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前三季度「雙打」典型案例之商標案例選登

  編者按

近日,北京市工商局發布了今年前三季度查處的侵犯知識產權和製售假冒偽劣商品典型案例。本版今日刊發其中9個案例及北京市工商部門在加強商標監管、推動「雙打」工作持續深入開展過程中的創新經驗做法,供各地學習借鑒。

1.豐臺工商分局查處侵犯brother印表機商標權案

2016年4月7日,北京市工商局豐臺分局執法人員接到投訴後,對位於豐臺區富豐路2號的北京上富卓勤科技有限公司的註冊地以及該公司位於豐臺區東老莊的展覽室、財務室、倉庫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在其經營的印表機上使用了與日本兄弟工業株式會社第1981663號brother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

經查,當事人自2015年5月開始購進委託生產的印表機,並在未經商標權利人日本兄弟工業株式會社授權許可的情況下,在其經營的印表機上使用brotherJet及圖形組合商標。當事人曾在第9類與計算機連用的印表機,辦公室用印表機,印表機和複印機用未填充的鼓粉盒商品上申請註冊BROTHERJET商標,但被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以該商標與日本兄弟工業株式會社的brother商標近似為由駁回。然而,當事人仍然在部分印表機上以打上註冊標記的方式實際使用brotherJet及圖形組合商標。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將未註冊商標冒充註冊商標使用的」商標違法行為和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商標侵權行為。豐臺工商分局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11臺侵權印表機(案值47.45萬元)、罰款276.57萬元的行政處罰。

2.順義工商分局查處銷售侵犯龍及圖商標權石膏板案

2016年4月7日,第3125653號龍及圖註冊商標權利人到北京市工商局順義分局舉報,稱有人涉嫌在位於順義區的一施工工地上使用侵犯龍及圖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石膏板。隨後,順義工商分局執法人員對位於該區順於路南側的北京陸道培血液醫院(順義)裝修改造工程現場進行了檢查,發現施工方北京城建亞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工人正在使用龍及圖牌石膏板進行施工。據統計,施工現場未使用的龍及圖牌石膏板共有1689張。經商標權利人鑒定,該批龍及圖牌石膏板為侵權商品。

北京城建亞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調查期間向執法人員出具了與北京民榮京創商貿有限公司簽訂的《工業品買賣合同》,其向當事人支付了購買石膏板的費用並拿到了正規發票。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屬於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順義工商分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31.68萬元的行政處罰。

3.海淀工商分局查處銷售侵犯Technoform Bautec商標權斷橋隔熱條案

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接到權利人泰諾風卡帕阿諾+布恩霍費爾有限公司(TECHNOFORM CAPRANO+BRUNNHOFER GMBH)的授權委託人泰諾風保泰(蘇州)隔熱材料有限公司的投訴,稱海淀區永豐嘉園項目建築物上安裝的含有TECHNOFORM BAUTEC標識和第9106489號 圖形註冊商標標識的斷橋隔熱條屬於侵犯權利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執法人員查明:當事人從河北廊坊某隔熱條代理商處以2元/米的價格購進了6.54萬米含有Technoform Bautec標識和 圖形商標標識的斷橋隔熱條,並以進貨價銷售給北京德成興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安裝在永豐嘉園項目的9座樓房的門窗上,賺取裝修費用。至被執法部門檢查時止,當事人已將6.5萬米斷橋隔熱條安裝完畢,另有400米斷橋隔熱條屬於施工過程中正常損耗,沒有結餘。經泰諾風保泰(蘇州)隔熱材料有限公司鑒定,上述隔熱條產品均屬侵犯權利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屬於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海淀工商分局對當事人處罰款26萬元。

4.大興工商分局查處銷售侵犯adidas商標權運動鞋案

北京市工商局大興分局根據投訴對當事人位於舊宮鎮舊宮西路3號物美商廈3層的店面進行了檢查。經商標權利人現場鑒定,當事人銷售的48個型號共338雙adidas鞋均為侵犯阿迪達斯有限公司adidas商標權的商品。隨後,執法人員對上述商品採取強制措施進行扣押。

執法人員查明:北京物美綜合超市有限公司舊宮分店與北京陽光起跑線商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聯營合同,由後者負責店內商品進貨及銷售,因而北京陽光起跑線商業管理有限公司為實際侵權人。當事人違法經營額為148489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大興工商分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沒收所有侵權商品,罰款296978元。

5.昌平工商分局查處侵犯迪士尼教育服務商標權案

北京德睿博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從事親子半日班、親子全日班和嬰幼兒游泳班的早期教育經營活動中,於辦公樓樓頂牌匾、前臺後牆牌匾、宣傳冊以及親子教育卡上使用了「Ai lebao Disney加四個月牙形圖標」香港艾樂寶|迪士尼國際親子園Disney』s international kindergarten標識,於公司門頭名稱上使用了香港艾樂寶迪士尼國際親子園標識,於公司親子半日課程、親子綜合課程、創意美勞課程、思維課程等課程的教材和書包上使用了「Ai lebao Disney加四個月牙形圖標」艾樂寶迪士尼親子園標識,於公司活動大廳懸掛的培訓課程表和教師風采牆上使用了「Ai lebao Disney加四個月牙形圖標」香港艾樂寶迪士尼國際親子園標識。

北京市工商局昌平分局查明:當事人在上述經營活動中使用含有「迪士尼」等字樣的標識未取得迪士尼商標權利人的許可。經營期間,當事人採用學員預付費消費的經營模式,提前向學員收取學費、游泳培訓費等各類費用共計410363元,其實際已經為學員提供的各類服務,費用經折算後共計127840.25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昌平工商分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罰款127840.25元。

6.朝陽工商分局查處銷售侵犯奧德賽ODESIRE及圖商標權格珊案

2016年6月8日,根據舉報人提供的線索,北京市工商局朝陽分局執法人員到北京市朝陽區十八里店某大院進行檢查,發現豪頂建築材料(北京)有限公司在該場所銷售帶有與第3097224號奧德賽ODESIRE及圖註冊商標近似標識的格柵104箱,銷售價564元/箱。上述商品標識的奧德賽組合圖形商標在外型、結構、顯著特點等要素上與第3097224號註冊商標構成近似,容易導致混淆,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當事人於2016年6月6日從遊商手中購進該批商品,有訂貨流水臺賬,未售出,無進、銷貨票據,違法經營額58656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朝陽工商分局作出沒收侵權格柵104箱、罰款6萬元的行政處罰。

7.順義工商分局查處銷售侵犯牛欄山等商標權白酒案

個體工商戶孫亞東於2016年元旦後,從石門市場購進了標有牛欄山、五糧液、劍南春、國窖商標的白酒,共計231瓶。截至2016年3月8日被北京市工商局順義分局查獲時止,這些白酒均未售出。

經牛欄山、五糧液、劍南春、國窖商標權利人鑒定,上述白酒均為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且當事人未能取得上述商品的發票或者收據,也不能說明提供者。當事人銷售上述侵權商品違法經營額共計23655.99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順義工商分局沒收了所有侵權白酒,並對當事人處罰款20萬元。

8.豐臺工商分局查處銷售侵犯Amiibo商標權商品案

2016年7月14日,北京市工商局豐臺分局接到投訴,並對投訴地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齊春瑩在未辦理營業執照的情況下,於2016年3月2日從淘寶不法商販處購入帶有amiibo標識的遊戲卡245張、手辦模型213個,單價分別是每張3.2元和每個9.8元。2016年3月20日至7月14日,當事人在淘寶店售出帶有amiibo標識的遊戲卡216張、手辦模型13個,銷售單價分別為每張5元和每個20元,尚有帶有amiibo標識的遊戲卡29張、手辦模型200個未售出,非法經營額5485元。當事人經營的遊戲卡和手辦模型帶有的amiibo標識與任天堂株式會社的第15205673號註冊商標近似,屬於侵犯任天堂株式會社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豐臺工商分局作出沒收侵權遊戲卡29張、手辦模型200個,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

9.海淀工商分局查處銷售侵犯NEW BALANCE商標權運動鞋案

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於2016年1月12日接到舉報,依法對中關村大街15號步行街廣場一層大廳開展檢查,發現當事人黃劍波正在銷售標有「NEW BALANCE」字樣的運動鞋。經商標權利人新平衡運動鞋公司授權的代理人現場鑒定,上述運動鞋為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3月30日,海淀工商分局對當事人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在未辦理營業執照的情況下,於2016年1月初從個人手中以每雙120元的價格購進標有「NEW BALANCE」字樣的運動鞋365雙,而後以每雙248元的價格對外售出4雙,至案發時,尚有361雙運動鞋未售出。當事人在經營期間無憑證及發票,未建立賬本,未繳納稅款。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屬於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同時,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構成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海淀工商分局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予以取締;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沒收侵權運動鞋361雙及違法所得512元,處罰款1790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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