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1)日通過勞動事件法草案,有關雇主與勞工之間工時、加班費等訴訟,鑑於很多雇主巧立名目,以津貼、福利掩蓋工資,草案明定只要勞工證明是從雇主領到的給付,就推定為「工資」;此外,若出勤紀錄有勞工出勤時間,就推定為「是雇主同意的加班」。

此外,以往勞資打官司,勞工無法舉證是很大的障礙,但勞動事件法草案除明定雇主有提供資料義務,且反向要求雇主負有舉證責任,若雇主拒絕提供,可處以罰鍰,必要時可以裁定強制處分。

台灣勞工陣線孫友聯表示,勞動事件法草案另一個重大突破是,以往訴訟是「以原就被」,亦即勞工要配合公司所在地法院,很多保全可能總公司在台北,但在花蓮提供勞務,以往必須花蓮台北兩地跑,未來可以提供勞務地為訴訟法院,扭轉勞資不對等處境。

由於很多勞工無力負擔訴訟費用,草案並明定屬於確認僱傭關係、給付工資、退休金資遣費等案件,一律暫免裁判費二分之一,若是勞工聲請強制執行,執行費上限是50萬元,超過50萬部分也可暫免執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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