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被認定為抽逃出資的兩個建議
作者:蘆瑋娜 廣東樂於律師事務所主任 獲取更多精彩內容,歡迎關注廣東樂於律師事務所微信公眾號:樂於律所(ID:leyulawyer),未經授權,禁止轉載。
專欄第 16 篇,全文共 1800 字,閱讀需 5 分鐘。
上一期雞飛煲仔飯跳有限公司關於抽逃出資的問題,引起了眾多正在創業的小夥伴的好奇心,大部分創業者在創業初期財務都不是特別規範,各種沒有套路的轉賬有沒有可能會構成抽逃出資呢?
我們先來看看關於抽逃出資有哪些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二百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二條:公司成立後,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將其出資轉出;
(三)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四)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第十四條 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六條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返還出資,被告股東以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的債權未過訴訟時效期間,其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的股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股東以出資義務或者返還出資義務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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