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傑:廣強律師事務所金融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定義中,「公眾」就是指不特定的對象。

2.公眾,就是出資者是與吸收者是沒有聯繫的人或單位。

3.因此,向親朋好友吸收存款的和在範圍內部集資的,不成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因為出資者和吸收者是有關係的人或單位。

4.如果是在親友、老鄉、熟人間集資,即便約定了還本付息,一般可以看作民間借貸行為。

5.民間借貸的特點就是「先認人,再認錢」,不認識的錢不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就是反過來,先認錢,再認人,甚至不認人。

6.典型的無罪案例就是,江蘇省高法在審理張勇、周賢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中,法院通過再審認定,被告人以個人或工廠的名義分別向不同的親戚、工廠職工、同村村民以高息等方式籌措資金,其行為不屬於「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不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不特定對象」的構成要件,不應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改判被告人無罪。

7.此案無罪最重要的關鍵就是「分別」,被告人不是通過向社會公開發出借款需求或口口相傳的方式借款,而是一對一的借款。「分別」一詞很大程度上證明了被告人與借款對象之間的私人關係,借款屬於一種資金互助行為,而非資金買賣,即所謂「先認人,再認錢」。

8.無罪案還有么?還有。

9.更有意義的無罪案例,還有福建林金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和上海吳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在這兩個無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宣傳手段是通過當面溝通和電話一對一交流向借款對象提出借款,被告人和借款對象都有一定的社會關係基礎,如朋友、同村村民等,範圍相對固定、封閉,不具有開放性,雙方有借據、擔保合同等民間借貸常有的文書。

10.這種借貸,如果集資人還不起了,也會無罪?

11.是。這兩個案例里,即使被告人最終因經營不善導致部分借款無法歸還,造成了表面上的社會危害,但依然獲得無罪的判決。

12.還有很多民間借貸互助行為被控非法集資,不用到法院階段,在檢察院階段,就被不起訴處理的無罪案例。

13.法律依據如最高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

14.但是,出資的社會公眾中如果偶爾包含親朋好友的,不影響這個罪名的成立。

15.典型的有罪案例就是先認錢,後認人

比如福建省龍岩市張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沈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被告人都沒有通過一對一的方式分別借款,而是在村民、親友群體內發出一個需要借款的信息,相當於古代在城門口貼了個借錢告示,然後讓村民、親友通過口口相傳的方式,散布其融資需求。

16.這種行為,就突破了被告人的人際交往圈,借款的原因不再是親友間的互助,而是較純粹的資金運營和交易,如果達到一定數額,即使其將借款用於生產經營,也對國家的金融秩序造成了一定損害。因此,就可能構成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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