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文+通俗雙語版)

  縱觀現代之武俠大作,百篇之間盡成一律,多爲父母橫遭毒手,而餘一子以逃。子攜殺親之仇,凝志淬心,入山澗,或得祕典、或逢異獸、或遇高人,終成絕世神功,遂以神功斃敵祭雙親之靈。每讀及此處,觀者必拍案而呼“快哉,快哉”!故韓非以“俠以武犯禁”爲警言,而傳於後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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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此終歸小說爾,與實符否?或曰“藝術者,源於生活也”,古今之市井,以“血親復仇”者亦甚衆,餘且摘抄幾例,以供諸位賞閱。

  時值漢靈帝時,酒泉郡有一女名曰趙娥,爲報父仇,於光和二年,親往縣都亭,以袖中短匕刺殺父之人,待其絕斃,持兇匕血衣自投縣衙。百姓盡皆觀睹,塞滿長街,無不慨嘆唏噓贊其孝烈。太守感佩其德,未以刀斧加其身,反爲其樹“孝烈碑”,以倡其舉。

  通衢之上,市井之中,以血還血,自報私仇,置國法於不顧,罔縣廷於無物,何談安治?此等“歪風”爲人所忌,三國魏武帝令“禁報私仇”,至文帝時,嚴令更甚,諭令“敢於私下報仇者,族滅”。

  唐有少年樑悅,正值舞勺之年(十二到十五歲稱爲“舞勺”之年),其父爲秦杲所殺,而此子心懷積怨,於當街格殺秦杲,血流於市,旁人莫敢近。憲宗聞之,甚感驚奇,少年以孝而觸律,雖合道而悖法,理當刑斃,諒其年華尚幼,決杖一百,發配循州,以全其命。

  有清一朝,曾以嚴律繩之,世祖以“判其杖五十,流一千里”計,世宗以“報私仇者,以絞監候”計,故百姓皆以私仇訴諸官府,府縣廷衙威權甚重。

  民之仇,官可解,此正道也,亦爲公道也!爲官者若袒私而廢公,則民必暴起而爲亂。宋有王公袞者,其母壽終而歿,公袞哀慟甚久,以家中金銀之物葬母於紹興。

  潑皮嵇泗德窺聞此事,遂垂涎墓寶,於深夜以鎬掘之,因招搖敗露,遂爲公袞所擒,繩之以訴於公堂。宋律有明法曰:“挖墳掘墓者死”,紹興府鈐轄司官員,曾貪賄泗德之錢財,故從輕發落,定其杖刑入獄,以蔽公袞。

  公袞怒,腰插短刀,攜酒菜犒獄卒,趁其大醉酣睡,以刀殺泗德於獄中,痛報辱母之仇。此事一出,朝野震驚,天顏震怒,命逐級徹查。後以重罪施於鈐轄司,以正國法,公袞事出有因,遂準其無罪。

  宋之學士張孝祥曰:“復仇,義也。夫仇可復,則天下之人,將交仇而不止。於是聖人爲法以制之,當誅也,吾爲爾誅之;當刑也,吾爲爾刑之。以爾之仇,麗吾之法。於是爲人子而仇於其父母者,不敢復,而惟法之聽。何也?法行則復仇之義在焉故也。”

  孝者,美德也,父母,至親也,古語曰“殺父之仇,奪妻之恨”,皆爲必報之大仇也。身爲人子,負仇而不報者,世人譏之,天道譴之,然報仇之法,亦各有道。以命搏命,逞匹夫之勇,莽也。以仇而訟,以法而刑,智也。官者,所以能治百姓,皆以公正而行,民信於法,則天理可循,法護於民,則天下大治,此謂天之大道也……

  下面爲古文翻譯稿子:(通俗版)

  武俠小說曾經風靡神州,有一個最古老,但百用百靈的橋段,便是父母被殺,兒子入深山大川,學習了一身的功夫,接着與敵大戰三百回合,最後揚眉吐氣,手刃親仇,讓人看吧直呼:過癮。也正是這種血腥的橋段,才讓韓非子發出了“俠以武犯禁 ”的警告。

  小說畢竟是文學作品,在現實社會中,古人是如何對待這種“血親復仇”,吾等確實有必要仔細看一看:

  漢靈帝當政之時,酒泉郡有一女子名叫趙娥,她爲了父親報仇,在光和二年於縣都亭前,一刀刺殺了仇人。趙娥殺完人後,便去自首,結果令人很意外:(當時的百姓們)傾城奔往,觀者如堵焉,莫不爲之悲喜慷慨嗟嘆也”

  結果是趙娥被無罪釋放,當時的涼州刺史和酒泉太守,還給她立了石碑,讓其揚名,對其褒獎。

  國法在哪裏?如果人人都可以血刃親仇,那還要官府做什麼?果然到了三國時代,爲了剎住“報仇的歪風”曹操嚴禁私下報仇,曹丕爲此,下了一道嚴令:敢於私下報仇者,族滅。這句話的意思是,誰敢報私仇,那就是滅族的命運!

  唐朝的時候,有一個十二歲的孩子,名叫樑悅,他的父親被秦杲所殺,這個孩子抄起刀子,就走上了替父報仇的“不歸”之路,秦杲就被他“白刀子進去,紅刀子出來”殺死於通衢之上。

  十二歲孩子殺人,這個案子該怎麼判決,唐憲宗也是愁得直撓腦袋,沒有辦法,尚書省的官員展開了大辯論,最後大家一致認爲,雖然父母之仇不共戴天,但法外殺人必死,可樑悅畢竟是個孩子,而又有投獄請罪的情節,故此,被決杖一百,發配循州,堪堪保住了一條性命。

  清朝處理替母報仇案,大體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順治皇帝模式:判其杖五十,流一千里。而雍正皇帝的模式是:凡人子爲父母報仇,殺死人者,無論曾否報官,一律處絞監候(死緩)。

  最後說一下宋朝更有代表性的“血親”復仇案:王公袞的母親去世後,葬於紹興,可是墳墓卻被無賴嵇泗德所盜,王公袞將嵇泗德抓住後,送交官府(按照當時的刑罰,盜墓則斬),可是不知道何因,嵇泗德只是被打了一頓板子,被關在紹興府鈐轄司的監獄內(屬於輕判)。

  王公袞用酒灌醉了獄卒,然後衝進牢房,一刀送嵇泗德上了西天。這件辱母殺仇案,曾經令宋朝震驚。

  最後,王公袞不僅沒有被執行國法,只是降一級使用,而輕判賴嵇泗德的官員受到了處理……王公袞案件在審理的過程中,大學士張孝祥說過的一段話,至今還有警醒的作用“復仇,義也。夫仇可復,則天下之人,將交仇而不止。於是聖人爲法以制之,當誅也,吾爲爾誅之;當刑也,吾爲爾刑之。以爾之仇,麗吾之法。於是爲人子而仇於其父母者,不敢復,而惟法之聽。何也?法行則復仇之義在焉故也。”

  張孝祥說的這段話通俗一下就是:血親復仇雖然看似有“正義”的成分,但如果任由復仇,勢必令天下陷入“冤冤相報”的無限惡性循環,而國家法律的訂立,就是爲了控制“私人暴力”,而那些人子們(比如王公袞),之所以不肯首先去復仇(將嵇泗德送交官府),就是相信國法能主持正義。

  人要有所相信,生命必有尊嚴,國法主持正義,世界才能一片祥和……

  文瀾海潤工作室主編文秀才,本文撰寫:特約歷史撰稿人:常山趙子蟲 (古文版作者)

  文瀾海潤工作室主編文秀才,本文撰寫:文秀才(通俗版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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