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波的征地及征补信息来啦~

  快来看看是哪些地方?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沪〔青〕征地告[2019]第00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9年3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19]91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商业服务业及商务办公综合用地(赵巷镇佳凯路西侧C4(b)-08.C4(b)-13.C4(b)-14地块)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规划佳凯路、西至佳悦路、南至规划佳康路、北至规划佳采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青浦区赵巷镇和睦村5组19908.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307.2平方米、建设用地13752.4平方米、未利用地848.7平方米。

  2、 青浦区赵巷镇和睦村6组24161.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7406平方米、建设用地4290.3平方米、未利用地2464.8平方米。

  3、 青浦区赵巷镇和睦村9组24727.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8068.3平方米、建设用地9445.4平方米、未利用地7214.1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68797.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0781.5平方米、建设用地27488.1平方米、未利用地10527.6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青〕拟征地告[2019]第010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所属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9年4月25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青浦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青浦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59200962 监督电话: 33861923

  联系人:周园 联系地址:青浦区青安路356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0日

  沪〔青〕征地告[2019]第00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9年3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19]91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商业服务业及商务办公综合用地(赵巷镇佳凯路C4(a)-01、C4(a)-07地块)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规划佳凯路、西至佳悦路、南至规划佳采路、北至盈港东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青浦区赵巷镇和睦村10组9382.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9356.2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26.6平方米。

  2、 青浦区赵巷镇和睦村11组23359.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8110平方米、建设用地5061.7平方米、未利用地188.2平方米。

  3、 青浦区赵巷镇和睦村6组60691.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8225.8平方米、建设用地6358.5平方米、未利用地6107.5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93434.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75692平方米、建设用地11420.2平方米、未利用地6322.3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青〕拟征地告[2019]第009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所属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9年4月25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青浦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青浦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59200962 监督电话: 33861923

  联系人:周园 联系地址:青浦区青安路356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0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青〕征地补告[2019]第0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土[2011]797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横江村10组、横江村1组、横江村2组、横江村7组、横江村8组(村队组);征收农用地 32629.1平方米、建设用地 11148.3平方米、未利用地 1232.7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45010.1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朱家角镇 农用地75.15 元/平方米,非农用地75.15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朱家角镇 镇粮棉地4.2 元/平方米,蔬菜地6.6 元/平方米 元,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五、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19年5月9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 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9年4月17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 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青浦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周园 联系地址: 青浦区华青南路757号

  联系电话: 59200962 监督电话: 33861923

  上海市 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4月10日

  来源: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局

相关文章