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我國擬統一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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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張維胡建輝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今日就《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條例(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向社會徵求意見。送審稿強調,計劃生育工作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財政予以保障,不得與社會撫養費徵收數額掛鉤。

  合規不合程序不予徵收

  送審稿的前身是《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於2002年8月2日發布,並於同年9月1日起施行。

  從「辦法」到「條例」,名稱的變化意味著什麼?起草說明中稱,因本次修訂內容較多,建議廢止《辦法》,制定《條例》。

  蘇州大學教授周永坤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法律位階並未因此發生變化為,因為制定機關均出自國務院。但是條例是對某一方面所做的全面的系統性的規定,而辦法則是就某一方面的具體操作辦法。顯然,名稱的改變意味著這是關於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的更為全面系統的規定。

  實踐中到底應該向哪些人徵收社會撫養費?《辦法》曾將具體徵收標準等授權各省制定,實踐中存在全國徵收情形不一致等問題。

  送審稿明確界定了徵收對象,徵收範圍也因之縮小。送審稿規定,徵收對象為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的公民;對符合政策規定,但不符合程序規定生育的,不予徵收社會撫養費。

  「這就避免了許多地方計生部門為了多徵收社會撫養費,故意在生育審批方面設置重重障礙,導致符合條件的生育人群『被違法生育』」,浙江碧劍律師事務所律師吳有水告訴《法制日報》記者。2013年7月11日,吳有水向全國31個省級計生委、財政廳(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要求公開2012年度社會撫養費總額,2012年度社會撫養費預算,2012年度社會撫養費開支及2012年度社會撫養費審計報告。

  統一徵收標準限制裁量權

  最引人關注的是,送審稿解決了全國徵收標準不統一的問題,相關自由裁量權受到限制。

  送審稿明確了計征基本標準,並規定已生育一個子女,不符合政策規定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對雙方當事人分別徵收計征標準3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多胎的加重徵收,具體徵收標準授權各省(區、市)制定。對違反條例規定,擅自改變徵收範圍、調整徵收標準的,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起草說明,對不符合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徵收標準確定為分別徵收3倍以下的主要理由:一是縮小全國徵收倍數自由裁量空間,避免因自由裁量權過大產生問題;二是與目前全國絕大多數省份的實際徵收標準基本一致;三是充分考慮多數群眾的可承受能力;四是考慮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差異,設置了一定幅度。

  鄉鎮不能受委託決定徵收

  送審稿的另一個突出變化,體現在徵收主體上。

  《辦法》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徵收決定;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徵收決定。

  送審規範了徵收主體,限制了委託徵收許可權。將徵收機關可以委託鄉鎮(街道)作出征收決定修改為委託鄉鎮(街道)開展社會撫養費徵收的調查取證工作,徵收決定一律由縣級計生部門作出。

  「主要考慮徵收社會撫養費對當事人財產權利影響較大,應該由縣級計生部門統一負責。鑒於縣級執法力量有限,可以將調查取證工作授權鄉鎮(街道)。」起草說明中解釋道。

  違反程序徵收行為無效

  比較《辦法》與送審稿,記者發現,送審稿用了大量的篇幅對於徵收程序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送審稿的第十條至第十七條,從立案、調查、履行告知義務、作出和送達徵收決定,以及分期付款和減免的執行等都提出了具體要求,保證程序正當合法。

  相較而言,《辦法》並沒有明確的徵收程序規定,可操作性不強,各地在執行中缺乏統一的程序規範。

  送審稿還進一步明確,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條例》規定程序的,社會撫養費徵收行為無效。

  撫養費不得返還徵收機關

  送審稿規定,落實收支兩條線,確保全額上繳國庫。

  《辦法》規定:「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應當全部上繳國庫,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

  但是,實踐中確實存在一些地方社會撫養費管理不規範,未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規定的問題。

  為此,送審稿進一步明確規定,社會撫養費上繳國庫後,「作為地方預算收入,統籌安排使用,不得返還或者變相返還徵收機關」。同時強調計劃生育工作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財政予以保障,「不得與社會撫養費徵收數額掛鉤」,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此外,送審稿增加了徵收管理透明度,要求主動接受社會監督。送審稿強調,社會撫養費徵收有關規定必須向社會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社會撫養費徵收的依據。

  同時規定,縣級計生部門應當依法主動公開社會撫養費徵收依據和徵收標準,縣級財政部門應當依法主動公開社會撫養費年度徵收總額。送審稿重申,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此外,送審稿還對流動人口社會撫養費徵收主體作出調整,確定由戶籍地予以徵收,現居住地做好相關配合工作。

  吳有水表示,「這也避免了之前對流動人口徵收社會撫養費時,徵收部門互相打架、互相不認賬甚至為了避免被徵收更多的社會撫養費而出現為生育而流動的尷尬局面。」

  本報北京11月20日訊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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