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財務分析
上市公司基本財務分析
- 上市公司特殊財務分析指標
- 每股收益(EPS)
- 基本每股收益
- 公式:基本每股收益=歸屬於普通股股東的凈利潤/發行在外普通股加權平均數
- 含義:EPS是綜合反映企業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標,可以來判斷和評價管理層的經營業績
- 中間指標
- 歸屬於普通股股東的凈利潤=凈利潤-優先股股利
- 發行在外普通股加權平均數=起初發行在外普通股股數+當期新發行普通股股數*已發行時間/報告期時間-當期回購普通股股數*已回購時間/報告時間
- 計算加權平均股數時需注意的問題(按時間加權)
- 新股發行及股份回購(引起所有者權益總額變動)所引起的股數變動需要考慮時間權數:因股權資本發生變動,增發或回購的股數所代表的資本沒有對全年利潤都產生貢獻
- 發放股票股利、進行股票分割或資本公積轉贈資本(不引起所有者,總額變動)所增加的股數無需考慮時間權數:因股權資本沒有發生變動,一直作為資本使用,這部分新增股數所代表的資本對全年利潤都產生貢獻
- 分析要點
- EPS是一個綜合性的盈利概念,在不同行業、不同規模的上市公司之間具有相當大的可比性,因而在業績比較中被廣泛應用
- 理論上,EPS反映了投資者可望獲得的最高股利收益,因而是衡量股票投資價值的重要指標
- EPS多並不意味著每股股利多,此外EPS不能反映股票的風險水平
- 稀釋每股收益
- 概念
- 稀釋潛在普通股
- 指假設當期轉換為普通股會減少每股收益的潛在普通股,主要包括可轉換債權、認股權證、股份期權
- 稀釋每股收益
- 以基本每股收益為基礎,假設企業所有發行在外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均已轉換為普通股,從而分別調整歸屬於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分子)以及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分母)計算而得的每股收益
- 稀釋每股收益用來評價潛在普通股對每股收益的影響,以避免該指標虛增可能帶來的信息誤導,提醒投資人潛在的風險
- 計算
- 可轉換公司債券
- 分子:假定轉換時增加的凈利潤:可轉換債券當期已確認為費用的利息等稅後影響額
- 分母:假定轉換時增加的普通股股數:可轉債當期起初(以前期間發行的)或發行日(當期發行的)轉換為普通股的股數加權平均數(時間加權)
- 認股權證和股份期權
- 分子不調整
- 分母:假定行權時增加的普通股股數,同時還應考慮時間權數
- 當行權價格低於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價時,應考慮其稀釋性
- 每股股利
- 公式:每股股利=股利總額/期末發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數
- 含義:反映普通股股東每持有上市公司一般普通股獲取的股利大小,是投資者股票投資收益的重要來源之一
- 影響因素: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企業的股利分配政策和投資機會
- 關聯指標:股利發放率(股利支付率)=每股股利/每股收益
- 反映每一元凈利潤有多少用於普通股股東的現金股利發放,反映普通股股東的當期收益水平
- 市盈率(PE)
- 公式:市盈率=每股市價/每股收益
- 含義:反映普通股股東為獲取一元凈利潤所願意支付的股票價格
- 分析要點
- 市盈率反映了市場投資者對股票投資收益和投資風險的預期
- 市盈率越高,意味著投資者對該股票的投資收益預期越看好,投資價值越大
- 市盈率越高,也說明獲得一定的預期利潤投資者需要支付更高的價格,投資於該股票的風險越大
- 影響因素
- 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成長性
- 投資者所獲報酬率的穩定性
- 市盈率也受到利率水平變動的影響
- 注意
- 使用市盈率進行分析的前提是每股收益維持在一定水平上,每股收益很小或接近虧損,很高的市盈率不能說明任何問題
- 通常難以根據某一股票在某一時刻的市盈率對其投資價值做出判斷,應進行不同時期以及同行業不同公司之間的比較或與行業平均市盈率進行比較,難以判斷股票的投資價值
- 每股凈資產
- 公式:每股凈資產=期末凈資產/期末發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數
- 含義:反映發行在外的每張普通股所能分配的企業賬面凈資產的價值,是理論上股票的最低價值
- 分析要點
- 利用該指標進行橫向和縱向對比,可以衡量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資價值
- 市凈率
- 公式:市凈率=每股市價/每股凈資產
- 含義:反映普通股股東願意為每一元凈資產支付的價格,說明市場對公司資產質量的評價
- 分析要點
- 市凈率是投資者用於衡量、分析個股是否具有投資價值的工具之一
- 一般市凈率較低的股票,投資價值較高(賬麵價值與市價差距不大,風險小),反之,則投資價值較低
- 但有時較低的市凈率反映可能是投資者對公司前景的不良預期,而練好市凈率則相反
- 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 含義:上市公司定期報告中管理層對於本企業過去經營狀況的評價分析以及對企業未來發展趨勢的前瞻性判斷,是對於企業財務報表中所描述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解釋,是對經營中固有風險的不確定性的揭示,同時也是對企業未來發展前景的預期
- 主要內容:報告期間經營業績變動的解釋;企業未來發展的前瞻性信息
- 披露原則:強制與自願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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