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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编辑室/ 2012-05-03

立法院财政委员会昨(二)日审查烟酒管理法部份条文修正草案,拟对于超量携带烟酒入境的刑事责任排除一般无图利的民众,而改为处以行政罚。财政部与立法委员对此已达成共识,至于文字部分将待朝野协商修正。

财政部部长表示,目前烟酒管理法第46条第4项规定,超量携带烟酒入境将课以刑事责任,如此刑责对于无图利行为的民众过于严厉,且执法上有一定困难,所以拟对于超量携带烟酒而为自行使用的民众免除刑责,改以行政罚。依据财政部所提的版本,民众携带的香烟若为五条以内且未申报时,第二条至第五条香烟,每条罚锾为新台币五百元并没收;而超过五条时,第六条烟开始每条则课处一千元罚锾并没收。

立法委员指出,日前有民众表示海关人员稽查态度随便且有渎职之嫌,财政部在二月份要求海关人员应严格执行稽查作业,形成携带超过五条烟或五瓶酒时,将被依照烟酒管理法第46条第4项移送,被批评为干扰民众。参照财政部95年2月14日台财库字第09500043390号函的意旨,入境旅客携带超量未申报的烟酒,于带货供营利逃避管制的情形时,才依该条规定侦办。

参照入境旅客携带行李物品报验税放办法第11条第1项第1款规定,入境旅客携带酒类一公升、烟卷二百支、雪茄二十五支或烟丝一磅且为自用时,免征进口税。若超出该限制时,依同法第12条第1项本文规定,超出部分则应海关进口税的税则税率征税。又该条第2项规定,该税款未于税款缴纳证送达的翌日起十四日内缴纳时,依关税法第74条规定,照欠缴税额按日加征滞纳金万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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