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人都忽略了以誰為根本,清末的「變法」的核心是立憲。

因為清朝要想改革,按照資本主義列強的形勢只能採取:英國、德國、日本、奧匈、義大利等國的君主立憲制。但君主立憲有兩種形式,清朝只能學習德國和日本。而德國和日本就是大陸法系的國家,因此,清末也就類似。至於有人說權力傳統、對老百姓的治理等學術概念所說的原因,其實,一句話就能解釋:

總體上,人們是以傳統為根本,傳統會變化,但總要一步步地來。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的法律體系就有了變化。清末屬於是「大陸法律體系」的空想藍本,北洋政府時期纔算是基本進入了現實。但是,到了南京國民政府時期,「英美法系」又與「大陸法系」形成融合。這就是各個不同的政治勢力在選擇哪個政體時的必然規律。

你用什麼法律體系,自然要依靠什麼政體。南京國民政府時期你所學習的政體是英美國家,你的法律體系就會向「英美法律體系」靠攏,因為中國的傳統,所有就搞了許多「中國特色」。

對於法律體系我並不懂,我只是從歷史角度來談談這一問題,就一句話:

先確定學什麼政體,確定了什麼政再確定決定什麼國家,最後再決定法律體系問題。

對於法律我沒有那麼多可說的,我只想再談談關於「清末立憲」的一種比較人們談的少的「老觀點」。

「清末立憲」有一種觀點(我對此同意)認為:它是清朝部分滿洲貴族對滿洲貴族對清朝權力控制即將徹底消失的境況下,在日本伊藤博文的幫助下進行的一種「以改革變法為名的權力再次擴張」,包括袁世凱在內的許多非滿洲貴族在這場「變法」中,其最終權力都被消除了。「皇族內閣」是一種表現。

載澤考察回國後,列給慈禧的17條政策,就完完全全是伊藤博文所列。當時,清朝會否被推翻,各列強都有一種意識,因此,英、德、美、日的四大勢力都在借力擴充自身的影響。因為日本離中國地理、文化歷史、皇權特點等都最近,滿洲貴族和伊藤博文等日本勢力立刻和好。

同樣,清朝最高的統治者慈禧,起初也是支持的,但最終在臨死之前忽然意識到:天下大勢,滿洲已經不可能再回到過去。如此,強勢找回權力,必然找死。所以,惲毓鼎就在日記中寫道,(聽說)孝欽顯皇后大漸時,忽嘆曰:「不當允彼等立憲。」少頃又曰:「誤矣!畢竟不當立憲。」(惲毓鼎:《澄齋日記》,宣統三年十月初一日)


謝謝邀請。我從一個法盲的角度去剖析你們專業的問題。對不對!一罵而過,法盲無過!

歐洲是近代生產文明的噴發地,不是發祥地。所謂的現代文明,在幾百年前地球人商貿生產合作中產生,宋明時代,歐亞現代文明幾乎同步。明朝利用阿拉伯航海技術,更是開脫了海上絲綢之路的壯舉,北到北冰洋,南到非洲,的現代生產貿易的壯舉,為西方文明擴張開拓了視野。

亞洲資本生產秩序在宋明時期已經與歐洲有同樣的萌發活躍。只可惜東亞被北方落後的遊牧遊獵原始民族(清朝)統治利用傳統的儒佛繼續毒化專權統治,大清帝國時期中華閉關鎖國私權橫行,民不聊生,所謂的康熙盛世純屬扯淡,孤芳自賞。社會生產秩序被破壞。纔有了嚴重脫節世界發展步伐的被侵略與分屍的慘痛結果。說明瞭落寞的主因我在分析清末變法。

法是人文生產秩序的最高級管理工具。法律條文的增減依靠人類生產關係的變化而立廢。核心是為人類生存生產服務。

法律有兩種私性,王法民權。帝國專愛王法容易私利阻礙社會生產。現代生產關係注重民權可以激發生產活力,但容易生產過多度。

清朝末期,統治者絕對不會拋棄封建帝制的條文,不論任何西方法律(海洋內陸)都不能得逞。

因為統治者不會讓自己的蛋糕被奴隸(民間百姓)分割。這就是當時的社會生產關係的本質。

不對請批評。


歷史的合理選擇嘛。但是,清朝就是不肯接受世界潮流。君主立憲也嫌貴,哪知道世界潮流連君主立憲制給他的機會都不多。所以,清廷的立法實際就是開了一個會而已。


因為中國法律體系與大陸法系更為接近。

簡單的說。1,大陸法系就是成文法系,法律是明文規定,按照法律文本執行。所以大陸法系國家,一般都有厚厚的法典,列舉的非常詳細。2,中國歷史上一直都是成文法系,有《唐律》,《大明律》等等,都是明文規定。3,英美法律不注重法律文本的編寫,往往以遵循前人的判例為準,所以英國一直都沒有憲法,美國憲法也很簡單。

兩者各有優缺點。1,大陸法系,簡單清晰,就是按法律條文來,不過一旦出現新型案件,往往需要制定新的法律,就會出現法律滯後性。2,海洋法系,比較靈活,但是往往出現類似案件,在不同時期,有不同解讀。


清末新政到北洋政府、南京國民政府都採用的是大陸法系,大陸法系對中國的影響一直持續到當今,這跟當時效仿的對象和中國傳統歷史文化有關。

清末大量新政都是效仿日本的,日本又是跟德國學習的,德、日兩國都是二元君主制,君主有大權,首相是內政執行機關。日本法律以德國法律為藍本(即,大陸法系又稱為羅馬一德意志法系)進行的現代法律的制定,自然中國就採用了大陸法系。另外,個人感覺,可能跟日本當時文獻大量為漢字有關,這樣借鑒起來也方便。比如,方針,解決,申請,立場,場合,手續,取消,取締,引渡這些名稱都是直接引用的日本漢字。

在文化傳統方面,大陸法系誕生於內陸農耕文明國家,多以成文法律制度規範社會秩序;海洋法系誕生於海權商業文明國家,由商人約定俗成的習慣法自治法演變而來,更多時候是沿用以往判例。英美法系注重判例和傳統,但是這個傳統傳統重商主義的體系,體現個人權益,所以搞個陪審團制。而中國的傳統是重農抑商,這兩個傳統就是相互矛盾的。


其中一個原因,海洋法系是英美建立。眾所周知,英美是西方各國中較為激進,對君許可權制較多的。海洋法系採用判例法,法官權力很大。而滿清作為封建國家,當然會選擇看上去稍微和舊體系接近的大陸法系。


個人以為:大陸法系誕生於陸權農耕文明國家,多以成文法律制度規範社會秩序;海洋法系誕生於海權商業文明國家,由商人約定俗成的習慣法自治法演變而來,更多時候是沿用以往判例。相比之下屬於陸權農耕文明的我國之國情更適用大陸法系。


實話說沒研究過該問題,出於好奇可以作些推測:清末變法採用歐洲大陸法系而非其他法系,追其原因不過有三,其一,與變法維新的主要運作人的思想認識層面有直接關係。康有為、梁啟超以及楊深秀等人在主張維新變法前,都對西方法系有過研究,這些人是主導變法的靈魂人物和頂層設計者,因此他們可能認為歐洲大陸法系更適閤中國。其二,光緒帝早有圖強之志,也可能知道些這些法系國家的大概情況,因此在下《明定國是詔》前就可能對變法細案給予認可。其三,林則徐等老一輩政治家早就傾向於學習借鑒夷人治國之策,日本的明治維新的影響是對國人衝擊力最大的,而日本的變法也是借鑒了歐洲法系。

以上是個人猜測而已。我以為,清末戊戌變法失敗與當時變法方案要採用誰的法系毫無關係,因此這個問題已沒有多少研究價值了。

謝友邀答,祝節日快樂!


中國一直講究有法可依,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告示、通告、衙門都起到約束威攝的作用。狹義的法從商朝到春秋至秦,都有相關的文字可以探尋,甚至名人輩出。至清朝也不例外,一方面講究有法可依,另方面天子話就是法,老祖宗怎麼做,就依例怎麼做。海洋法系即英美法律雖然同樣出自皇家宮廷,為維護君主權臣利益修訂定的法律,從服務目的上看,清末會選此一種。但海洋法系就是不成文的法律,它屬於判例法,以前怎麼判,按慣例現在就可怎麼判了。這與陳舊的大清律例相似度極高。所以清末為了變法,為了彰顯不同,必然捨棄海洋法系。而去推崇大陸法系,大陸法系起於羅馬法,屬成文法。而且在德國、日本維新起到了有法可依的成功,這對腐朽的清未王朝急於擺脫現狀提倡變法無疑是致命吸引的。


清朝,是最後一個封建王朝,古老文明因清王朝的閉關鎖國,遠遠落後因第一次工業革命快速發展的西方,即歐洲大陸幾個發達國家,資本輸出和資源掠奪,使歐洲大陸列強把魔瓜伸向腐敗清王朝統治下的中國,這種掠奪式接觸,也開啟了東方文明與西方文明的碰撞。國內有識之士開始探索救國救民的道路,連清王朝本身也在痛定是痛進行著變革的思潮。首先,幾千年世襲制和禪讓制度及家族統治的模式,靠三綱五常的道德約束,和郡縣的梯級管理,後期孫中山領導的辛亥革命,主張民主民有民生的三民主義,矛頭直指封建帝王制,主張民為貴,君為輕,實行民主共和,這其實也是歐洲大陸法系的框架,這就是清末變法採用的是歐洲大陸法系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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