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距離觀察「公民裁決團」是如何煉成的

  法律體系的隔膜往往從一個概念或一個稱呼就已然開始。以前只聽說國外有陪審團,因為從事法律職業的原因也見識過國內法庭裏的陪審員,雷同的陪審二字讓人往往誤以為兩者相同或者存在相似之處。然而,這絕對是一種話語隔膜裏的誤會。

  本月美國因密蘇裏州弗格森鎮的白人警官威爾遜開槍打死黑人青年布朗一案,據報載引發小鎮宵禁,甚至波及美國其他一些地方抗議騷亂,其導火索在於白黑之間的種族因素,時間節點在該案大陪審團密蘇裏州的一個大陪審團11月24日作出不起訴威爾遜的決定。為何在此之後,因為大陪審團的決定意味著這個案件因此暫告結束。據VOA的網上調查數據顯示,截止到11月26日,在大陪審團決定不起訴槍殺弗格森一黑人的白人警察這件事上,15.8%的人認為「不公,警察自衛無須殺人,至少是過失殺人 」,59.6%的人認為「公正,不能讓警察蒙冤而流汗流血又流淚」,還有25%的人選擇的是「不知情」。看來,美國陪審團在重大案件,尤其是這些敏感的有關種族的案件中發揮了穩定劑的作用。

  那麼美國的陪審團制度是怎麼回事呢?為何如此廣受爭議、全美關注的案件由一個大陪審團就做出決定性的裁決呢?所謂的陪審團究竟屬於何種機構或團隊以及如何形成的?

  恰在該案做出裁決之前,本月在華盛頓州有一樁兩年前發生的一級謀殺案在法院開庭,我有幸在美國訪學,故抽時間旁聽了該案,特別是親睹了「陪審團」的遴選過程。其中在正式的開庭審理(Trial)之前,法庭花了兩天半的時間,從100名候選陪審員裏選出了14人組成「陪審團」。在這三天時間裡,我們有機會新眼目睹陪審團的整個過程,還有一個在該法院工作21年退休的老法官的指點和陪同,感謝他讓我們隨時可以請教;至為難得的是,在老法官的引介下,我們也有特別的機會與法官做一個短暫而又難得的交流訪談。

  由此近距離觀察、耳聞目睹的陪審團形成過程,我有許多新的認知與體驗,分享出來。

  擇其要者,主要有以下四點。其一,法庭的格局。其二,「陪審團」的性質與地位實為「公民裁決團」。其三,審案之前,先審「裁決者」。裁決者由被審者選擇與排除。其四,裁決者的考量與運行機制非常之細,運作成熟、細緻已到無法想像。

  先談法庭的格局,一進法庭,第一印象就是法庭設置的格局與中國大不相同。此次我們在選擇「陪審團」的兩天半里用的是一個很大的法庭,可容納約四五百人旁聽。進入法庭,正面是三排從高到低排列的三排法官座椅,最高一層的桌椅為法官座位,第二層為三位法官助理座位,一位負責記錄,一個負責展示和記錄證據,一位負責引導陪審團、法庭禮儀、話筒傳遞等事務。第三層電腦放置,備用。

  法官階下,左側有三排椅子,每排可坐6-8人,為陪審團成員區域。法官正面,階下,有兩張長桌,每張可坐三人,以法官為準,左為被告及其律師;右為控方律師團隊。被告雖為一級謀殺案件犯罪嫌疑人,但身著便服,神情自然,坐於左側其兩位律師身旁,手拿筆紙,時而記錄、時而傾聽,一言不發,全交由律師代為發言。如不細看,則外行甚至看不出其為被告,只在休息時間,兩位站在法庭內側門口的法警上前,被告則自覺雙手背在背後,任由警察戴上手持,夾在兩個法警中間走出法庭。

  臺下觀察席為木質長椅,篤實厚重。百餘名候選陪審員即端坐中間,旁聽觀眾坐於兩側。只其中一位年老的候選陪審員,編號為100,因為耳朵聽力不好,轉而坐於旁聽席的第一排,後來甚至由法官助理取來助聽器給他使用。陪審團候選人皆不稱呼姓名,從1-100編號,以Juror 加編號相稱,這是因庭審時被告在場,對於陪審員個人信息的一種保護。

  其二,陪審團的性質和地位「公民裁決團」。

  上面說的格局中座次不同,更有一面在於人們坐的朝向很特別。在選擇陪審團(Selection of Juror)時,法官、被告及其律師、控方律師等均面向觀眾而坐,也即是面向候選的陪審團而坐。再加上主要的內容皆圍繞從100位候選中選擇出14到16位正式陪審員(實際做出裁決通常為12人,其中本案是選出14人,多出兩人為避免裁決員臨時生病或不可抗力缺席所備,屆時會隨機從14人中抽選12人做最終裁決員,但14人皆全程參與庭審。)。所以,我最大的感受可以概括為,審被告之前先審「裁決者」。為何有此一說?

  原因在於,其一,陪審團實為「裁決團」;「Jury」實應譯為「裁決團」而非「陪審團」,「Juror」實應為裁決者,而非陪審員。選出來的與法官審案的這些人員,他們就是負有職責做出裁決的人,他們就是來判定最終罪名成立與否的人,他們是真正的裁決者。他們沒有絲毫「陪襯」之意。以下本文就改稱陪審員為「裁決者」,陪審團為「裁決團」,以正視聽。

  當然,他們主要負責罪名是否成立,相當於事實的判定;法官因為素業有專攻的原因負責法律的判定,繼而會給「裁決者」以協助性的依法「指令」(instruction),包括建議「裁決者」在法院如何保持公正、正當的行為,哪些證據在法律上可以予以認定或不能予以認定,律師的哪些抗議認可或不認可等等,這些在裁決團選擇出來以後,法官就會作出詳細的解釋與說明。然而,從法庭禮儀、法官的語氣也都能看出來,裁決者們是真正的裁決者。每當需要裁決團入場或退場時,法官助理就會要求,全體起立迎接裁決團入場或退場,連法官也不能例外。這種起立的方式,法官也會享有,但是因為退場時裁決者總是先於法官退場,故而也是法官起立目送裁決者在法官助理的引導下離場進入專門的裁決室(Juror room)。

  其三,裁決者由被裁決者選定,審被告之前先審裁決者。

  正如現代國家治理中的統治者經由被統治者同意乃是其特徵之一,現代司法體系中,裁決者由被裁決者選定同意也有其不可估量的價值。讓我感觸更深的是,裁決者的選擇過程真有點象是在審被告之前,先行審一下裁決者的味道。

  候選的100名裁決者通常是法院根據公民或申請駕照的公民中隨機抽出,然而,如何從100名裁決者中篩選出14或16人做為裁決團,卻花了兩個半天時間。主要經歷了三步曲,其一是法官主持下,由法官進行現場提問與回應;主要關於裁決者的工作、經歷、能否勝任裁決等;第二步是由控辯雙方進行詢問,各方至少有30分鐘進行有針對性的提問與交流;第三步是在法官主持下,依次選擇候選人坐上裁決團席位,然後由控辯雙方輪流排除人選,直到14人(本案選擇14人)席位人滿,並且雙方也都不再提出排除人選。

  在整個過程中,對於裁決者,法官或控辯雙方的提問五花八門,但主要圍繞著裁決者能否做為一個公正的、有能力勝任本案裁決的裁決者進行。例如,(1)候選裁決者是否聽說過本案的情況;(2)是否與本案的法官、被告、雙方律師、裁決團候選人之間認識或成為親密朋友,以及親密到何種程度,是經常交流還是偶爾聯繫等;(3)裁決者本人、家屬、親密朋友是否受過刑事控告、刑事處罰、或正在監獄服刑等,本人對於這些經歷的看法及其影響;(4)是否曾在刑事案件中做過證人;(5)是否在刑事案件中做過裁決者;(6)是否有過與法律有關的培訓;(8)是否有能力獨立做出判斷,是否有困難聽從法庭的指令;等等。問題繁多、細緻,而候選的裁決者也會如實回答,接受法官、雙方律師的再三盤問與交流。

  在篩選裁決者的過程中不吝於是一場生動、現實、直觀的法治公開課。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辯方律師在輪到自己與候選裁決者交流時,提出兩個略帶普遍性、頗具法治意義的問題。其一,刑事案件中,裁決者們是審理案件還是審理人?(Judge a man or case ?)辯方律師在聽取候選裁決者正反不同意見之後,提出交流的結果是Case,按照法律裁決者的職責就是就本案的被告在本案中是否構犯罪的事情進行判斷,而不是判斷這個人品如何。其二,刑事案件中,由誰來證明被告罪名成立?在聽取候選裁決者們紛紛發表結合自己經驗與親歷的意見之後,辯方律師再次將無罪推定的法治邏輯種在裁決者的心中。

  不僅如此,從整個裁決團的篩選過程的程序、內容、結果來看,裁決者的考量與運行機制非常之細,運作成熟、細緻已到令人驚嘆不已的地步。舉幾例以說明。

  例一,在選擇出裁決團後,法官特意對裁決者作了長達半小時左右的提示。其中甚至明確到裁決者能否用法院的洗手間這樣細緻的行為問題。為避免裁決者與被告、證人、律師以及法院裏的其他工作人員接觸,建議裁決者在每次休庭以及在法院期間,盡量不要用法院的公共洗手間。

  又如,裁決者包括候選裁決者在休庭後,法官建議直接坐電梯下樓回家,然後自便。回家後亦需不看或少看與本案有關的新聞報道,任何與此有關的電視、報紙、網路新聞,法官都建議裁決者不再接觸,以免受到新聞幹擾自己的獨立判斷。

  再如,裁決者如需在聽審時作筆記,一是隻可用法庭書記員專門在裁決室裏集中時發放的專用筆和紙,聽審時可以作筆記;二是筆記不能帶回家,也不能相互傳閱,不能給其他任何人看。

  再者,關於裁決團裁決案件的公開性與個人隱私保護也有較為細緻的辦法。

  法庭保護裁決員們的個人信息,前述已經提過,裁決員們從候選時起以「Juror+編號」相稱,隱去個人姓名;只有在裁決員們回應法官問題時才會自主自願提及自身職業,例如有的候選人提及自己工作是專利律師、公司職員、軟體設計師、FBI等不一而足,意在說明自己的工作與法律認知的深淺。

  法庭審案面向公眾與媒體完全開放。所有人進入法院只需過安檢,我們雖身為外國人,一不要求出示護照或身份證明,二也未曾要求聯繫政治處等部門(想來可能在美國並不存在)。法庭開審期間,媒體攝影、拍照、記錄如常,只是按要求編輯時需將陪審團的照片省去,不得出現。

  「裁決團」為何能得到公民的信任?為何司法裁決有信心、有能力成為守護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底線?這些,在親眼目睹了裁決團的形成過程的我們,或者親歷了選擇裁決團過程的人們心中都自然有了答案,自然建立起了牢不可破的自信心。這種自信,是對文明與公正的信心,也是一種幾乎年年月月在法庭反覆上演的關於法律、裁決、正義與法治的公開課與實訓課。

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博士後研究人員/美國華盛頓大學訪問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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