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家救護協助的費用問題,以前沒有明確的規定,是由國家免費協助救護。有些旅行者,針對國家已經提出的安全警示地區以後,仍然前往這些高危地區旅行。導致安全事件的發生,造成了國家救護費用的存在。使國家的財政受到了損失。針對這一情況,外交部在3月26日,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保護與協助工作條例》草案,公開徵求社會意見。其中規定:

中國公民應當密切關注欲前往國家或已在國家的有關安全提醒,加強安全防範,合理安排海外行程。中國公民在相應安全提醒後,仍堅持前往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的,因協助而產生的費用,有個人承擔。

首先,堅決支持外交部的這個決定!現在有些人生活條件好了,出國旅遊,這很正常。但是如果國家已經做出了安全提示的地區,旅行者執意還要前往,最後導致事故的發生。國家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和幫助本國公民的責任,肯定會對遇險者進行救助。但發生的費用由誰來承擔?毫無疑問,完全應當有這個違反規定者來承擔。因為國家的救助費用,是國家財政支出的。是納稅人的錢,憑什麼一個違反規定者要化納稅人的錢呢?因此,這個錢必須由他個人承擔。第二,違反規定必須要受到處罰!既然規定已經明確,公示不能前往高危地區。出了事情,發生國家救助費肯定是由違反規定者來承擔。這就是一種懲罰和警示。如果任由這幫人滿世界的亂跑,國家不可能天天跟在他後面救他,還要化我們納稅人的錢,那是不可能的!

我們老百姓有了錢,出國旅遊是一件好事情。但出國要講究文明禮貌,要有素質。到了國外,代表的是國家,不要做出給國人丟臉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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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情於理都應該旅行者自己承擔!

於理:國家已經提醒你有危險,你不聽勸阻,執意去,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國家盡到了告知的義務,沒有限制你自由的權利,所以出了危險自己承擔!

於情:一人做事一人當,由於自己的固執加無知造成的傷害由自己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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