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鄭舲、魏怡嘉╱臺北報導】

目前法令規定,病人到國外接受器官移植後,於國內醫院接受移植後續治療,應將移植的器官類目、所在國家、醫院及醫師等書面資料提供給醫院,醫院並應完成通報,但國內醫院完整通報比例僅21%,且未見衛福部依法裁罰,監察委員田秋堇、王幼玲因此申請自動調查,瞭解衛生福利部有無善盡主管機關責任。

按《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病人接受境外器官移植應提供相關書面資料,醫院也應通報,若醫院、醫師或病人違反通報規定,依法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田秋堇、王幼玲表示,2015年7月1日至2018年4月24日止,共有22家國內醫院通報141例境外移植(腎臟126例、肝臟15例),有135例前往大陸,為最大宗器官來源國。近80%未能依法提供國家、醫院名稱及醫師姓名,使境外移植通報制度形同虛設,甚至恐使我國淪為國際黑心器官移植之共犯,且未有因違法而受罰,而該部提供表單欄位竟有80%填寫「未知」、「不詳」等。

衛福部醫事司長石崇良則表示,通報比率低與病患不願進一步說明有關。未進行登錄通報,是醫院、醫師未詢問,還是病患不願說;如是醫院、醫師責任將開罰,如是病患會依法開罰3∼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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