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福建新聞頻道《律師在現場》

  小區裏業主們成立業委會,本該是件好事兒,不過,閩清錦江一號小區前一任的業委會主任俞先生說,他們小區的現任業委會,在換屆選舉中存在貓膩,這是怎麼回事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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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閩清錦江一號小區的業委會在2018年2月份正式成立,業委會成員爲業主們管理小區,本意是爲了更好地爲業主們服務,不過,在這個小區,有關業委會的“風波”卻從未斷過。

  俞先生告訴記者,他曾經是第一任業委會的主任,業委會的成員一共有13名,在2018年6月份,其中7名成員提議撤換業委會主任。按照規定,撤換業委會成員需要由小區百分之二十的業主發起提議。

  俞先生懷疑,這些提議撤換業委會主任的業主簽字,並不是本人簽署。

  對此,小區其他業主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緊接着,在2018年7月份,業委會的其他成員們召開了業主代表大會,決定撤換包括俞先生在內的6名業委會成員,不過,對於這次會議,俞先生感到不服氣。

  閩清錦江一號小區業委會前主任俞先生:

  按照我們當初首屆業委會成立的時候,總共業主代表是50名,但是那裏面7月7號晚上召開了,所謂業主代表大會,按照他們的說法,他講實際到會35人,35人當中其實13位是爲代簽的,還有兩個不是業主代表,去(掉)了15個,35個去掉了15個就剩下20個是業主代表。這樣子就通過了。

  俞先生認爲,就這樣撤換了自己的業主委員會主任身份,並不公平。從這之後,業主羣裏的氣氛就變得不太和諧。

  公益律師林威:

  根據目前的物業管理條例,以及福建省的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召開業主大會,參加業主大會的業主必須達到雙過半的原則,也就是參加業主大會代表的專有面積佔小區總面積過半數,並且參加小區業主大會的人數必須是代表小區業主總人數過半數,必須是同時過半數,這個業主大會的召開纔是合法有效的。

  林律師認爲,在達到“雙過半”原則的情況下,選舉換屆業委會成員的表決纔是有效的,據瞭解,由於小區的規模比較大,業主人數達到了七百多人,所以小區採用的是業主代表制度。

  公益律師林威:

  這裏有個關鍵點在於說,相關業主代表是否有取得相關的幢、單元推薦的資格,以及他所代表的建築面積以及所代表的人數,是否能達到面積過半數,以及人數過半數相關的標準,如果沒有達到這個標準,那麼像您所說的,相關的業主大會召開以及相關的表決事項是否有效,這個是有待商榷的。

  爲了證實新業委會選舉是否具有合法性,記者和公益律師聯繫了小區的現任業委會劉主任。讓大家料想不到的是,劉主任拿出了一份由閩清縣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書。這份裁定書反而能證明,新業委會選舉的整個流程都是符合規範的。因爲裁定書中,明確認定了現任業委會從選舉換屆備案的事實,包括《關於撤銷錦江一號小區業主委員會部分委員的倡議書》以及業主代表大會的會議備忘錄。

  劉主任:

  我們所有的材料程序都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來準備的,而且我們所有的材料都已經報備住建局主管部門,住建局以及審覈過了,我們材料沒有問題了,而且根據他們前一段起訴我們業委會,我也已經把相關材料提供法院了,閩清法院也已經採納了這些當做證據,已經審理過了。

  相反,劉主任還向記者大倒苦水稱,儘管有了裁定書,可舊的業委會成員還是不依不饒,不僅爭吵不休,甚至連業委會公章都不願交出,給他們的工作造成了諸多麻煩,矛盾進一步升級。然而,俞先生對記者說,他也並非無理取鬧。上次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正是他,但法院以“不在受理範圍內”爲理由駁回了他的起訴,隨後出具了民事裁決書。他對這份裁決書依然不服氣。在他看來,裁決書裏的證據,比如住建部門的備案,根本就是無效的。原因還是在於業主簽名造假

  新舊業委會之間爭執的關鍵還是在於流程合法性。那麼,當時換屆選舉的倡議書中,是否真的有像俞先生所說的那樣,部分業主簽名是冒籤的呢?

  對於俞先生提出的代簽問題,劉主任表示,部分業主代表因爲臨時有事無法參會,簽署了委託書,讓其他業主代表代簽。

  不管是冒籤,還是代簽,雙方都各執一詞,看來,民事裁定書的效力在新舊業委會之間似乎起不了什麼作用,一方對流程表示懷疑,另一方則自信選舉毫無破綻。在這種情況下,林律師認爲,俞先生和其他業主可以通過再次選舉業委會成員來解決新舊業委會之間的問題。

  經過公益律師的調解,雙方同意,俞先生和其他業主可以根據流程,如果有超過全小區百分之20的業主倡議重新選舉業委會成員,那麼現任的業委會成員也會配合俞先生和其他業主,同時也會接受全體業主的監督。

  律師解讀

  1

  業委會換屆選舉究竟是什麼樣的流程?

  首先是要終止舊委員的資格,根據《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由業主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權數的業主提議,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授權,可以決定是否終止其委員資格:第二要選任新的委員依法應該召開業主大會,小區住戶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通過纔可以選任新委員。

  2

  建部關於小區業委會的備案,是否會對備案內容真實性進行審查?

  根據住建部《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三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文件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辦理備案手續:選舉的情況;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大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業主委員會屬於業主自治組織。對於小區的事情還是交給業主自己來管理。行政部門只對材料的形式合法性進行審查,法律並未授權對於內容的真實性進行主動審查,並未進行過多幹涉業主的自治行爲。

  3

  如果業主認爲業委會選舉的發起和表決存在問題,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

  一:如果小區業委會和業主大會做出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小區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並通告全體業主。

  二:如果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侵害了業主的合法權益,受侵害業主可以向法院起訴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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