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时报【郑舲、魏怡嘉╱台北报导】

目前法令规定,病人到国外接受器官移植后,于国内医院接受移植后续治疗,应将移植的器官类目、所在国家、医院及医师等书面资料提供给医院,医院并应完成通报,但国内医院完整通报比例仅21%,且未见卫福部依法裁罚,监察委员田秋堇、王幼玲因此申请自动调查,了解卫生福利部有无善尽主管机关责任。

按《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病人接受境外器官移植应提供相关书面资料,医院也应通报,若医院、医师或病人违反通报规定,依法可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锾。

田秋堇、王幼玲表示,2015年7月1日至2018年4月24日止,共有22家国内医院通报141例境外移植(肾脏126例、肝脏15例),有135例前往大陆,为最大宗器官来源国。近80%未能依法提供国家、医院名称及医师姓名,使境外移植通报制度形同虚设,甚至恐使我国沦为国际黑心器官移植之共犯,且未有因违法而受罚,而该部提供表单栏位竟有80%填写「未知」、「不详」等。

卫福部医事司长石崇良则表示,通报比率低与病患不愿进一步说明有关。未进行登录通报,是医院、医师未询问,还是病患不愿说;如是医院、医师责任将开罚,如是病患会依法开罚3∼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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