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保险公司,险种,保平安示意图。(图/达志/示意图)

▲只要保户填写要保书告知事项内容皆属正确,多能避免理赔保险争议。(图/达志/示意图)

记者李蕙璇/台北报导

保户只是因肠阻塞向寿险公司申请医疗保险金,却遭解约还没收保费,原因是投保前曾因过胖致身体不适,甚至拉伤肌肉而住院9天治疗却未详实告知,而让这一家保险公司决定与保户分手。

保户向保险公司投保长期照护终身保险等医疗险后同年10月,因肠阻塞申请理赔,保险公司通知保户签署调阅病历同意书且要求提供病历,二个月后竟以保户未告知五年内住院超过七日为由,解除这一张保单并没收当期保费。

保户认为自己在投保前的3年,曾因胃部手术住院数天后即出院,而过了一周之后又因为大腿疼痛就医被医院留院观察数天出院,两次是不同原因住院,天数也各未超过七天,因此并无违反住院超过七日需要告知的义务,保险公司不应该以此做为解除拒赔的理由。

保户被拒赔理由

保险公司表示,依病历资料,保户在投保前五年内的时间里,曾有一次在1月25日到2月2日因「病态肥胖症、左大腿神经痛疑似肌肉拉伤」在医院住院治疗9天之情况。

保户虽辩称并无违反住院超过七日的告知义务,可是调阅「病患诊疗结果摘录报告」及「出院病历摘要」皆明确记载保户于这9天确实因为病态性肥胖症住院,并无保户所说的是区分成二次住院的情况。

由于投保时于告知事项第8点「过去五年内是否曾因受伤或生病住院治疗七日以上?」勾选「否」,并未依要保书据实说明,影响保险公司对于危险的估计,因此依《保险法》解除保单契约,并且无法理赔任何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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