它們的解釋也大體相似,要麼是“價差可能由於日期、支付方式、供應商等的不同而導致”,要麼是“不允許價格歧視,價格不會因人、設備、手機系統不同而不同”。這些迴應貌似有理,但與用戶實際體驗並不一致,無法有效打消他們的疑慮,尤其是攜程,其三天兩頭因被質疑大數據殺熟而上頭條。

  同時,北京消費者協會對於大數據殺熟也給出明確定義:經營者利用大數據技術釆集用戶信息、建立用戶“畫像”,並以謀取利益爲目的,根據用戶“畫像”提供特定(非可選性)商品或服務的損害消費者權益行爲。

  簡單來說,大數據最擅長“精準打擊”,大數據殺熟通常表現爲“最懂你的人傷你最深”,本質上是企業利用老用戶的信任牟利,爲了追求短期利潤最大化,有意消費用戶忠誠度。

  這不僅與人們習以爲常的生活經驗和固有的商業倫理形成衝突,一般而言,用得越多越忠誠,應得到更好的享受,而且用戶被大數據算法給“算計”了,導致消費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等正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觀感極度不佳。

  在我看來,大數據殺熟是否涉嫌價格欺詐不好說,但應屬於價格歧視,很容易踩到法律紅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0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爲。

  讓用戶鬱悶的是,大數據殺熟具有隱蔽性,維權往往面臨舉證難的尷尬。一個重要的原因在於,大數據殺熟是企業內部模式,目前並無統一的互聯網大數據應用協會進行內部監管,企業也不會對外公佈具體算法、規則和數據,一旦被用戶質疑,便會搬出商品型號或配置不同以及享受套餐優惠不同、時間點不同等理由進行自辯,用戶往往不相信,但又無法提供實質、有力的證據來反駁、維權。

  事實上,大數據技術本身是中性的,關鍵在於使用者用來做什麼,而大數據殺熟不禁讓人與“作惡”直接掛鉤,這無疑是一種不明智、短視之舉。要知道,在如今互聯網交易情境下,人們交換商品價格和信息比以往更爲便捷,負面消息的傳播速度更快,帶來的負面影響也大大提升,等到輿論危機爆發後再去“滅火”,重拾用戶信任將無比艱難。

  換個角度看,大數據殺熟只是數據應用的一個方面。大數據時代,如何有效地監管和利用數據,成爲擺在監管部門和互聯網從業者面前的一個重要課題。

  一方面,面向萬物互聯的未來,大數據的深度利用與廣泛共享大勢所趨,無論是通過大數據營銷快速撮合交易,還是依靠大數據分析完善社會治理,數據正極大地改變人們生活;另一方面,野蠻生長是大數據採集的常態,用戶下載一個App需要把通訊錄、照片、定位等開放,幾乎所有信息暴露無遺,而平臺掌握海量數據,對個人生活軌跡和消費偏好可以做到精準打擊,讓用戶在大數據面前無處可藏。

  因此,我認爲,想要遏制大數據殺熟,首先得從源頭抓起,力促數據監管和利用規範化,儘可能減少企業作惡的機會,兩大舉措值得一試:

  一、監管部門或行業機構應明確規定,企業利用數據挖掘到的用戶價值,在使用時必須讓用戶明明白白知道其中有幾種選擇,只要用戶一發現不對、進行投訴後,監管部門就要約談整改,甚至祭出行政處罰。

  二、企業內部建立完善的監管機制,應避免“技術貪慾”,保持克制,構建與大數據發展相適應的消費權利觀念,而非濫用數據權利。比如,企業應當制定大數據使用風險告知書,告知數據使用、分析、實現所具有的風險,讓用戶能夠安心和放心消費。

  只有保證普通用戶數據權利與平臺數據權力間的大致平衡,才能爲大數據的長足發展,贏得更多彼此信任的空間。

  其次,應明確大數據殺熟的判斷標準。北京消費者協會建議,在出臺《個人信息保護法》之前,將數字信息網絡中不斷湧現的個人信息種類納入到保護範圍內,如網絡用戶註冊信息、搜索記錄、定位信息、消費偏好等。儘快出臺《電子商務法》相關實施配套條例,將大數據殺熟行爲列入法律治理範圍之內,並完善《價格法》有關規定,探討是否將大數據殺熟列入“價格歧視”範疇。

  不難發現,無論是規範數據使用還是明確大數據殺熟判斷標準,都必須仰仗監管層面的與時俱進,應儘快完善現有法律法規,對大數據的法律屬性和使用範圍予以規定。

  當然,在監管空白猶在、企業無法自律的當下,面對日益猖獗的大數據殺熟亂象,用戶不能完全寄希望於企業的良心發現,而應努力提高自我保護意識。消費者不僅在購買商品或服務時儘量做到貨比三家,而且要注重照片、通訊錄等個人隱私保護。一旦發現大數據殺熟現象,消費者應及時保存好證據,並向有關部門舉報。

  另外,有數據分析師也介紹了幾個防殺熟的方法。第一、用戶可以進行一些伴隨搜索,故意混淆AI;第二、必要時關掉App數據許可;第三、關掉定位許可;第四、關閉Wi-Fi自動連接等。

  一言以蔽之,治理大數據殺熟等各種“店大欺客”行爲,必須實現監管、企業、用戶三方聯動,而且任重道遠。監管部門應加強相關立法工作,堵住監管漏洞,提高違法成本;平臺應用更多優質服務吸引用戶,並在對大數據進行商業開發時嚴守用戶隱私和商業倫理;用戶則需注重個人隱私保護,對於大數據殺熟發現一起舉報一起。

  當大數據無孔不入,大數據殺熟現象也就層出不窮,你是否曾經歷過大數據殺熟?如果經歷的話,是否相信官方或客服的說辭?反正我不是相信所涉企業的“花式開脫”,在利益面前,“用戶第一”“不作惡”等所謂理念早已被它們拋之腦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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