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英案令人唏噓,一審被判死刑,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死刑,最高院複核,刀下留人,發回重審,浙江省高院重審,判處死緩。之後死緩考驗期滿,減為無期徒刑,後繼續減刑為25年有期徒刑。

1.2009年被判集資詐騙罪,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當時集資詐騙罪是可以判死刑的!

吳英集資詐騙案當年引發的社會轟動不可謂不大,判決書當時認定,2005年5月至2007年1月間,吳英以給付高額利息為誘餌,先後從11人處非法集資人民幣7.7億餘元,用於償付集資款本息、購買房產等,實際詐騙金額為3.8億餘元。

吳英最開始是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逮捕,最後以集資詐騙罪被起訴。2009年,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吳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吳英違法所得予以追繳,返還給被害人。

2.到底是民間借貸還是非法集資?

本案引發諸多關注的原因是吳英的集資方式,其只向11人借款,而且這11人都是她的親朋好友,是否能算作非法集資的不特定對象?

法院認定,借款給吳英的11人,雖然與吳英早就認識,但公訴人指控他們是向東陽、義烏地區不特定的公眾(如商人、公務員等)集資,吳英對此明知,因此構成以口口相傳的方式公開宣傳,面對不特定對象集資。從而構成非法集資犯罪。

反思該案,死刑的存廢與改革無疑是一項重要的內容。

2011年,在刑法修正案(八)公布,國家廢除了廢除了所有金融詐騙犯罪死刑,唯獨保留了集資詐騙罪死刑,引發了熱議。

民間融資探索之路愈發艱難

該案引人思考的是,民間資本、民間融資的未來之路究竟在何方。此話題還成為當年的熱門話題。

2012年1月25日,著名律師張思之致信時任最高法院一級大法官。信中表示,吳英案一二審披露的證據不足以認定吳英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手段;理性地站在改革開放的高度考量吳英案中反映的矛盾,縱觀金融市場呈現的複雜現實,解決之道在於開放市場,建立自由、合理的金融制度,斷無依恃死刑維繫金融壟斷的道理。更何況殺人宜少應慎已成國策!少殺,是政策指向;慎殺,乃法律要求。「兩可」(可殺可不殺者不殺)方針正是二者的集中體現,因而是理應逐案遵行的圭臬,至上的標尺。吳案留人刀下,應屬入情入理。

2012年2月6日,經濟學家張維迎就吳英案發表的一番話更是贏得了許多企業家的共鳴和喝彩。他表示,「吳英的死刑是改革的倒退」。

3.死刑判決引發爭議

上訴,二審維持死刑

對於一審死刑判決,吳英提起了上訴,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一案進行二審宣判,裁定駁回被告人吳英的上訴,維持對被告人吳英的死刑判決,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複核。

最高院刀下留人,改判死緩

但最高人民法院經複核後認為,綜合全案考慮,對吳英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裁定發回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吳英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減為無期徒刑

兩年緩刑考驗期滿後,2014年,吳英被減為無期徒刑。(死緩考驗期兩年,如果考驗合格,比如無故意犯罪,一般會改判無期)

繼續減刑為25年有期徒刑

2018年3月23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罪犯吳英減刑一案,當庭作出裁定:將罪犯吳英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十年。

還可以繼續減刑嗎?可以,至少坐十五年。

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減刑幅度為: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二年。

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經過一次或者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十五年,死刑緩期執行期間不包括在內。


吳英集資詐騙案在當時還是很轟動的,受害人頗多,很多人因為錢財被騙,家破人亡。她被判處死緩也算是咎由自取。今天,大臉我就不去給她過多的評價了,我來從法律角度講一下對於減刑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兩年緩刑考驗期結束後,沒有故意犯罪的,可以依法被減為無期徒刑。如果被減為無期徒刑以後,積極改造,卻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2年後可以減為有期徒刑25年;如果在此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呢,服刑2年後可以減為23年。這就是吳英被減為有期徒刑25年的法律依據。

減刑後吳英還得做多少年牢呢?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最後執行的刑罰不能少於15年,且死緩兩年考驗期不包括在內。也就是說,按照這個規定,吳英就算再表現良好,至少也要還得再坐11年牢。


實際上,吳英最初是被判處死刑,而並非死緩,但是最高院沒有核准她的死刑。至於死緩,是死刑沒有核准後高院改判的。考驗期滿減為無期,再減為25年有期徒刑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當年吳英在鬼門關轉了一圈能活著回來,也是得益於我國死刑政策的調整。可以說,隨著「少殺、慎殺」政策的深入貫徹,以後判死刑的案件會越來越少,這也與限制死刑的國際潮流相一致。

目前法院系統辦理死刑案件,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一律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刑法經過修改,死刑的罪名減少了很多,適用也越來越嚴格,可以說,限制死刑是大勢所趨。


吳英的罪行是集資詐騙罪,由於涉案資金較多,涉及面較廣,影響也比較大,所以當時判處吳英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從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減到無期徒刑,又從無期徒刑減到有期徒刑25年,這說明吳英有很大的悔改表現。

犯罪服刑後,能夠受到減刑,必須是能夠認罪伏法;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极參加各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极參加勞動完成生產任務。

根據以上條件,吳英的一次一次的減刑,說明她在監獄裡各方面都表現較好。

這件事,對那些在監獄服刑的人員也是一個教育,只要認罪伏法,好好改造,會得到認可和減刑的。


謝謝邀請。吳英因犯集資詐騙罪於2012年被判死緩,2014年改判無期徒刑,現在又改判為有期徒刑25年。從法院判決的變化上來說,確實體現了法律對於認罪伏法,並能積極的接受改造,且有悔罪表現者的寬大精神。

這個女人確實不簡單,也許他們家人也很不簡單。也許他的朋友也很不簡單。他絕對是個很有能量的女人。憑他的智慧,憑他的毅力。只要他在繼續的努力改造。相信以後還會獲得減刑的。吳英今年三十七歲。在蹲25年的監獄,他就62歲了。他會甘心這樣老去嗎?肯定不會。他一定會努力好好改造的,甚至還可以在監獄裡面有立功行為。如果是這樣的話,她的前途應該還是比較光明的。


人,改變社會;社會,又再改變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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