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问答集

问1:土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该如何得知土地是否为直辖市、县(市)政府清理之对象?何时提出申请登记?
答:直辖市、县(市)政府清查有关地籍后,应公告90日,土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到下列公告处所得知:
一、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
二、土地所在地乡(镇、市、区)公所、村(里)办公处所。
三、土地所在地政事务所。
四、土地登记簿所?土地权利人住所地之村(里)办公处所。但无从查明者,不在此限。
土地权利人应于直辖市、县(市)政府办理清查公告后,始得于公告之申请登记期间向土地所在地政事务所申请登记。所以,直辖市、县(市)政府于98年3月起公告34.10.24以前登记之限制登记、45.12.31以前登记之未定期限地上权及38.12.31以前非以法定物权名称登记者,7月起公告日据时期会社或组合土地,并开始受理申请登记(38.12.31以前非以法定物权名称登记者,系由地政事务所迳为涂销,土地权利人免申请)。其它尚未公告清理之土地则自99年起分年分类清理及公告。

问2:清查地籍后之公告于公告期间,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如发现有遗漏或错误之情事发生,该如何处理?
答:依地籍清理条例第16条第1项及第2项前段规定,土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或相关机构,发现公告事项有清查遗漏或错误时,应于公告期间内,检附相关证明文件向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申请查明。经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查明属清查遗漏者,应就遗漏之土地补行公告90日;属清查错误者,应就更正之土地重新公告90日。

问3:日据时期会社或组合土地,如逾公告之申请登记期间无人申请,届时会如何处理?
答:为澈底清理目前已存在之权利内容不完整或与现行法令规定不符之地籍登记,经厘清权利内容及权属后,应重新办理登记;其未能厘清权利内容及权属者,应予标售或处理。日据时期会社或组合之土地或建物如经直辖市、县(市)政府清查地籍并公告受理申请登记之期间,届期无人申请登记,依地籍清理条例第11条规定,除公共设施用地外,由直辖市、县(市)政府代为标售。另外,如经申请登记而被驳回,且届期未提起诉愿或诉请法院裁判,或经诉愿决定或法院裁判驳回确定者,亦由直辖市、县(市)政府代为标售。直辖市、县(市)政府将代为标售土地价金,储存于保管款专户,权利人自储存之日起10年内,得检附证明文件申请发给土地价金。

问4:列入地籍清理后之公告将来可能会被政府代为标售之土地,利害关系人可否申请提前标售?
答:依地籍清理未能厘清权属土地代为标售办法第3条第1项:「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应依土地地籍清查类别,以整批、分笔方式代为标售。但得视土地实际使用情形,以分批、分笔方式为之。」。次依内政部订颁「地籍清理实施计划」所定期程自100年7月起代为标售「以神明会名义登记之土地未报经本府民政处备查者」及「以日据时期会社或组合名义登记」未能厘清地籍之土地;101年1月起代为标售「土地总登记时登记名义人之姓名、名称或住址记载不全或不符」未能厘清地籍之土地;102年8月起代为标售「非以自然人、法人或 依法登记之募建寺庙 名义登记者,除?明 会、日据时期会社或 组合、祭祀公业外之土地」。

问5:土地总登记时登记名义人之姓名、名称或住址记载不全或不符之土地标售后,或将土地登记为国有后,真正土地权利人可否主张其权利?应如何主张? 
答:权利人自专户储存之保管款储存之日起十年内,得检附证明文件向主管机关申请发给土地价金;审查无误,公告三个月,期满无人异议时,按标售土地之价金扣除应纳税赋后之余额,并加计储存于保管款专户之实收利息发给之。登记为国有之土地,比照前项规定办理。前项期间届满后,专户储存之保管款经结算如有賸余,归属国库。

问6:依地籍清理条例32条规定办理更正登记时,倘登记名义人己死亡,又继承人无法会同连件办理继承,可否由部分继承人申请更正登记?
答:为维护真正权利人权益并达成地籍清理目的,可由部分继承人依地籍清理条例32条规定申请更正登记。

问7: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办理各共有人登记权利范围合计不等于一土地的清查公告后,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如果发现有遗漏或错误的情形发生,应该如何处理?
答:各共有人登记的权利范围合计不等于一的共有土地,经地政事务所清查并由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公告后,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或相关机关,如果发现公告事项有清查遗漏或错误的时候,应该在公告期间内,检附相关证明文件向直辖市或县(市)政府申请查明。如果直辖市或县(市)政府查明是属于清查遗漏的情形,会就遗漏的土地补行公告90日;如果是属于清查错误的情形,会就更正后的土地重新公告90日。

问8:由直辖市或县(市)政府代为标售的土地,已经在公告中,还可以申请暂缓标售吗?
答:土地相关权利人,如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暂缓标售:
一、不服异议调处结果,已在期限内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尚未判决确定。
二、经申报或申请登记遭驳回,已在期限内提起诉愿或诉请法院裁判,尚未确定。
三、标售土地在决标或登记为国有以前,真正权利人依地籍清理条例规定申报或申请登记。
四、其他具有正当理由而且经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同意。
民众如果持有公告地籍清理的土地,应该在决标或登记为国有以前,尽速向土地所在地直辖市或县(市)政府申报或向地政事务所申请登记,或有上列理由,申请暂缓标售,以确保自身权益。

问9:代为标售的土地,什么身分的人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又应该如何办理?
答:依照地籍清理条例第12条规定,代为标售的
土地,其优先购买权人及优先顺序如下:
一、地上权人、典权人、永佃权人(以登记的先后定之)。
二、基地或耕地承租人。
三、共有土地的他共有人。
四、本条例施行前已占有达十年以上,至标售时仍继续为该土地的占有人。
直辖市或县(市)政府代为标售土地以前,依地籍清理条例第13条规定,应该公告3个月,并以公告代替对优先购买权人的通知。优先购买权人应该在决标后10日内,用同一条件主张购买,而且预缴相当于保证金的价款,以书面向直辖市或县(市)政府为承买的意思表示,如果逾期视为放弃其优先购买权。

问10:我想要竞标地籍清理的土地,应该从哪里得知标售的相关消息?
答:直辖市或县(市)政府会将代为标售土地的公告,张贴在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土地所在地乡(镇、市、区)公所、地政事务所及村(里)办公处所的公告处所;另外也可能会在公告之日起刊登在当地通行的一种新闻纸连续3日,或在直辖市或县(市)政府电脑网站刊登公告文30日。民众如果有竞标地籍清理土地的意愿,务必请依上述的处所所张贴的公告规定,参加投标。
 
以上地籍清理问答集由彰化县政府地政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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