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今年九月份寫過一篇文章《以律法主義教導十一奉獻的誤區及其矯正》,引起很多討論,其中一位讀者表示贊同並很準確地做了概括:「這篇文章並沒有反對奉獻,而是提倡要正確教導有關奉獻的信息,不要為了得到奉獻款,而教導不符合聖經的原則。新約強調要獻的樂意,勉強的奉獻沒有益處。這不是提倡取消十一奉獻,而是比舊約要求更高,舊約只要求獻,新約不但要求獻,並且要獻的心甘情願。

同時也有弟兄姐妹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有位Paul弟兄在《對昨<以律法主義教導十一奉獻的誤區及矯正>一文的反駁》中對本文做了批評:「關於十一奉獻,你有一種錯誤的觀點:十一奉獻是舊約的要求,而新約中,聖經只要求我們按照本心所酌定的,樂意捐獻(林後9:7)。

他反對的理由主要有兩個根據,一個是聖約神學上的根據:「這種觀點錯誤地看待了舊約與新約的關係。上帝所有的聖約都是永恆有效的(詩105:8,111:5、9)。正是因為聖約的永恆有效,所以聖經中所有的前約都對後面的聖約具有約束性的效力。」這位弟兄據此把十一奉獻「作為上帝永恆有效的聖約內容去遵行」了,也就是說舊約的有些律法條款在新約裏繼續是有效的。筆者認為這種論述高舉了舊約與新約的連貫性,卻忽略了新約的超越性和舊約的特殊性和有限性,結果便是把把舊約及其相關事物當作「永恆有效的聖約內容」要求信徒去遵行了。這種神學理論像是來自改革宗神學體系,但是也不盡然符合改革宗的聖約神學。改革宗神學把舊約律法分為三大類——道德律(十誡)、民事律(處理以色列社會關係的有關典章條例)和禮儀律(就是圍繞以色列宗教祭祀活動制定的律例),而後兩者並非「永恆有效」,要麼是針對舊約特殊歷史境遇裏的以色列,要麼被耶穌成全而廢掉了。

顯然,十一奉獻並不屬於道德律,而是在民事律之範疇,這是舊約律法頒布給以色列人遵守的基本義務,用來維護聖殿開支和供養利未人、救濟窮人(民18:21,申14:27-29)。在舊約裏,一個以色列人做到了十一奉獻,就是一個合格的「公民」。然而,在新約裏要求更高了,遠遠超過十一奉獻之表面律法的規定範圍,新約要的是全人全心,而不是說,我把每月工資裏的十分之一拿出來就OK了,這就盡到了一個宗教徒的義務了。所以,新約作者沒有從字義上教導十一奉獻——當然也不是默認十一奉獻——而是比舊約站得更高、望得更遠:「所以弟兄們,我以神的慈悲勸你們,將身體獻上,當作活祭,是聖潔的,是神所喜悅的,你們如此侍奉,乃是理所當然的。」(羅12:1)這就是說,新約中信徒要獻上的,是全人全心。

另一方面,聖約神學對新舊約的連貫性強調有餘,卻對新約的超越性和完全性重視不夠(關於這一點,希伯來書的主題便是基督的超越),這導致教會、牧者在教牧實踐和基督徒生活中很容易導致回歸舊約體系,帶來的負面結果是信徒在這類教會裡往往深感壓抑,並伴隨一種魔咒般的定罪感。

再說一遍,筆者不是反對十一奉獻,而是反對以舊約的視角、用律法主義的方式去傳講十一奉獻。筆者希望是以恩典為驅動去呼喚弟兄姐妹們愛主愛人,有了福音之愛為動力,奉獻之心自然就激發出來了。

Paul弟兄提出反對的第二個論據是 「奉獻」和「捐獻」兩個辭彙的字義區分,他藉此說明兩者的對象不同,從而論證十一奉獻在新約條件下仍然具有律法效力。他說:「這種觀點混淆了『奉獻』(Offering)和『捐獻』(sharingorfellowship,就是「團契」,兩者在聖經中是同一個詞)在聖經中的區別。簡單來說,『奉獻』是獻給神的,是神對人的要求;而『捐獻』則是捐給信徒的,是信徒之間的團契和幫補。實際上,保羅在林後8-9章所談論的,並不是奉獻,而是信徒間的幫補,團契相交。

首先要肯定,Paul弟兄這種聖經辭彙原義的分辨做得很棒,之前我並沒有留意到「捐獻」(中文和合本譯為「捐助」)在希臘原文裏還有如此深刻的意義。不過,話說回來,舊約其實並沒有抽象地說十一是給神的,舊約教導耶和華神是萬有的主,並不缺乏什麼(詩篇50:7-13),而且也明確教導十一奉獻的幫扶對象是利未人和孤兒寡婦並窮人(申14:27-29)。在新約條件下,這種奉獻的精義(扶助貧弱)——而非形式——應當被吸納。

再看新約聖經,新約作者並沒有很直接地提及十一奉獻,耶穌提到過,但那是在諷刺和揭露法利賽人的律法主義和假冒為善的場景裏提到的(太23:23,路18:12),在那裡法利賽人是盡心盡意地遵守十一奉獻了,甚至超過了律法的要求,律法沒有說得到什麼都要奉獻十分之一,而法利賽人在薄荷、茴香、芹菜這些微不足道的物品上都要獻上十分之一,顯得多麼虔誠啊。然而,他們的所作所為不僅沒有被主稱許,反而遭到嚴厲的責備,因為他們完全把十一奉獻當作一種自我炫耀的宗教資本了。

除此之外,在新約其它地方再沒有提到十一奉獻了,更無對此的正面教導,這並非是新約作者默認或遺漏,而是有了更高的屬靈看見(羅12:1)。關於初代教會怎麼收奉獻、怎麼用奉獻的,保羅用到了「捐助」(「捐獻」)這個詞,原則是甘心樂意,動機是來自基督救贖恩典的激勵,功能是用於基督徒之間和教會之間的互助,目的是表達弟兄姐妹之間深厚的團契之情。有人會摳字眼說此「捐助」非彼「奉獻」,而「奉獻」是給神的,但新約裏確實沒有正面教導十一奉獻並將其律法化(亦即把十一奉獻當作一條硬性律法規定加在信徒身上,當作信了耶穌加入教會的人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那麼只能從舊約裏找根據,並用所謂聖約神學的邏輯來打圓場。

筆者曾見過有一家改革宗教會就把「奉獻」和「捐獻」做了區分,前者是必須履行的,後者纔可以甘心樂意(那是在十一之外)。為此甚至要求信徒報告並登記月收入狀況,每個月月末之前至少要把工資裏的那十分之一交上來。這種頗為奇葩的做法就是完全把十一奉獻當作一條硬性律法的表現了。十一奉獻被說成是信徒欠上帝的,最終被置換為是欠教會的,因為教會是上帝在地上的「代理商」(請原諒筆者用這個頗為刺眼的辭彙)。在這裡對信徒來說十一奉獻近乎成了一種強制性攤派,這就完全變味了。然而,耶穌和新約聖經並不是這樣教導的。

小結一下,新約聖經對十一奉獻的支持非常微弱,更沒有把十一奉獻當作一條硬性的律法規定要求信徒。對於奉獻,新約強調的是「全人全心」;至於錢財方面,新約強調的是「捐助」(「捐獻」),原則是甘心樂意,不是出於勉強,也非強制性攤派(就像中世紀把十一奉獻變成了十一稅),並且是用於互助,體現的是基督裏的團契之情。

今天有些傳道人把十一奉獻當作律法來要求信徒,原因有多方面,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可能是對福音恩典的驅動力和信徒的奉獻積極性缺乏信心,結果就只能以律法化而非福音化的方式教導十一奉獻了,因此經常給信徒施以屬靈的「高壓」。這樣做短期內會有效果,可以激起一時的奉獻熱情,但長遠看,這種熱情是會耗盡的,因為脫離了基督的福音:「你們已經知道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的恩典:他本來是富足的,卻為了你們的緣故使自己成為貧窮,目的是要你們由於他的貧窮而成為富足。」(林後8:9)

奉 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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