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功秦:清末新政中的保守主義思潮

原標題:清末新政中的保守主義思潮——立憲運動百年的反思

1905年至1911年的清末籌備立憲過程中,清末立憲派與立憲緩行派之間一直存在著相當激烈的思想論爭。清末立憲運動中的緩行派的思想觀點,在中國近代保守主義思潮中具有相當重要的地位。本文所涉及到的立憲緩行派,主要是一些對預備立憲思潮持批評質疑態度的官紳人士。從後發展國家早期現代化這一特定視角來看,立憲緩行派的思想遠非「文化守舊,思想落伍」一語可以概括。他們認為,由於中西文化、社會和歷史條件與環境存在著巨大的差異,簡單地仿效西洋憲政,將會對中國的變革,對現體制下的秩序穩定與社會整合帶來嚴重的不利後果,因而他們主張推遲預備立憲,在新政的現階段,主張以加強開明主義的君權,發展實業,開展新政為目的。他們並不否認西方文明在許多方面的優點,並在原則上也認為,西洋的立憲政體的文明程度確實優於中國現行的專制政體,他們甚至也並不反對中國未來走立憲之路。他們中的一些代表人物,例如於式枚、吳壽等人,有過數次出洋考察的豐富經歷。他們對西方和日本的政治和社會情勢的瞭解和認識程度,與那些積極提倡立憲的人士相比,可以說是有過之而無不及。換言之,他們的觀念和價值態度實際上已經相當現代化了。事實上,庚子事變以前那種極端守舊的頑固派,在清末新政時期已經被迅速邊緣化了,而且此類頑固人士也很少在新人云集的報刊上去發表自己被人們視為不合潮流的觀點。對立憲運動持批評態度,並在報章上發表文章闡述己見的,大多數是此類立憲緩行派。這些立憲緩行派可以說是中國早期現代化過程中的保守思潮的主力。

實際上,立憲緩行派與立憲派之間進行的思想論爭,反映了後發展的傳統國家在政治現代化過程中存在的兩難矛盾與困難問題,研究這種思想論爭,對於進一步認識制約中國早期現代化過程的內在矛盾和困難,對於更深入全面地思考後發展國家走向憲政與民主所面臨的文化、社會與經濟矛盾無疑有著重要的歷史啟示。下文試圖考察新政時期保守派對立憲思潮的批評言論,以此來展示中國保守主義思潮的一些基本思想內涵,並通過對近代保守主義的思想考察,來分析中國現代化面臨的一些問題。

一、清末立憲保守主義的開明專制論

立憲派認為,立憲在民眾中所激發出來的政治熱情以及對國家的向心力與凝聚力,乃是使中國擺脫危機的希望所寄。中國需要的是立憲政治,而不是已經失效的專制政治。

而清末的立憲保守派人士則認為,從中國的現實條件來看,實行開明專制要比實行「華而不實」的立憲政治更為合適。他們認為西洋的民主立憲,適合於西洋專制過甚的病症;中國面對的實際問題,對於實現富強而言,並不是「專制過甚」,而是國家權威不足,無法應對民族面臨的各種內外危機。對於中國這樣一個千孔百瘡的國家,分權化的立憲並不是對症良藥。中國首先需要的是用一種振作的君權,來應對官僚體制的窳敗、國防的脆弱和民間的困頓。

江西道監察御史劉汝驥可以作為主張這種觀點的代表人物。他認為,「歐洲百年前,其君暴戾恣睢,殘民以逞,其病蓋中於專制,以立憲醫之當也。」而中國的情況則是,「官驕吏窳,兵疲民困,百孔千瘡。其病總由於君權之不振。何有於專,更何有於制?」既然中國與西方各自的「病脈」不同,「彼曰立憲,我亦張皇其說曰立憲,是猶醫者不尋其脈理,不察其癥結,見萎弱之病夫,施以猛烈之劑,奚其可?」劉氏實際上指出在中國處於積貧積弱的情況下,只有通過加強「開明專制」型的權威政治,通過集中的國家權威的主導與監護,才能得以解決中國長期以來存在的「官驕吏窳」的問題,如果用分權制衡的立憲來解決中國的「驕、窳、疲、困」,則無疑是開錯藥方,南轅北轍。劉氏的結論是,「政無新舊,惟順乎民情,學無中西,惟求諸實事。」

其次,立憲緩行派還從中國國民的智識準備條件來說明,當下中國需要的是開明權威政治,而不是民主立憲。陸宗輿在1905年8月發表於《晉報》的「立憲私議」一文中認為,由於中國國民的智識程度離立憲太遠,故主張現時期只宜推行開明專制。「使得一二聖君賢相,專制一二十年後,徐議憲政以為幸。」在他看來,並非加速立憲就一定會導致富強,因為「西班牙之弱,埃及之衰,波蘭之亡,皆有立憲之歷史者也。」

他們還認為,世人所說的「日本明治維新是立憲改革」這一斷言根本上是不能成立的。陸宗輿就指出,明治維新以前,庶民只知有幕府而不知有王室。而明治的中興正是以德氏奉還政權開始的,此後,大小政令自天子出,從而使治內治外之法權有條而不紊,而議院、國會是遲至十年二十年以後才召開的。正是在這個意義上,「雖謂明治為專制之君可也。」正因為如此,他還認為,普魯士與日本的立憲並不是一般意義上的立憲,而是「乘戰勝之餘威,實非通行之定製」。這位立憲保守派實際上相當準確地判識出,明治維新推行的是集權的「專制政治」,而決不是「民權政治」。因此,決不能把日本作為中國應實行分權立憲的例證。

二、社會危機條件下不適宜推行立憲政治

立憲緩行派與立憲派之間的另一個根本分歧是,中國能否承受立憲所帶來的消極後果。立憲派顯然認為,在中國面臨日益深重的外部危機的情況下,立憲可以爭取人心和穩定人心,擴大社會各階層的政治熱情和對國家和現政權的效忠,從而形成君民一致的團結精神,他們認為,只有這樣的羣策羣力,才能擺脫民族危機,並使中國日臻富強之境。與此相反,立憲緩行派則認為,在當前的條件下實行分權立憲,不但不能使民眾團結在君主與國家之下,反而會導致國家的分崩離析。出使德國考察憲政大臣于式枚就是其中的具有廣泛影響的代表人物。他特別以法國革命作為例子,來說明立憲對中國可能具有危險。他指出,「法國則當屢世苛虐之後,民困已深。欲以立憲救亡,而不知適促其亂。」這是因為,危機的局勢會使社會在如何解決危機的問題上,出現越來越尖銳的矛盾與衝突,立憲將反而使各種水火不相容的政治分歧表面化,這無疑是火上加油。他指出,「各國立憲,多由羣下要求,求而不得則爭,爭而不已則亂。」「定於一則無非分之想,散於眾則有競進之心。其名至為公平,其勢最為危險。行之而善,則為日本之維新。行之不善,則為法國之革命。」于式枚認為,中國立憲改革可能造成的最大危險是,政府與國家的權威將因立憲條件下的民眾的幹預而失落。「自辛丑始昌言變法,自丙午遂定議立憲,其初心本於望治之切,其流弊乃漸失許可權之分。橫議者自謂國民,聚眾者輒雲團體。數年之中,內治外交用人行政皆有幹預之想。來日方長,堅冰可懼。」于式枚的這種判斷,還基於他對中國民智和知識能力和教育程度的認識和由此產生的不信任。他認為,「教育未能普及即予國民以參政權,最為危險。」用政治學的術語來說,在清廷的權威已經日益削弱的情況下,立憲就導致政治參與的急劇膨脹,引發社會動蕩與政治失控。這顯然並不利於中國進步。

三、外來制度必須與本國風俗融為一體才能立足

一般主張速行立憲的人士都認為,由於中國開明的士大夫不乏其人,一旦推行立憲,不怕沒有勝任的議員。然而,1907年1月,《時報》上一位立憲緩行論者卻認為,中國士大夫根本上是否具有在立憲政體中擔當議員的政治能力,是大可懷疑的。他指出,雖然中國的士紳是翹然秀於大眾之上的知識階級,但長期伏於專制政體之下,沒有幹預時政的機會和條件,除科舉利祿之外,沒有其他志向,他們所精通的只是詞章訓詁之學,對於民生之利弊,國勢之強弱,優勝劣敗不可逃之公例,幾乎一無所知,這種無政治的閱歷和訓練的人一旦付之以國家的重任,必然導致「僨蹶敗事」的危險後果。由於士大夫沒有真實的閱歷,往往容易「激於情感,一往而不知所返,則其所持政論必有偏宕,而不得其中。適以僨事者有之。」因為憲政之可貴在於「在下之人能接受其分與之政權而善用之。」而中國的一般士民顯然並沒有這方面的經驗。

這位論者還認為,大凡一種學說從外邦輸入,「必經其國之有經驗有學識者,熟察而同化之,使新理想與舊風俗有對病發葯之效,而無扞格不入之憂,斯能應用之,而不至為害於社會。」「我國沈痼之疾,種之二千年,……使立憲之知識不先輸入於國民之腦中而深喻其利弊之所在,我恐政體變而國民之心理猶未能與之相應而俱變,未得利而害先見而未可知也。」這位不署名的作者最早提到中國近代士紳是否有在立憲政體下參與政治的能力的問題。他認為,一種外來的制度要在中國取得成效,還需要進行一番「同化」的過程。從而使新制度與舊風俗得以融為一體,纔有可能。但這位作者仍然認為,建立各種研究憲政的學會和組織,切實考察和了解西方憲政的性質和特點就可以解決這種困難。

在闡述中國立憲與傳統文化的關係時,他們認為,一個民族在長期歷史中形成的教政習俗,是一個相互依存的有機整體。他們反對完全拋棄已有的舊法,而主張在舊法與新法之間尋找結合點。于式枚還特別提及德國皇帝接見中國欽使孫寶琦等人時告誡中國人的話:「憲政紛繁,須詳細推求,且慮未必能閤中國之用。選舉法尤未易仿行。在中國因革損益,自有權衡,合者行之,不合者置之」另一位立憲緩行派人士在論及中國的傳統政教的作用時也指出,「我國家以專制之教行專制之政三千餘年,教政相持,極為周密,其事非常識所能窺,若不統計全體如何,漫改其一二,以為文明之形象,……此如一大機器廠,其緒機彼此相維,以成所製成之一物,若有不知此學之人,漫然改其一二,而又強迫以行,非停止即炸裂而已。」這位作者顯然已經樸素地認識到中國文化與西方文化各自都是在不同的歷史條件下發展起來的社會有機整體,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他還認識到,這種社會有機整體內部各種政教因素的相互依存的周密性,是常人的知識難以認識清楚的。因此,簡單地漫不經心地仿效一二種西方制度,將會導致如同停止機器運轉甚或炸裂機器一樣的嚴重後果。雖然作者並沒有能進一步指出如何解決這種基本的難題。但他卻與西方保守主義的經驗論立場有相通之處。西方保守主義者正是從經驗論哲學的立場,來批判理性主義認識論的僭妄性的。在他們看來,舊法雖然有許多不合理的地方,但它們畢竟是一國民俗進化的自然結果,不可能也不應該完全拋棄。然而,舊法中確實有著許多不合理的地方。如何解決這一個矛盾?他們認為,最為恰當的做法是,取舊法中合用者,使之為大眾所通曉。

立憲緩行派還進一步論及,要使立憲在中國取得成功,也必須籍助於舊有的制度與權威形式對社會人心的約束作用。御史趙炳麟在1906年9月的一份奏摺中認為,立憲勢必擴大地方的許可權,並裁撤中央對地方行使監督的臺諫和監司。而在「郡縣貪暴,民受其虐,今已甚矣」的情況下,「臺諫之職罷,疾苦無由上聞,監司之官裁,冤抑又無從上訴,雖有高等裁判,然郡縣離省城數千里,離京城數萬裏,鐵軌不通,輪舟不到,……民雖欲赴京門而訴之,何從上達耶?是流弊必至虐民。」正因為如此,立憲的目的本在於尊君保民,而其推行的後果卻變為陵君虐民,海外革命派必將利用這種情況「陰行其革命之術者。」

趙炳麟提出的核心問題是,舊的專制政體下的約束機制由於憲政改革而人為地予以取消,而立憲政體下的約束機制又一時無從建立起來,其結果將會導致君權與民權均無法實現,立憲專制變為大臣專制。

實際上,趙氏已經涉及到新舊政治體制轉變過程中出現的制度失範脫序問題。趙氏認為,要避免這種後果,一方面,應採取「使地方組織完密,逐漸組織下議院」的方式。通過這種逐漸培植地方自治組織的方式,來形成對郡縣權力的約束能力。另一方面,應籍助於傳統體制下原有的約束機制,作為預備立憲的基礎。他把這種傳統的「因名核實」的約束機制分為六個方面:通過「正紀綱」來馭大臣,信賞必罰,使大臣不敢為私,養成人民公德;通過「重法令」來「綜核名實」,養成國人之守法心;通過「養廉恥」來培育「臣民高尚特立之志」和立憲國民的「篤實」「廉靜」人格精神,以此來杜絕「泄沓」「苞苴」的習性;通過「抑幸進」「懲貪墨」、「設鄉職」來約束官吏和國民的行為;只有在此基礎上,立憲纔可能正常的實行。

四、中國必須培育立憲的「遠因」與原動力

立憲緩行派之所以認為中國的立憲必須採取長期漸進的方式,其主要原因是中國與西方國家立憲的一個重要區別是缺乏立憲原動力。

光緒32年8月,即清廷發布預備立憲詔旨以後一個月,一位作者在《東方雜誌》上發表《論立憲預備之最要》的文章。提出一個頗值得注意的觀點,即中國的立憲要求並沒有西方歷史上的立憲有遠因作為自己的基礎。這位作者認為,西方各國的立憲,均先有某種「主動於立憲之始者」作為立憲運動的原動力,這種原動力「磅薄鬱積,蓄之數十年,而憲政始立。」作者指出,西方憲政的建立,實際上只不過是這種「數十年所造之因,結其果而己。」無論法、美、德、日,均是如此。而這種情況在英倫尤其典型。英倫的憲章源於古老的習俗。千百年來,盎格魯撒遜民族正是依靠這種習俗休養生息。在他們看來,立憲的動力是「因」,立憲只是基於這種「因」的「果」。此外,另外一位作者也以同樣的方式指出,「夫立憲者一種方法之謂也。東西各大國之所以優勝者,先有優勝之程度,有優勝之精神,根本既立,而後採用立憲制度。是則立憲者不過達其目的之手段而已,見諸施行之方法而已。」

立憲保守派認為,一個沒有立憲的原動力或「遠因」的國家,卻把西方的立憲政體,也即西方的「遠因」所結成的「果」拿來作為實現國家「富強」的原因。這種「以果為因」對中國立憲政體的建立和運行,將會產生人們意料之外的不利結果。他們認為,有原動力的立憲,由於國民政治能力已發展成熟,從而形成對專制政權的「正當之要求」,而中國的立憲運動沒有社會內部經濟上的原動力,中國人則是由於外界的刺激,而並非由於「民力之膨賬」。換言之,中國立憲並不具有內部的動因。「是固震驚於憲政之虛名,而非洞徹憲政之精髓也」。

如果一個國家並不具備某種特定的條件,而僅僅想當然地以「立憲」作為強國的方法,立憲就未必起到人們所希望達到的目的。「若雲一用立憲之法,立成富強之國,吾未敢信。」

作者比諭說,這正如庖丁解牛,牛刀固然是解牛必須的工具,但以為只要有了牛刀,則牛就必能剖解一樣,這完全是荒謬的。作者認為,「今紛紛言立憲為圖強良法,其說未誤,以為立憲而即可強國,而不求其所發能立憲之故,僅責之以立憲兩字,則大誤者也。」

正是基於這種理由,這位作者特彆強調立憲應有國民程度上的和議員資格上的種種準備。這篇文章認為,由於中國社會的窳敗,民智的幼稚,中國國民與立憲各國國民的教育程度相距甚遠,中國立憲的預備應從兩個方面入手。首先是普及教育以期養成國民資格。其次是先立地方議會以培育國民的政治經驗。

緩行派一般都主張通過建立某種中介性的制度,如地方自治、發展教育、普及國民法律知識等等,來造就國民的新的風俗和習慣,發展國民的政治能力,以此「由卑達高」地構成憲政的必要條件和實行憲政的基礎。而這些中介性制度要達到實質性地改變國民素質和知識水平,則是緩慢長期的,就決定了推行立憲政治的漸進性。

緩行派特彆強調地方自治對於培養國民議政與參政能力的重要性。例如陸宗輿認為,「由於中國國民之程度甚低,不能不講施行之秩序,考德國當十八世紀初,其列邦皆先立省會,以開國會之先聲,而地方自治制度者,尤為使民練習政事,與聞治道之法。」他以山東的紳董會和山西的鄉社為例來說明中國已經有了良好的開端。他指出,「凡一切地方之鄉團保衛、小學教育、清查保甲、徵兵準備以及道路水利衛生等政,無不可一任紳士辦理,因地制宜,費省情熟,而事易舉。」在這種地方自治通行的情況下,「鄉政風行,民智大開,然後有立憲國國民資格而可與議,國家大政,此為之序也。」

應該說,緩行派對於立憲原動力的認識,是一種相當具有思想深度的認識。立憲保守派認識到由於中國立憲原動力不足,這就影響到了立憲所需要的民智不足。他們不能想像,立憲可以在民智不足的情況下可以獲得成功。他們反對激進派那種觀點,即民智可以而且只有通過憲政的建立才能得到提高。認為那是「倒因為果」。

另一方面,他們並沒有意識到,教育與通曉若干法律知識,決非立憲的充分條件。事實上,西方憲政制度所要求的民智具有遠為廣泛的內容。其中包括契約性的人際關係的長期浸淫下所形成的民主文化和價值共識。正因為溫和派士紳缺乏這種對立憲條件的複雜性的認識,他們往往簡單地認為只須普及教育,加上若干興革措施,立憲的時機也就自然水到渠成。在某種意義上,相當一部分溫和的立憲派人士與激進派相比,只是對立憲條件的簡單化的理解程度有所不同而已。

正是基於立憲條件生長的緩慢性,他們認為,只有漸進才能使立憲成功,于式枚從普魯士與日本立憲的成功經驗來說明這個道理,他指出,「查日本維新之初,最先整理行政與司法制度,其次整理地方行政制度,後八年乃設元老院及大審院。後十四年乃發布開設國會之敕諭。……越二十年而後頌行憲法。蓋準備如此其精詳,而憲行如此其遲迥」。他認為「以為立憲即可實行,並不審東洋之近事,冥行燥進,尤有害於治安」他批評立憲激進派對西方立憲的由來與實際不求甚解,「今之言事者,醉心西法,但知立憲為美名,以為惠而不費,又不勞而永逸者也,言之易而行之實難。此於西事或未深求,於近事固應目睹矣。」

然而,於氏並不反對中國在適當的條件下實行立憲政治。他對立憲的基本方針可以概括為「朝廷有一定之指歸,齊萬眾之心志,」一方面,朝廷「固不可因羣言淆亂遂有急就之思。亦不可因民氣喧囂,致有疑阻之意。但當預為籌備,循序漸進。」他認為,設京師議院,舉辦地方自治,廣興教育和儲備人才均是實行立憲的先決條件,為了使立憲得以取得實效,「凡與憲政相輔而行者,均當先事綢繆而不容遲緩也。」他認為,良好的做法一方面將「不使泥於守舊者有變夏之疑,」另一方面,又不會使「急於趨新者有蔑古之慮」。

五、立憲保守派的基本思想:啟蒙專制主義

大體上,我們可以根據前文對立憲保守派思想的綜述,把他們的基本思想概括如下。

首先,他們認為,對於中國這樣一個千孔百瘡的國家,需要的是用一種振作的開明君權來應對官僚體制的窳敗、國防的脆弱和民間的困頓。中國面對的問題與西方當年實行立憲時所面臨的問題根本上的不同的。中國只有在未來時機成熟時纔可能走立憲的道路。其次,由於中國正處於內憂外患交織的危機時期,立憲將反而使各種水火不相容的政治分歧表面化,會導致國家的分崩離析,而政府與國家的權威將因立憲條件下的民眾的政治參與迅速擴張而急劇流失。中國則可能在沒有權威駕馭的情況下變得羣龍無首。第三,他們認為,長期伏於專制政體之下的知識分子與民眾,在政治閱歷、知識文化修養與訓練方面,無法承負立憲國家的重任,必然導致「僨蹶敗事」的危險後果。而立憲體制的超前建立,可能在使中國民眾與知識分子在善用這一體制之前,就會「未見其利而先見其害。」

他們認為,立憲派為仿效日本而立憲,往往出於對日本政體的實質的根本誤解,日本立憲本質上仍然是一種特殊的開明專制,而決非真正意義上的立憲政治。

他們認為,將來中國實行立憲,必須與本國的風俗政教相結合,採取長期緩進的方式。這是因為,一個民族在長期歷史中形成的教政習俗,是一個相互依存的有機整體。簡單地漫不經心地仿效一二種西方制度,將會導致新舊制度與文化之間的契合困難。他們反對完全拋棄已有的舊法,而主張在舊法與新法之間尋找結合點,並認為這種本國的風俗不但是一個國家立憲成功的基礎,而且也是社會進化之基礎。不過,他們往往過於牽強附會地把國粹與西方憲政混為一談。在這一點上,他們與文化守舊派在觀念上往往有共通之處,其結果也削弱了他們思想的影響力。

立憲緩行派的保守思想與政治主張,與日本明治維新初期的「啟蒙絕對主義」,或「啟蒙專制主義」十分近似。這裡指的啟蒙專制主義,是日本實行立憲之前的一個先行階段。啟蒙專制主義是日本學者信夫清三郎在《日本政治史》中用來表述明治維新初期的政治體制時所使用的概念。它曾出現於普魯士、俄羅斯等東歐後進國家的政治舞臺上。即通過開明的專制君主自上而下地對社會各階層進行現代性的啟蒙,在保障經濟上的自由的同時,根絕政治上的自由,主張高度的中央集權化,迴避市民革命,並在舊體制範圍內,逐步走上資本主義化的道路。普魯士的弗里德里希二世,俄國的彼得大帝,均可視為這種主義的現代化模式的代表人物。這種主張並不排斥在他們認為條件成熟時實行憲政。

實際上,立憲保守派主要代表人物于式枚就在其文章中引用了日本政治思想家加藤弘之所闡發的啟蒙專制論思想,這位日本學人早在1870年所著的《真政大意》中明確地表達了日本式的啟蒙專制論,他一方面認為,立憲政體是理想的國家統治方式,另一方面,又認為,在文明開化還不發達的國家,要求一舉實行立憲政體,乃是危險的書生之見。他主張,在這種國家,宜先採取專制政體,臣民之權利亦須予以限制。這是因為,「若驟變政體,賜臣民以十分自由之權利,反將大害於治安,故決不做此迂闊之事。唯以逐漸啟迪人民知識,漸變政體憲法為其方策。」人們可以發現,立憲緩行派的思想與這位日本近代政治思想家的看法基本上一脈相承。

歷史後來表明,立憲緩行派並不能在社會上取得支持,他們在立憲思潮日益強大的情況下日益被邊緣化,此後再也沒有力量在社會上進一步發揮其影響。正如清末新政的歷史所顯示的,激進的立憲派在立憲決定論的邏輯的支配下,三次速開國會請願運動,發起了一次又一次的向當政者的衝擊,並形成越來越大的勢頭。是歷史行動,而不是思想論辯,決定了歷史的實際結果。

結論:作為現代化思潮的保守主義

如果說,西方保守主義是站在經驗主義哲學的立場上,並以對建構理性主義(ConstructiveRationalism)的社會工程構想所作的批判,作為自己立論基礎的,那麼,中國現代化過程中的保守主義,則主要是對近代改革中的激進主義的反向思想運動,這種思想主義對西式的制度植入中國的有效性與可行性,懷有一種審慎的懷疑主義態度。清末新政時期的立憲緩行論思潮,是中國近代以來的政治保守主義思潮的重要體現。實際上,人們在這一思潮中,可以發現五四以後文化保守主義的一些共同的思想因子。它在改革思路與發展選擇上,雖然不同於立憲思潮,但就其具有現代化導向而言,它也屬於中國現代化思想的組成部分之一。

從理論上看,立憲緩行派提出的論據並非沒有根據。然而,歷史並沒有選擇立憲緩行派,立憲緩行派主張的「開明專制主義」在當時中國已經對廣大的政治精英與士紳知識精英失去吸引力。實際上,庚子事變以後,清政權已經進入深重的權威危機階段,這個政權已經失去了轉向開明專制的適宜時機。同時,民族危機的克服,需要更為廣泛的社會動員,立憲運動形成的政治動員,在振作社會公眾的精神方面,確實卻起到其他政治選擇難以取代的作用。然而,另一方面,正如保守派們所揭示的,西式立憲所需要的條件,在中國是如此缺乏,從而使立憲這種人們以為可以動員社會大眾來克服危機的功能,卻由於立憲的負效應而抵消。事實上,籌備立憲的潘多拉盒子一旦打開,政治參與引發的爆炸效應,如洪水般無法阻擋。

清末現代化過程就面臨著這樣一種深刻的兩難困境:要通過集權的開明專制來實現現代化所必須的政治整合,則清政權已經陷入合法性危機;要通過加快立憲來擴大政治參與,則由於立憲所必需的社會經濟文化條件的缺乏,而導致政治整合的嚴重困難。這種兩難矛盾是清末新政失敗的最重要原因,也是後發展國家政治發展中共同面臨的難題。

清末立憲運動是在1904年日俄戰爭以後出現的,在立憲運動出現正好一百年的今天,重新審視立憲緩行論的思想,可以獲得一些新的啟示,本文所考察的立憲緩行派對中國現代化過程中採取立憲政治所需要的條件的思考,對於西式立憲思潮的樸素批判,對於中西文化的差異的重視與強調,恰恰是長期以來中國知識人所忽視了的,近代保守主義思想對激進論的批判,仍然可以作為一種思想遺產,對人們有重要的啟示意義。

最後值得一提的是,「憲政」(Constitution)在西方的原意,是對政府的權力範圍的限制,但這個譯語到了中國,則演變為實現「君民共主,上下相通」的制度工具。後來人們正是沿著這一思維邏輯來重構中國政治的。可以這麼認為,一九零五年發起的立憲運動,標誌著中國進入了思想文化上的「譯語世界」的開端。清末的「籌備立憲」是「政治譯語」對現實產生影響的起點。固然,這種「文化誤讀」所激發的不尋常的政治激情,是改造舊世界的「荷爾蒙」,然而,另一方面,中國人不自覺地生活於自己製造的「譯語世界」中,並根據自己對「譯語」的誤讀,來改造自己的生活世界,可以說是二十世紀中國歷史進程的重要內容之一。本文對立憲之爭的剖析,為追溯這種「譯語世界」的起源,提供了一個典型的個案分析。立憲緩行派的思想言論,可以被認為是中國最早的樸素的「反譯語」的批評觀的體現。這一思潮這在中國思想史上或許具有更為新鮮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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