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路预约申办晶片护照
网路预约申办晶片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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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 用本服务须先完成线上填表,再依预约日期携带您的身分证正本及申办护照应备文件前往领务局现场报到后办理送件,本局将以该时段报到顺序,依序受理案件。受 理后核发护照之工作天数(自缴费之次半日起算)﹕一般件为4个工作天;遗失补发为5个工作天;另有关护照规费及加收速件处理费等资讯请参阅"国内护照规费 及加收速件处理费须知"。
注意: 您的预约申办仅当天有效,请您务必于预约日期的时段内至现场办理,以节省您的宝贵时间。
一、网路预约流程
二、报到流程
可直接到领事事务局楼下委托邮局,填妥的「国内快捷报值邮件五联单」贴在护照专用信封正面,并将「外交部领事事务局自行缴纳款项收据」交给邮局,缴付邮资及护照报值费,就可以由邮局协助代领及快递代送护照到家,不必再为出门领取护照事情烦恼。
邮局将派专人代领护照,并于领照后二十四小时内以快捷邮件送到收件人手中。
代领护照的计算标准是按件、按地区收取「快捷邮资」,每件封套最多可容纳六本护照,再加上每本护照新台币十二元的「报值费」。
(重量限制 250公克)
台北、基隆县市的快捷邮资每件八十元 +「报值费」新台币十二元
台湾本岛其他县市每件一百二十元+「报值费」;
外岛县市每件一百四十元+「报值费」
任何人都可申请晶片护照吗?
申请晶片护照须具备哪些文件?
晶片护照使用效期为何?
国内 - 护照规费及加收速件处理费须知
一、护照规费为每本新台币1,300元。但未满14岁者、男子年满14岁之日至年满15岁当
年12月31日及男子年满15岁之翌年1月1日起,未免除兵役义务,尚未服役致护照
效期缩减者,每本收费新台币900元。
二、作业时程:
(一)对于申请新照及换发之一般性案件,于受理后4个工作天后领取。(例如于1
日上午受理,5日上午可领取)
(二)护照遗失申请补发案件,于受理5个工作天后始得领取。
三、申办护照倘要求加速处理者,应加收速件处理费,其收费金额及工作天数如下:
(一)提前1个工作日制发者,加收新台币300元(提前时间未满1个工作日者,以1
个工作日计)。
(二)提前2个工作日制发者,加收新台币600元。
(三)提前3个工作日制发者,加收新台币900元。
四、护照申请案已经本局受理并开立收据进入流程后,申请人事后复再要求提前制发
者,其速件处理收费方式及工作天数如下:
(一)原系申请一般案件者,应缴交新台币900元,并自缴费后起算1个工作日后领
件。
(二)已申请速件处理者,得以补缴差额方式要求再提前办理,惟以补足新台币900
元为限,并自补足差额后起算于1个工作日后领件。
(三)护照遗失补发案件,倘要求加速处理,于加收速件费用900元后,2个工作日
后领件。
晶片护照相片规格 (http://www.boca.gov.tw/ct.asp?xItem=2957&CtNode=678&mp=1)
依据国际民航组织规定,申请人应缴交最近6个月内所摄彩色半身、正面、脱帽、五官清晰、白色背景之护照专用相片乙式二张。相片中人像不得配戴有色眼镜,眉、 眼、鼻、口、脸、两耳轮廓及特殊痣、胎记、疤痕等清晰、不遮盖,相片不修改且不得使用合成相片,足资辨识人貌。相片详细规格说明如下:
一、最近6个月内拍摄。
二、直4.5公分且横3.5公分(不含边框),以头部及肩膀顶端近拍,使人像自头顶至下颚之长度介于3.2至3.6公分(亦即脸部占据整张相片面积的70~80%)。头部或是头发不能碰触到相片边框(女性长发碰触相片边框下缘情形例外)。
三、相片为中性的色彩,无墨迹或折痕。
四、眼睛正视相机镜头拍摄,两眼必须张开且清晰可见,表情自然不夸张且嘴巴合闭(请勿露齿),并自然地显现出皮肤的色调,有合适的亮度及对比。
五、头发不得遮盖到眼睛任一部分,并呈现清楚的脸型轮廓,不能侧向一边或倾斜,且脸型两侧、两耳轮廓及特殊痣、胎记、疤痕需清楚呈现,相片不修改。小耳症患者头发可遮盖耳朵轮廓,但脸型两侧仍须显明不遮盖。
六、相片背景需为白色,光源需均匀且不能有阴影或闪光反射在脸部,不能有红眼。
七、以高解析度冲(列)印在高品质的光面相纸上,相片需清晰、鲜明,其影像不得模糊或呈现任何锯齿状。原始影像列印前不得对影像重新取样 (resampling) 或变更影像原始尺寸。
八、如相片是以数位相机拍摄,相机必须具备至少三佰万像素(pixels)功能且设定为「最高品质、高彩度」,并以高品质光面相纸冲(列)印。不得做数位影像的润饰或补强。
九、如果配戴眼镜:
(一)眼睛需清楚呈现,不能有闪光反射在眼镜上,且不能配戴有色眼镜(视障者除外)。
(二)镜框不得遮盖眼睛任一部分(请勿配戴粗框眼镜拍照)。
十、因宗教因素需戴头巾者,相片人貌之五官从下巴底部至额头顶端及脸部两侧轮廓,必须清楚呈现。
十一、幼儿相片必须单独显现申请人的影像(不能有椅背、玩具、奶嘴、他人或协助照相的手之影像)。
十二、照相机及灯光
(一)相机镜头需调至对齐被拍摄者的眼睛高度
(二)镜头距离脸部约1.2公尺(至少需1公尺以上)
(三)没有任何光学或光线上被扭曲
(四)不得使用数位变焦
(五)正确地调整白平衡
(六)需以均匀一致的白色背景拍摄
(七)利用多个扩散光源让被拍摄者两边的光线对称互补、照亮背景并移除阴影
(八)摄影棚内不得受户外光源的影响
(九)对焦需清晰
为确保国人旅行通关之便利,倘所缴照片不符前述规定或经外交部领事事务局扫描器处理后影像品质未达标准,应请护照申请人重新缴交高列印品质的照片。
注:外交部提醒国人于申办晶片护照时,宜避免使用配戴有色隐形眼镜或彩色瞳孔放大片之相片,以免因相片与实际相貌特征差异过大,向外国申办签证遭到退件,或于海外通关时遭遇困扰,造成不便。
中华民国国民适用以免签证或落地签证方式前往之国家或地区
1.各国签证及移民法规时有变动,请于出发前向有关国家驻海外使领馆或代表机构确认,相关入境规定仍以入境国政府最新公布者为准。驻华使领馆及代表机构联络电话、地址。
2.一般国家多要求所持护照需有六个月以上效期,过境免签证(Transit Without Visa, TWOV)系便利持有确认回(续)程机票及前往第三地有效签证的转机旅客,一般并不适用持候补机位者(If Seat Available, ISA)。请参考申办中华民国护照相关规定。
3.国人以免申根签证方式赴欧洲35个国家及地区相关注意事项,详情请参阅外交部网站。
4.其他相关旅游资讯,请参考各国暨各地区旅游资讯。
我国正式成为美国免签证计划参与国相关资讯
外文姓名中译英系统(本系统仅提供首次申请护照外文姓名参考)
1.本系统可翻译「汉语拼音」、「通用拼音」、「国音第二式拼音」及「威妥玛(WG)拼音」结果。 | ||
2.护照外文姓名拼音对照表 | ||
3.姓氏在前、名在后,姓之后加逗号(以利区分姓氏及名字)。另外文名字音节中间之短横,系为便于名字断音, 易于辨识之用,倘外文名字之间不加短横,本局亦尊重申请人意愿,可于申请护照时免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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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曾领护照者,外文姓名应与旧护照一致,姓氏拼音应与亲属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