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地院認為承辦公務員執行拍賣有瑕疵要負全責,判決屏院(圖)賠償678萬元。(資料照)

2018-08-19 00:01

〔記者鮑建信、李立法/高雄報導〕潘姓女子購買屏東地院法拍土地,興建冷凍廠房後,卻被迫拆屋還地,損失慘重,憤而請求國賠,橋頭地院認為承辦公務員執行拍賣有瑕疵要負全責,判決屏院賠償678萬元,案情相當罕見。屏院表示,依法核發、送達支付命令及強制執行,並無過失,將提起上訴。

原告潘女指出,2008年臺糖公司以鄭女積欠土地使用補償費,向屏東地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獲準後,屏院並郵寄至鄭女戶籍地即屏東縣潮州鎮,但因該址無人收受,於是寄存送達潮州分局光華派出所。

後來,臺糖取得債權憑證後,查封拍賣鄭女位於萬丹鄉200多平方公尺的土地,隔年10月初,潘女以282萬元拍定後,花費600多萬元興建2層樓冷凍廠房等設備做生意。

不料,2011年3月間,潘女突接獲屏院通知拍賣程序有瑕疵,鄭女並據此打官司翻案欲要回土地,理由是她住在屏東市建國路,支付命令送到潮州鎮戶籍地,送達不合法,案經法院判決勝訴後,潘女不滿被迫拆屋還地,雖然拿回土地款282萬元,但興建和拆屋費用損失慘重,認為臺糖未提供鄭女地址及屏院執行均有疏失,要求賠償近700萬元。

臺糖指出,依法院指示提出鄭女戶籍謄本,鄭女簽訂的土地租賃契約書、本票所載地址僅為方便聯絡的通信地址,無法知悉是否為其住所,沒有故意隱瞞或過失。

屏東地院則否認承辦人員有任何故意、過失及不法行為。並說,臺糖應陳報鄭女住居所,未陳報時法院得命其補正,若逾期未補,則得駁回。顯見陳報債務人住居所乃債權人義務,而非法院職權。

橋頭地院調查,屏院通知臺糖提出鄭女最新戶籍謄本,以供查證送達是否合法,而未要求鄭女另有實際住居所或可能收受送達的處所,臺糖依指示行事,並無不法之故意或過失可言。

又查,當支付命令無法送達時,屏院除命臺糖公司陳報戶籍謄本確認外,應再要求其查報有無鄭女其他可能送達處所,避免嗣後支付命令因未經合法送達而無效,然承辦人員僅命臺糖提出鄭女最新戶籍謄本。

此外,臺糖支付命令聲請狀,附有土地租賃契約書、鄭女所簽發本票影本數紙,均載明鄭女住址為屏東市建國路,縱不論是否為她本人實際住居所,屏院本應就上開地址併為送達,讓鄭女知悉,但承辦人員竟疏忽未做,進而核發確定證明書,的確有過失,因此判決潘女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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