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吴典叡/台北报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昨日表示,近日受锋面影响,豪大雨来袭对北部地区造成灾害,受灾的纳税义务人请于期限内,报请所在地稽征机关派员进行勘察,并核发灾害损失证明。

台北国税局指出,纳税义务人因风灾或水灾等灾害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应于灾害发生后30日内,检具损失清单及证明文件,由稽征机关派员实地勘察,以核发灾害损失证明。另损失金额在新台币15万元以下者,得由税捐稽征机关依申报受灾相关资料及损失清单书面审核,免再派员实地勘察。

台北国税局进一步说,纳税义务人于申报列举该年度综合所得税灾害损失扣除额时,应检附稽征机关核发之灾害损失证明,如有依法领取政府发放的灾害补助款(如农渔民救助金),核属政府赠与,免纳综合所得税。但受有保险赔偿或救助金及残值出售部分应列为损失的减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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